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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共產黨員網2018年12月04日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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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完善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機制,建設一支符合好干部標准的高素質領導人員隊伍,根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以上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自然科學和技術領域科研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法律法規對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必須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依法依規辦事,堅持從嚴管理監督與激勵關懷相結合,注意體現科研事業單位開放度高、探索性強、創新活躍等特點,不簡單套用黨政領導干部管理模式,公道公平公正地對待、評價和使用領導人員,充分調動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促進科技繁榮發展。

第四條 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五條 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重視政治理論學習,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思想,堅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自覺踐行創新科技、服務國家、造福人民的價值理念,認真貫徹科技工作方針政策,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勝任崗位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職業素養,熟悉科研業務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相關專業背景,尊重科研工作規律,弘揚科學精神,業界聲譽好。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有全局觀念,自覺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有戰略眼光、科研規劃能力和開拓創新精神,能夠科學決策,注重溝通協調、團結合作。

(四)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積極獻身科技事業,敢於擔當,求真務實,忠於職守,勤勉盡責,能夠全身心投入工作,實績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養,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嚴於律己,廉潔從業。

第六條 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歷。

(三)從副職提任正職的,一般應當具有副職崗位兩年以上任職經歷﹔從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一般應當具有下級正職崗位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第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直接提任領導人員的,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和一定的科研管理工作經歷。其中:

(一)提任五級、六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應當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兩年以上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提任四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應當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八條 從企業、社會組織、國(境)外著名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等單位選聘的領導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一般應當具有在科技研發關鍵崗位工作或者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的經歷。

第九條 對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須從嚴掌握。

第三章 選拔任用

第十條 選拔任用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充分發揮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嚴格標准條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置方案,精准科學選人用人,注重優化領導班子結構,增強班子整體功能。注意拓寬視野,打破身份等限制,吸引優秀人才。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選拔任用工作啟動意見,在綜合研判、充分醞釀的基礎上形成工作方案,並按照組織考察、會議決定等有關程序和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選拔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採取單位內部推選、外部選派、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拔方式。

從企業、社會組織、國(境)外著名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等單位打破身份等限制選拔領導人員的,一般採取公開選拔(聘)方式。

第十三條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綜合考慮工作需要、人選德才條件、一貫表現、人崗相適和征求意見等情況,防止簡單以票、以分或者以學歷、職稱、論文等取人偏向。

因造假、剽竊、篡改等科研不端行為受到查處,在科研項目安排、經費使用等方面存在違規違紀行為受到責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關政策規定明確限制情形的,不得作為考察對象。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考察制度,依據任職資格條件和崗位職責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表現,著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風品行、廉潔自律等情況,深入了解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學術道德和推動科技創新工作實績等情況,實事求是、客觀准確地作出評價,防止“帶病提拔”。

第十五條 任用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條件成熟的單位,可以對行政領導人員全部實行聘任制。對打破身份等限制選拔的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聘任制。

第十六條 實行聘任制的領導人員,以聘任通知、聘任書、聘任合同等形式確定聘任關系,所聘職務及相關待遇在聘期內有效。聘任期滿,因工作需要繼續聘任的,經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願意且未達到最高任職年限,按照有關程序辦理續聘手續。

第十七條 提任領導人員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提任非選舉產生領導人員的,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為一年。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

第十九條 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

行政領導人員每個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黨組織領導人員的任期,按照黨內有關規定執行。

領導人員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批准后可以延長任職年限。

第二十條 科研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第二十一條 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應當根據單位職能定位,圍繞緊跟科技發展前沿、服務國家重大戰略、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等需要制定,體現科技成果產出和轉化、創新平台建設、科技交流合作、服務社會公益、支撐產業發展、人才隊伍建設和黨的建設等內容。

主要從事基礎研究的科研事業單位,任期目標應當以提升原始創新能力為核心,注重學術水平、科學貢獻和創新源頭供給﹔主要從事前沿技術研究的科研事業單位,任期目標應當以國家重大戰略需求為導向,注重基礎科技和關鍵技術領域的創新﹔主要從事社會公益研究的科研事業單位,任期目標應當以改善民生和支撐產業發展為重點,注重社會效益和共性技術產出。

領導人員的任期目標,根據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和崗位職責確定。

第二十二條 制定領導班子任期目標,應當充分聽取學術委員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科技人員代表等方面意見。

任期目標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一般應當報經主管機關(部門)批准或者備案,不涉密的在單位內公布。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三條 完善體現科研事業單位特點的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制度,充分發揮考核的激勵和鞭策作用,推動領導人員樹立正確業績觀,勇挑重擔、銳意進取、積極作為。

