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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協商民主獨特優勢推進城市基層社會治理

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
來源:光明日報2018年12月03日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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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建設,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這既是對以往社會治理思想的拓展和升華,也是為了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城市基層社會治理體制經歷了從單位制到街居制再到社區制的變遷。把協商民主引入城市社區治理,可以發揮其獨特優勢,使社區各類主體自主、平等、理性地組織起來,通過溝通與對話參與社區公共事務,有效化解矛盾沖突,在協商中達成各方能夠接受的共識,從而實現城市基層社會從“管理”到“治理”的轉變。

協商民主與社會治理在理論上具有內在契合性

治理概念強調主體多元、資源共享、協調互動。以前,我們習慣使用的一般都是“社會管理”一詞。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構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黨的十九大強調“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這絕不僅是簡單的概念或文字變化,從“管理”到“治理”的改變,凸現了我們黨執政理念的升華。簡潔而凝練的“共建共治共享”話語表達,凝聚了十八大以來黨領導全國人民進行社會治理探索的智慧,意味著各類社會治理主體共同參與社會建設、共同參與社會治理、共同享有治理成果,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形成良好社會秩序,從根本上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協商民主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鮮明特色和獨特優勢,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礎、理論基礎、實踐基礎、制度基礎,已經深深嵌入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過程。協商民主理論主張公民和各類組織平等、自主、理性地參與影響公共決策的討論中,通過商討解決問題、達成共識。協商民主與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在參與主體、實現途徑、目標價值等方面具有內在契合性。黨的十八大提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開展形式多樣的基層民主協商,推進基層協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監督機制,促進群眾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2015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等文件。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協商民主是實現黨的領導的重要方式,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要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中共中央對發展基層協商民主的相關頂層設計,為完善我國基層社會治理打下堅實基礎。基層矛盾主要是人民內部矛盾,需要用基層民主的辦法來解決。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實現人民當家作主,要求基層黨委和政府在基層治理時與社區群眾開展廣泛商量,吸納各方意見和建議,集中各方力量和智慧,使各項決策更加科學合理。

協商民主是完善新時代城市基層社會治理的現實要求

在新時代,協商民主通過參與協商各方的理性表達最終化解矛盾、達成共識,是完善新時代城市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路徑。

首先,協商民主是滿足社區主體多元需求和共同利益的需要。隨著社會文明水平的提高,人民群眾需求日趨多元化,這對基層政府治理能力提出了挑戰。應該看到,多元利益的存在並不排斥共同利益,事實上多元利益是以共同利益為前提的。個人利益的實現必然有賴於群體利益的實現,對共同利益需求是社區共同體有效治理的必要條件。比如,公共設施建設、環境美化等都離不開社區各類主體的參與、溝通和交流。社區中的利益多元化趨勢越明顯,則越需要社區共同體的約束,在遵守共同游戲規則的前提下,通過理性參與、討論、互動,找尋並形成共同利益的均衡點。

其次,協商民主有助於化解傳統城市基層社會管理的內在矛盾。長期以來,我國城鄉基層權力結構中黨委政府、社區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相互交織。一方面,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公共資源的供給、開發與利用日益規范化,另一方面,人民對美好生活的追求日益多元化,需得到有效表達與充分滿足。通過協商民主的模式,可以充分調動社區各類行為主體積極性,以對話與協商為平台,開展理性的交流溝通,化解矛盾、激發活力、凝聚智慧、尋求共識,從而達到治理的有效性。

最后,協商民主在城市基層治理過程的有效運作亟須公共參與的擴展與深入。在單位制中,絕大部分人都把公共參與的重心放在為其提供各種社會資源的單位,在自己所居住社區的公共參與較少,參與領域也較為狹窄,普通居民的公共參與相對不足。即使有一定參與,也往往是儀式性、表面化的,很難涉及基層治理的深層問題。而協商民主則強調參與的平等、理性、廣度和深度。既要包含空閑時間較多的中老年居民等,也要包含相對年輕的在職群體﹔既要涉及社區治理中相對簡單、容易解決的問題,也要深度參與到諸如社區利益分配、基層權力結構調整等核心問題。因此,無論是從治理還是從協商民主的角度來看,都亟須社區各類主體公共參與的擴展與深入。

“問政”機制是協商民主應用於城市基層社會治理的創新實踐

北京朝陽區麥子店街道的問政議事制度作為城市基層社會治理的典型案例,在北京市乃至全國的基層治理創新中值得關注。該街道位於東三環和東四環之間,轄域面積共6.8平方公裡,轄居委會5個,經過30多年的發展,該街道已經逐漸成為綜合性的國際化社區。面對高密度的綜合社區人員構成復雜、利益訴求多樣等難題,2012年以來,該街道積極開展社區治理探索,引入協商民主理念,建立了“居民問政議事協商會”的“問政於民”新機制,以群眾代表提案、相互辯論協商、表決通過議題的方式,解決街道重點項目經費預算等重要問題。

“問政於民”即就事關社區公共利益的事務同廣大群眾協商,簡稱“問政”。麥子店街道堅持有效協商、科學協商、制度協商,圍繞協商前、協商中、協商后三個重要環節,總結形成了切合實際、富有成效的協商機制。問政分為“問需”“問計”“問效”三個階段。問政的基礎是“問需”,即通過街道“初選協商會”收集居民需求,形成項目議案,解決“辦什麼”的問題﹔問政的核心是“問計”,即政府在收集居民真實需求的基礎上,主動回到群眾中去,與居民協商“怎麼辦”﹔問政的關鍵是“問效”,即把群眾監督機制引入其中,在每年的問政座談會上,由議事代表針對前一年實事項目辦理情況進行評議打分,使群眾意見在考核評比中真正發揮監督和制約作用,讓人民群眾來檢驗。通過各主體的過程參與和結果監督,把社區工作與群眾需求密切結合起來。這樣,通過建立社區議事協商會,搭建社區議事平台,引導各類主體參與社區實事項目的提議、篩選、論証、決策、監督,提高了民主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監督的廣泛性,也提高了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積極性。通過組織化建設,充分調動社區各類主體協商解決問題,一方面實現了政府、社會單位、社會組織、居民共同治理的目的,另一方面,黨員干部在此過程中學會了運用協商民主整合社會資源、發動群眾參與社會建設的工作方法,社會治理能力明顯提高。

以街道社區“居民問政議事協商會”為平台載體的“問政”機制的建立,探索了一條基層協商民主的渠道,使基層治理既講求效率,又充滿活力,對於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作者: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 執筆:丁雲)

( 編輯:王楠   送簽:王楠   簽發:張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