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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

來源:共產黨員網2018年12月04日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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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監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並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以下簡稱“一報告兩評議”)。

第三條 “一報告兩評議”一般安排在當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擴大)會上進行,可以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總結或者年度考核結合進行。下列人員參加民主評議:

(一)全委會成員﹔

(二)本級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

(三)本級紀委常委會成員﹔

(四)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及本級黨委、政府派出機構的主要領導成員﹔

(五)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

(六)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四條 黨委負責人代表常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專題報告可作為單獨的報告,也可作為常委會工作報告的一個專項內容。報告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選拔任用干部的總體情況﹔

(二)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

(三)創新選人用人措施和辦法,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機制的情況﹔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情況(包括上年度評議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五條 參加評議人員採取無記名方式填寫《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表》和《新選拔任用干部民主評議表》。新選拔任用干部民主評議的對象包括近一年內選拔任用的下列人員:

(一)下一級黨委、政府正職領導干部﹔

(二)本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干部﹔

(三)由本級黨委管理的其他正職領導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級提拔)的由本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

(五)其他提拔擔任重要崗位領導職務的干部(具體評議對象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集中換屆時,可以隻對本級黨委新提拔的正職領導干部進行評議。

第六條 “一報告兩評議”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會同本級黨委組織實施。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提前將開展“一報告兩評議”的具體安排報告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民主評議表的收集、統計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負責,本級黨委組織部門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或者巡視組本年度已經對該地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過檢查和民主評議的,經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同意,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

第七條 “一報告兩評議”結束后,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及時反饋民主評議結果。黨委常委會應當對民主評議結果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並採取適當方式向全委會成員通報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結果和相關整改措施。

第八條 根據民主評議結果,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民主評議滿意度高、工作成績突出的,要予以表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后,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並督促進行整改。

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意見集中的干部,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對其選拔任用情況作出說明,並進行相應的教育和處理。

第九條 開展“一報告兩評議”應當嚴格遵守紀律。不准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不准干擾參加評議人員表達真實看法,不准更改、偽造民主評議結果,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民主評議。

第十條 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黨委(黨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總結或者年度考核開展“一報告兩評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編輯:段晨茜   送簽:張桃英   簽發:白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