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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工作匯報暫行辦法

來源:共產黨員網2018年12月04日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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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以下簡稱派駐機構)的管理,根據《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監察部關於對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作匯報,是指派駐機構向中央紀委監察部所作的關於全面履行職責情況的匯報。

第三條 派駐機構工作匯報的方式主要包括:年中匯報、年度匯報和談話匯報。

第二章 年中匯報

第四條 派駐機構每年年中向中央紀委監察部作上半年工作匯報。

第五條 年中匯報的主要內容:

(一)派駐機構上半年履行職責情況﹔

(二)派駐機構上半年自身建設情況﹔

(三)有關意見與建議。

第六條 年中匯報一般由中央紀委監察部分管領導聽取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匯報。

第七條 年中匯報一般通過召開會議進行。會議由中央紀委第一至第四紀檢監察室按歸口聯系單位分別組織籌備,監察綜合室、干部室派員參加。

第八條 派駐機構年中匯報的情況由中央紀委監察綜合室匯總后呈報中央紀委監察部主要領導,並通報有關廳室局。派駐機構反映的問題與建議,由中央紀委監察綜合室協調有關廳室局予以解決或回復。

第三章 年度匯報

第九條 派駐機構每年年底向中央紀委監察部作年度工作匯報。

第十條 年度匯報的主要內容:

(一)派駐機構履行職責的情況,重點是加強對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監督工作情況、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二)派駐機構自身建設的情況及派駐機構干部執行廉潔自律規定情況﹔

(三)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述職述廉﹔

(四)有關意見與建議。

第十一條 年度匯報一般通過召開派駐機構工作匯報會和派駐機構工作總結會進行。

第十二條 中央紀委監察部分管領導在重點走訪部分駐在部門和派駐機構基礎上,分別主持召開派駐機構工作匯報會,聽取所分管的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年度工作匯報、述職述廉。

派駐機構工作匯報會由中央紀委第一至第四紀檢監察室按歸口聯系單位分別組織籌備,監察綜合室、干部室派員參加。

第十三條 在派駐機構工作匯報會之后,召開派駐機構年度工作總結會,中央紀委監察部主要領導對派駐機構年度工作進行總結,對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派駐機構交流工作經驗。

派駐機構工作總結會由中央紀委監察綜合室會同辦公廳、干部室、機關事務管理局組織籌備。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出席,中央紀委副秘書長、各廳室局負責人、各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參加。

第十四條 派駐機構年度匯報應提交書面材料,由中央紀委監察綜合室分送有關廳室局。對派駐機構年度匯報反映的問題與建議,由中央紀委監察綜合室負責匯總,並協調有關廳室局予以解決或回復。

第四章 談話匯報

第十五條 除年中匯報和年度匯報外,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可不定期與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主動約請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聽取匯報。

第十六條 談話匯報的主要內容:

(一)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貫徹落實中央紀委監察部工作部署及本人廉政勤政情況﹔

(二)派駐機構履行監督職責情況﹔

(三)其他需要匯報的情況。

第十七條 談話匯報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意見由有關廳室局協助安排,相關材料按領導要求辦理。

( 編輯:段晨茜   送簽:張桃英   簽發:白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