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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共產黨員網2018年12月04日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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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管理,完善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機制,建設一支符合好干部標准的高素質領導人員隊伍,根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政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公立醫院領導班子成員。

法律法規對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管理,必須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依法依規辦事,堅持從嚴管理監督與激勵關懷相結合,注意體現公立醫院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等特點,不簡單套用黨政領導干部管理模式,公道公平公正地對待、評價和使用領導人員,充分調動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不斷提高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四條 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五條 公立醫院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重視政治理論學習,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思想,堅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認真貫徹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自覺履行公立醫院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勝任崗位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職業素養,熟悉醫療衛生行業發展情況和相關政策法規,有先進的醫院管理理念和實踐經驗,業界聲譽好。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和溝通協調能力,自覺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創新精神,堅持依法治院、以德治院,善於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

(四)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醫療衛生事業,堅持原則,敢於擔當,忠於職守,勤勉盡責,能夠全身心投入工作,實績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養,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弘揚“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甘於奉獻、大愛無疆”的職業精神,以人為本,仁心仁懷,嚴於律己,廉潔從業。

第六條 公立醫院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五年以上醫療衛生工作經歷或者其他領域管理工作經歷。其中,擔任三級醫院領導人員的,一般應當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經歷。

(三)從副職提任正職的,一般應當具有副職崗位兩年以上任職經歷﹔從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一般應當具有下級正職崗位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醫院行政領導人員應當經過國家認可的醫院院長職業化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第七條 醫、藥、護、技等專業技術人員直接提任領導人員的,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經歷。其中:

(一)提任八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應當已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提任七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應當已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五年以上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三)提任五級、六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應當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兩年以上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提任四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應當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提任三級醫院的院長和分管醫療、科研、教學等相關業務工作的副院長,應當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八條 對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須從嚴掌握。

第三章 選拔任用

第九條 選拔任用公立醫院領導人員,應當充分發揮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嚴格標准條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置方案,精准科學選人用人,注重優化領導班子結構,增強班子整體功能。注意拓寬視野,打破身份等限制,吸引優秀人才。

第十條 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選拔任用工作啟動意見,在綜合研判、充分醞釀的基礎上形成工作方案,並按照組織考察、會議決定等有關程序和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選拔公立醫院領導人員,一般採取醫院內部推選、外部選派、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拔方式。

院長和分管醫療、科研、教學等相關業務工作的副院長,一般應當從醫療衛生領域選拔。

第十二條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綜合考慮工作需要、人選德才條件、一貫表現、人崗相適和征求意見等情況,防止簡單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

貫徹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不力、偏離公立醫院辦醫宗旨,因重大醫療事故、重大醫患糾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受到責任追究影響使用,違反醫療衛生行風建設紀律要求造成不良影響,以及具有其他有關政策規定明確限制情形的,不得作為考察對象。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考察制度,依據任職資格條件和崗位職責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表現,著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風品行、廉潔自律等情況,深入了解專業素養、管理能力、職業精神和工作實績等情況,實事求是、客觀准確地作出評價,防止“帶病提拔”。

第十四條 任用公立醫院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對行政領導人員,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條件成熟的醫院,可以對行政領導人員全部實行聘任制。通過公開選拔(聘)等方式產生的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聘任制。

第十五條 提任領導人員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提任非選舉產生領導人員的,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為一年。

第四章 聘任管理

第十七條 實行聘任制的公立醫院領導人員,以聘任通知、聘任書、聘任合同等形式確定聘任關系,所聘職務及相關待遇在聘期內有效。

實行聘任合同管理的,應當明確崗位職責、聘期及工作目標、薪酬待遇、解聘條件等內容。完善聘任合同,規范聘期管理。

主管機關(部門)可以授權院長與其行政副職簽訂聘任合同。

第十八條 領導人員聘任期滿,因工作需要繼續聘任的,經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願意且未達到最高任職年限,按照有關程序辦理續聘手續。

第十九條 領導人員在聘期內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組織決定提前解除聘任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程序辦理解除聘任手續。

第二十條 領導人員在聘期內因個人原因辭去聘任職務的,應當書面提出申請,並報主管機關(部門)批准。審批期間或者未經批准的,不得擅自離職。

第五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立醫院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

行政領導人員每個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黨組織領導人員的任期,按照黨內有關規定執行。

領導人員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批准后可以延長任職年限。

第二十二條 公立醫院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應當貫徹黨和國家對公立醫院改革發展的要求,體現醫療服務質量和安全、醫療費用控制、政府指令性任務完成、依法依規管理、醫德醫風建設和黨的建設等內容。三級醫院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還應當體現醫院綜合管理水平、學科發展和隊伍建設、健康醫療大數據建設與應用等內容﹔中醫醫院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還應當體現中醫藥特色優勢發揮等內容。具體內容根據本地區醫療衛生規劃和醫院實際確定。

領導人員的任期目標,根據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和崗位職責確定。

第二十三條 制定領導班子任期目標,應當充分聽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等方面意見。