第二十四條 對科研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實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五條 考核評價應當以任期目標為依據,注重科技創新質量、貢獻、績效,注意與創新績效評價工作相銜接。

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步考核,實行抓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制度,可以與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重點了解科研事業單位黨組織履行抓黨建主體責任、黨組織書記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職責范圍內黨建責任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根據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研究等不同類型科研事業單位特點,科學合理確定考核評價指標,積極推進分類考核。

結合行業特點和科研事業單位實際,注意改進方法,簡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質量和效率,營造寬鬆的科研環境。

第二十七條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八條 考核評價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向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反饋,並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等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

第二十九條 完善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教育培訓制度,充分利用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等機構,重點加強理想信念、黨性修養、政治理論、科技政策法規、國情形勢、管理能力、科研誠信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根據工作需要和有關規定,有針對性地開展國(境)外培訓和學習考察,著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理論水平,提高領導能力專業化水平。

第三十條 完善領導人員交流輪崗制度,積極推進分管人財物領導人員輪崗和同類別、同領域科研事業單位之間領導人員交流。根據領導班子建設需要,開展科研事業單位與高等學校、國有企業、黨政機關之間領導人員交流。鼓勵支持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到科技企業、國際組織任職。

第三十一條 領導人員經批准可以兼任與本單位或者本人科研領域相關的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等職務,副職領導人員根據工作需要並經批准可以在本單位出資的企業或者參與合作舉辦的社會服務機構兼職,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領導人員出國(境)開展學術交流合作活動,按照中央關於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完善領導人員后續職業發展制度,對任期結束后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適合繼續從事科研工作的,在科研經費安排、科研團隊建設、學術交流培訓等方面給予必要支持﹔其他退出領導崗位人員,根據本人實際和工作需要,作出適當安排。

第三十四條 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完善領導人員收入分配辦法,根據單位類別和實際,結合考核情況合理確定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職情況和單位發展相聯系。

領導人員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取科技成果轉化獎勵。

實行聘任制的領導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可以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制等分配辦法。

第三十五條 領導人員在推動科技創新、承擔專項重要工作、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等方面表現突出、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主管機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獎勵措施,激勵領導人員干事創業。

第三十六條 落實科研事業單位在崗位設置、人員聘用、職稱評定、績效工資分配、設備採購、項目經費及科技成果管理等方面自主權,支持領導人員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加強人文關懷,關心身心健康,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第三十七條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領導人員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營造鼓勵探索、支持創新的氛圍,旗幟鮮明地為敢於擔當者擔當,為敢於負責者負責。正確對待犯錯誤的領導人員,不得混淆錯誤性質或者夸大錯誤程度作出不適當的處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錯誤泄私憤、打擊報復。

第七章 監督約束

第三十八條 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完善科研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監督約束機制,構建嚴密有效的監督體系,充分發揮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的作用,督促引導領導人員認真履職盡責,依法依規辦事,保持清正廉潔。

第三十九條 加強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履行政治責任、行使職責權力、加強作風建設等方面的監督,重點監督貫徹執行科技工作方針政策,加強黨的建設,依法依規辦事,執行民主集中制,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公道正派選人用人,職業操守,廉潔自律等情況。

根據行業特點,聚焦突出問題,加大對職務(職稱)評聘、科研經費使用、物資採購、資源配置、成果處置、收益管理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監督力度。

第四十條 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責述廉、民主生活會、談心談話等方式,對科研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

充分發揮單位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作用,黨員領導人員應當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或者黨小組的組織生活,堅持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和民主評議黨員制度,開展嚴肅認真的黨內政治生活,營造黨內民主監督環境。

第四十一條 完善科研事業單位內部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實行權力清單制度,明確權力運行程序、規則和權責關系,公開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健全不當用權問責機制。

推進院(所)務公開,注意發揮學術委員會、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在單位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暢通職工群眾參與討論單位事務的途徑,拓寬表達意見的渠道。對學科發展、職稱評定、學術管理、科研獎勵等事項,應當充分聽取學術委員會等相關組織的意見。

對領導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制度,兼職取酬情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四十二條 領導人員應當正確對待監督,主動接受監督,習慣在監督下開展工作,自覺檢查和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八章 退 出

第四十三條 完善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退出機制,促進領導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增強隊伍生機活力。

第四十四條 領導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免職(退休)手續。因工作需要而延遲免職(退休)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批。

第四十五條 領導人員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第四十六條 領導人員因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一)貫徹執行科技工作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因科研不端行為受到查處,或者有其他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問題需要調整或者處理的。

第四十七條 領導人員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 實行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程序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 編輯:邱王紫藤   送簽:張桃英   簽發:張桃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