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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

(2001年2月6日)

來源:共產黨員網2018年12月04日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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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完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建設高素質的領導干部隊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司廳局級以下(含司廳局級)領導職務的干部:

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人大、政協工作機構(含派出機構)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紀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由非領導職務轉任上述同級領導職務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為一年,從任免機關發出試用任職通知時計算。按干部管理權限,需要辦理備案手續的,應在發出試用任職通知前一個月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條 領導干部在試用期間,履行所任職務的職責,享受相應的政治和工資待遇。

第五條 試用期滿,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考核。考核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適當方式進行。

第六條 領導干部試用期滿的考核,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在了解試用期間的思想政治表現、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等情況的同時,重點考核對所任職務的適應能力和履行職責的情況。

第七條 領導干部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正式任職手續。正式任職的,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

第八條 領導干部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原職級安排適當工作。

第九條 領導干部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提前結束試用期,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條 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領導干部試用期間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要嚴格執行本規定。對違反本規定的,上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要及時予以糾正,並給主要責任者以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中非選舉產生的領導職務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編輯:王楠   送簽:張桃英   簽發:白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