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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一文讀懂《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來源:共產黨員網2018年12月03日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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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又一項制度安排,問責條例全文內容簡明扼要,執紀目標明確、重點突出、要求嚴格,備受各界關注。

作為一部規范全黨各級黨組織、全體黨員履職盡責的重要文件,《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出台的?是怎樣制定的?將承擔怎樣的歷史使命、發揮怎樣的積極作用?

為什麼制定——立足全面從嚴治黨現實需要的頂層設計

“要強化和落實各級黨委(黨組)抓作風建設的主體責任,制定明細的責任清單和問責規定。”

“要健全問責機制,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把監督檢查、目標考核、責任追究有機結合起來,形成法規制度執行強大推動力。”

“要堅決把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壓下去,加大問責力度,讓失責必問成為常態。”

……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規范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作出重要論述。

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問責工作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內容之一,隨著全面從嚴治黨力度的不斷加大,問責工作的制度化、常態化要求也越發迫切。《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出台正是立足黨的事業發展和全面從嚴治黨現實需要的又一次頂層設計。

——實現黨的歷史使命的重要保障。

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是黨肩負的歷史使命和對人民的庄嚴承諾。黨長期執政、領導一切,責任重於泰山,督促黨組織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干部踐行忠誠干淨擔當,要通過制定條例,實施強有力的問責,推動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切實擔負起責任,把黨的戰斗力煥發出來,確保實現黨的歷史使命。

——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抓住落實主體責任這個“牛鼻子”,把問責作為管黨治黨利器,先后對山西塌方式腐敗、湖南衡陽和四川南充拉票賄選案等嚴肅問責。當前,全面從嚴治黨正處在從治標為主走向標本兼治的重要節點,必須在堅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堅持,將實踐創新成果固化為制度,以問責倒逼責任落實,推動管黨治黨從寬鬆軟走向嚴緊硬。

——解決管黨治黨突出問題的現實需要。

全面從嚴治黨已取得重要進展,但在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問題仍然突出,一個重要原因是部分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奉行好人主義,缺乏責任擔當,不敢較真碰硬。在現有500余部黨內法規制度中,與問責相關的共有119部,這些法規制度對事件、事故等行政問責規定多,沒有突出堅持黨的領導、緊扣全面從嚴治黨,沒有准確界定責任概念,沒有體現權責對等,問責主體不明確、事項過於原則、方式不統一。隨著全面從嚴治黨不斷深入,迫切需要整合規范問責制度,形成一部基礎性黨內法規。

在黨建專家學者們看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可謂應運而生,它的出台無疑對保障實現黨的歷史使命、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促進解決管黨治黨突出問題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將發揮重要的規范、引領、督導作用。

如何制定——深入調研充分論証基礎上的實踐成果

為落實黨中央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中央紀委從2015年下半年著手研究起草《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在數個月的起草過程中,中央紀委充分調研、反復論証。中紀委主要領導同志先后13次主持中央紀委常委會議、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研究條例起草工作,明確制定思路和主要內容﹔在北京主持召開部分中央部委負責同志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到遼寧召開座談會,聽取遼寧省委、省紀委和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政協、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黨組負責同志的意見。中央紀委還安排各位副書記,分別召開所聯系地區和單位紀檢機關(機構)主要負責人座談會,廣泛征求意見。

在此基礎上,2016年5月18日,經中央批准,中央辦公廳印發通知,征求各地區各部門共180余家單位對條例的意見建議。各單位對條例征求意見稿給予充分肯定,認為該稿充分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的理論和實踐創新成果,目標明確、簡潔凝練、務實管用,是一個成熟的稿子。同時,也提出不少很好的意見。中央紀委對意見逐條梳理,進行認真修改,形成條例送審稿。

條例的制定嚴格堅持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層層傳導壓力,釋放從嚴管黨治黨強烈政治信號﹔堅持問題導向,把握有限目標,不貪大求全,突出重點作出規定,增強條例針對性和實效性。

2016年6月14日、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分別審議通過條例送審稿。2016年7月8日起條例正式施行。

內容特點——問題導向重點突出注重實效的制度安排

條例注重簡明實用,共13條,包括目的和依據,指導思想,問責原則,問責主體和對象,問責情形,問責方式,問責執行等。

條例明確了問責主體和對象。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政治責任,包括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條例明確了問責內容和情形。條例規定對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維護黨的紀律不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等6個方面失職失責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進行嚴肅問責。

條例明確了問責方式方法。現有各類問責規定中,共有14種問責方式。條例將這些問責方式規范為對黨組織的檢查、通報、改組3種方式,對黨的領導干部的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4種方式。這些方式均在黨內法規中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經常使用。

條例把責任落實到各級黨委及黨的工作部門。條例對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及黨的工作部門在問責中的職責作出明確規定,使責任不僅落實到黨委(黨組),也分解到組織、宣傳等工作部門,體現了細化落實責任、層層傳導壓力的要求。

條例堅持依規治黨,實現紀法分開。突出黨規特色,概括提煉,明確責任﹔採用黨言黨語、紀言紀語,不套用法言法語﹔對行政問責事項不作規定,對引咎辭職、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等已有明確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復規定﹔不套用問責啟動、問責調查等法律性流程,努力做到要義明確、便於執行。

條例注重與其他黨內法規的協調銜接。條例是對黨章規定的細化延伸,是對黨內其他問責規定的歸納提煉。將制定條例與正在修訂的黨內監督條例、已經施行的黨紀處分條例統籌考慮,與現行黨內法規中有關問責規定相互銜接。黨內法規中對有關處置措施已有明確規定的,如申訴方式、問責影響期等,條例不再重復。

( 編輯:段晨茜   送簽:張桃英   簽發:白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