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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對下一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表決辦法

(2004年4月8日)

來源:共產黨員網2018年12月04日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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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擴大黨內民主,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對下一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的表決,以及全委會閉會期間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第三條 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一般應當由上一級黨委常委會提名並提交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

全委會閉會期間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第四條 全委會的表決由黨委常委會主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公布黨委常委會提名的擬任人選、推薦人選名單﹔

(二)黨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部門負責人,逐一介紹擬任人選、推薦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況﹔

(三)對擬任人選、推薦人選進行審議﹔

(四)無記名投票表決﹔

(五)宣布表決結果。

第五條 審議時,全委會成員是擬任人選或者推薦人選,以及與擬任人選或者推薦人選有親屬關系的,本人必須回避。審議后,回避的委員參加投票表決。

第六條 對審議中提出的有關問題,由黨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部門負責人作出說明。

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由黨委常委會決定是否暫緩表決。

第七條 全委會表決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委員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棄權票,但不得另提他人。表決以應到會委員超過半數同意為通過。缺席的委員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八條 投票表決設監票人、計票人若干名。監票人由黨委常委會在全委會成員中提名,提交全委會審議通過。計票人由黨委常委會指定,在監票人監督下進行工作。監票人和計票人應當實行公務回避。

第九條 計票完畢,由監票人向全委會報告計票結果。主持人宣布表決結果。

第十條 全委會投票表決未獲通過的擬任人選或者推薦人選,一般不再提名為同一職位人選。確需再次提名為同一職位人選的,必須提交另一次全委會表決。兩次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提名為同一職位人選。

第十一條 暫緩表決的,黨委常委會應當在下一次全委會前作出是否繼續提名的決定。繼續提名的,應當提交全委會表決。

第十二條 全委會閉會期間,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一)根據黨委意見,組織部門將征求意見表、提名人選的基本情況、提名理由等材料,以書面方式送達全委會成員。

(二)全委會成員收到征求意見材料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意見以書面形式向組織部門反饋。對提名人選,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棄權的意見。不表示意見或者逾期不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征求候補委員的意見表不設同意、不同意或者棄權欄目,隻設反映情況欄目。

如遇特殊情況,全委會成員本人可以電話或者口頭方式反饋意見,組織部門應當指定專人做好記錄,該記錄與書面意見具有同等效力。

(三)由組織部門將征求意見情況向黨委常委會匯報。

(四)經征求意見,超過全體成員半數不同意擬任人選、推薦人選的,黨委常委會應當作出不予任用或者不予推薦的決定。

(五)全委會成員反映擬任人選、推薦人選有重大問題的,黨委常委會應當責成有關部門調查核實,並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及時作出是否任用或者推薦的決定。對署名反映問題的,應當將調查核實情況向反映問題的全委會成員反饋。

第十三條 全委會成員必須遵守保密紀律,不准泄露提名、討論、投票等情況。

在全委會表決和征求意見過程中,任何人不得誣陷誹謗他人和進行串聯、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對違反規定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黨的地區、盟委員會對縣(市、旗)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的決定,一般採取無記名投票的辦法。

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黨委、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干部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黨的縣(市、區、旗)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編輯:段晨茜   送簽:張桃英   簽發:白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