任期目標由醫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一般應當報經主管機關(部門)批准或者備案,並在院內公布。

第二十四條 院長和黨組織書記任職后,一般由主管機關(部門)與其簽訂任期目標責任書。主管機關(部門)可以授權院長與其行政副職簽訂任期目標責任書。

第六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五條 完善體現公立醫院特點的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制度,充分發揮考核的激勵和鞭策作用,推動領導人員樹立正確業績觀,敢於擔當、積極作為、無私奉獻。

第二十六條 對公立醫院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實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七條 考核評價應當以任期目標為依據,以日常管理為基礎,以公益性為導向,注重工作實績和社會效益,注意與公立醫院績效評價工作相銜接,防止逐利傾向。

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步考核,實行抓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制度,可以與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重點了解醫院黨組織履行抓黨建主體責任、黨組織書記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職責范圍內黨建責任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根據公立醫院不同類別、等級實際,兼顧城鄉差異、辦醫特色等情況,科學合理確定考核評價指標,積極推進分類考核。

注意改進方法,簡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九條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條 考核評價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向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反饋,並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等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

第三十一條 完善公立醫院領導人員培養教育制度,充分利用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等機構,採取任職培訓、崗位培訓、專題培訓等方式實施職業化培訓,採取內部輪崗、挂職鍛煉、對口支援或者援外等方式加強實踐鍛煉,著力提高政治素質、管理能力和專業水平,推進領導人員職業化建設。

第三十二條 完善領導人員交流制度,暢通交流渠道,積極推進不同類別、不同等級醫院之間交流,共享優秀人才資源。

根據健康中國建設需要,結合東西部扶貧協作關系、城鄉醫院對口支援工作關系等,統籌推動上級醫院與下級醫院,城市三級醫院與縣醫院,相對發達地區醫院與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醫院,東部地區與中西部地區醫院之間領導人員交流。

第三十三條 領導人員應當確保主要精力和時間用於醫院管理工作,鼓勵支持其專職從事醫院管理。對任期結束后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根據本人實際和工作需要,作出適當安排。

第三十四條 完善領導人員收入分配辦法,建立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體現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薪酬制度。結合考核情況合理確定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職情況和醫院發展相聯系,與本院職工的平均收入保持合理水平。嚴禁將領導人員收入與醫院經濟收入直接挂鉤。

有條件的地方,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可以對領導人員實行年薪制。

第三十五條 領導人員在履行醫院管理職責,承擔緊急醫療救援、對口支援或者援外等專項重要工作,應對重大安全事件、重大突發事件、重大自然災害事件等方面表現突出、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主管機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獎勵措施,激勵領導人員干事創業。

第三十六條 保障公立醫院在內部人事管理、機構設置、收入分配、年度預算執行等方面自主權,支持領導人員依法依規履行職責,探索建立與公立醫院去行政化、取消行政級別和創新編制管理改革等相適應的領導人員管理政策。加強人文關懷,關心身心健康,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第三十七條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領導人員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營造鼓勵探索、支持創新的氛圍,旗幟鮮明地為敢於擔當者擔當,為敢於負責者負責。正確對待犯錯誤的領導人員,不得混淆錯誤性質或者夸大錯誤程度作出不適當的處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錯誤泄私憤、打擊報復。

第八章 監督約束

第三十八條 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完善公立醫院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監督約束機制,構建嚴密有效的監督體系,充分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督促引導領導人員認真履職盡責,依法依規辦事,保持清正廉潔。

第三十九條 加強對公立醫院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履行政治責任、行使職責權力、加強作風建設等方面的監督,重點監督貫徹執行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加強黨的建設,履行公立醫院職責,依法依規辦事,執行民主集中制,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醫德醫風建設,收入分配,廉潔自律等情況。

根據醫院特點,聚焦突出問題,加大對醫療安全、醫藥產品招標採購、醫療費用控制、基建項目、財務管理、職務(職稱)評聘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監督力度。

第四十條 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責述廉、民主生活會、談心談話等方式,對公立醫院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

充分發揮醫院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作用,黨員領導人員應當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或者黨小組的組織生活,堅持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和民主評議黨員制度,開展嚴肅認真的黨內政治生活,營造黨內民主監督環境。

第四十一條 完善公立醫院內部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實行權力清單制度,明確權力運行程序、規則和權責關系,公開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健全不當用權問責機制。

推進院務公開,注意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在醫院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暢通職工群眾參與討論醫院事務的途徑,拓寬表達意見的渠道。

第四十二條 領導人員應當正確對待監督,主動接受監督,習慣在監督下開展工作,自覺檢查和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九章 退 出

第四十三條 完善公立醫院領導人員退出機制,促進領導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增強隊伍生機活力。

第四十四條 領導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免職(退休)手續。因工作需要而延遲免職(退休)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批。

第四十五條 領導人員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第四十六條 領導人員因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一)貫徹執行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醫德醫風存在問題受到查處,或者有其他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問題需要調整或者處理的。

第四十七條 領導人員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實行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程序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 編輯:邱王紫藤   送簽:張桃英   簽發:張桃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