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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

來源:共產黨員網2018年12月04日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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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促進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書記(以下簡稱市縣黨委書記)認真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提高選人用人質量,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是指市縣黨委書記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時,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其任職期間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條 對因擬提拔使用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檢查,一般結合干部考察進行,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派出的干部考察組負責實施。

第四條 對因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檢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干部監督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任職期間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任職期間市縣黨委選拔任用的干部的情況﹔

(三)任職期間本地區用人風氣的情況﹔

(四)任職期間遵守組織人事紀律的情況特別是離任前有無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的情況﹔

(五)任職期間加強干部監督管理工作的情況﹔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

第六條 離任檢查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報告任職期間第五條所列情況﹔

(二)在一定范圍內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情況和市縣黨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進行民主評議﹔

(三)通過個別訪談、召開座談會、受理舉報等方式聽取干部群眾意見﹔

(四)查閱干部任免相關材料﹔

(五)向下達檢查任務的黨委組織部門報告檢查情況﹔

(六)向被檢查的市縣黨委書記反饋檢查結果。

市縣黨委集中換屆時,對擬提拔使用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離任檢查,除本條第(一)、(二)項外,其他程序可以結合考察工作適當簡化。

第七條 對擬提拔使用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民主評議,參加人員范圍與考察時的參加民主測評人員范圍一致。

對因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民主評議,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全委會成員﹔

(二)本級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

(三)本級紀委常委會成員﹔

(四)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五)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八條 檢查結果作為評價、使用市縣黨委書記的重要依據。對民主評議中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總體評價“滿意”、“基本滿意”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風氣總體評價“好”、“較好”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員,經組織考核認定,要採取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其中擬提拔使用的,應當取消其資格。

擬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應當反映檢查情況和民主評議結果。

第九條 檢查發現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問題的,以及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要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於擬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資格,再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

對於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評議中滿意度明顯偏低的干部,市縣黨委書記應當就其任用情況作出說明。考察組或者檢查組應當對其任用過程進行調查了解。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黨政機關直屬單位黨組(黨委)書記的離任檢查,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編輯:段晨茜   送簽:張桃英   簽發:白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