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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

來源:共產黨員網2018年12月07日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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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黨章和《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結合案件審理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案件審理工作,是對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的審核處理工作,是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檢查處理黨員或黨組織違犯黨紀案件的重要環節。做好案件審理工作,對於正確地處理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維護黨的紀律的嚴肅性,端正黨風﹔對於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保証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的貫徹執行,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有著積極的作用。

第三條 審理黨員或黨組織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重証據,不主觀臆斷,不帶框框。對於處理錯了的案件,一經發現,堅決改正。

第四條 對犯錯誤的同志,必須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對他們耐心地進行思想教育,根據其錯誤,恰當處理,既反對懲辦主義,又不得姑息、遷就。

第五條 處理黨員或黨組織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必須堅持嚴肅慎重、區別對待的原則。違紀必究,嚴肅處理,不能含糊敷衍。但在處理的時候,必須慎重從事。對具體案件,要具體分析其錯誤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根據不同情況,做不同處理。

第六條 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必須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論其職位高低,貢獻大小,資歷長短,都要嚴肅查處,決不容許有不受黨紀約束的特殊黨員。

第七條 對黨員或黨組織的處分,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由黨委或紀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少數人決定和批准對黨員或黨組織的處分。

第八條 審查處理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的人員,需要回避的,經批准后實行回避。

第二章 任務和職責范圍

第九條 案件審理工作的任務是:審查處理黨員、黨組織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和復查的案件。實事求是地核對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的事實材料,審核鑒別証據,根據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分析認定問題的性質,按照黨章的規定和黨對犯錯誤黨員的一貫政策以及規定的程序,正確地處理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或黨組織。

第十條 職責范圍:

(一)審理按照批准權限由本級紀委或同級黨委批准的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

(二)審理報送上級紀委或黨委審批的案件﹔

(三)審理下級紀委報的特別重要或復雜的案件﹔

(四)審理下級紀委對同級黨委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請求予以復查或復議的案件﹔

(五)審理下級紀委報來的備案案件﹔

(六)審理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案件﹔

(七)受理本級黨委、紀委及上級黨委、紀委批准的案件中黨員對所受處分或結論不服的申訴﹔

(八)調查研究案件審理工作和執行黨紀的情況,擬定有關案件審理工作規范化的規定,對下級紀委的審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九)為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選擇典型案例。

第三章 審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 事實清楚

事實是定案的基礎。審理案件,必須將錯誤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后果、本人應負的責任,以及產生錯誤的主客觀原因等,審核清楚。如發現事實不清,要責成或協同原報案單位重新查証清楚,要使所認定的錯誤事實符合客觀實際。

第十二條 証據確鑿

証據是判斷事實的依據。對証據必須認真地進行鑒別,去偽存真。認定錯誤的事實,一定要有充分的証據。沒有証據或証據不充分、不確鑿,不能認定。証據充分確鑿,即使犯錯誤的人拒不承認,也可以認定。

第十三條 定性准確

認定問題的性質,必須在事實清楚、証據確鑿的基礎上,以黨章、《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准繩,進行具體分析,是什麼性質的問題就定什麼性質。性質難以確定的,用寫實的辦法作出結論。

第十四條 處理恰當

在事實清楚、証據確鑿、定性准確的基礎上,作出恰當處理。既不要處理過頭,又不要姑息遷就。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株連無辜。

第十五條 手續完備

處理案件要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手續辦理,按照處分黨員或黨組織的批准權限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原報案單位必須補辦。

報請審批的案件,須報以下材料:

(1)處分決定﹔

(2)錯誤事實調查報告和主要証據材料﹔

(3)本人檢查材料和對處分決定的意見以及黨組織對本人意見的說明﹔

(4)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或黨組織的審查意見。

復查的案件須報:復查或復議報告和主要証據材料﹔處理決定及有關黨組織的意見﹔本人意見和黨組織對本人不同意見的說明﹔原處分決定和原定案的主要証據材料。

第四章 保障黨員的合法權利

第十六條 基層黨組織在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處分時,如無特殊情況,應通知本人出席會議,允許他在會上為自己申辯,也允許他人為之辯護。

第十七條 黨組織對黨員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當本人對黨組織所認定的錯誤事實有不同意見時,要認真地進行復核,採納其合理的意見。對事實清楚、証據確鑿,本人堅持錯誤意見或拒不簽署意見的,由黨組織作出書面說明,並根據事實作出處理決定。需要報上級審批的案件,連同本人意見一並上報。

要切實保障檢舉人、証明人的權利,檢舉材料和証人証言,不能給犯錯誤的人看。

第十八條 黨組織作出的處分決定(或結論),需由本人簽字,經上級批准后,連同批復給本人一份,並在適當范圍內宣布。

第十九條 處分決定一經批准即執行。如果本人不服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及時處理或迅速轉遞,不得扣壓,承辦單位不得推諉。對於申訴有理,需要改變的,要實事求是地予以改正﹔對於錯誤事實清楚,証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而本人堅持錯誤和無理要求的,要批評教育﹔對於無理取鬧的,要嚴肅處理。

第五章 審理案件工作程序

第二十條 凡需經本級黨委、紀委決定或批准以及需報上級黨委、紀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決定或批准前,必須經過審理部門審理。

第二十一條 審理部門在接到需由本部門審理的案件后,應即指定承辦人。除案情簡單者外,每個案件應由二人共同承辦,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應組成二人以上的審議組辦理。

第二十二條 承辦人員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基本要求,對案件認真審理,提出審理意見。對於重大或復雜的案件,必要時,對主要事實和証據直接進行復查核實。

第二十三條 審理部門集體審議案件。由承辦人員匯報案情和審理意見。匯報案情要言必有據,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事實。討論中充分發揚民主,暢所欲言,允許為犯錯誤者申辯。然后根據會議決定寫出審理報告。討論中如有不同意見,同時上報。

第二十四條 一般情況下,批准機關在審理過程中應派專人與受處分人談話,認真聽取受處分人的意見。同時根據情況對犯錯誤的黨員進行必要的幫助教育。做好談話記錄。

第二十五條 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案件,在常委審定前進行。

第二十六條 經過審理部門集體審議的案件,將案件審理報告和下級紀委或黨委報來的有關材料,一並提請本紀委常委會審批。

第二十七條 經本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后,按照批准權限,由本紀委批准的案件,立即辦理批復手續﹔需報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審批的案件,及時辦理請示手續。在接到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的批復后,及時辦理給有關黨組織的批復手續。

第二十八條 已經批復或同意備案的案件,及時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給予黨員的處分決定中,有向黨外組織建議撤銷黨外職務和給予其他行政處分時,應將處分決定送黨外有關組織。

第二十九條 案件辦理完結后,由承辦人按照規定立卷歸檔。

第六章 對案件審理工作人員的要求

第三十條 案件審理工作人員應具有的黨性原則和工作作風:

(一)要有堅強的黨性和高度的責任感,堅持原則,剛正不阿,秉公辦案,不徇私情,敢於同一切違反黨紀國法的行為作堅決斗爭。

(二)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不主觀臆斷﹔堅持調查研究,走群眾路線,不偏聽偏信,善於聽取不同意見。

(三)注意總結經驗,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四)模范地遵守黨紀國法,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所辦案件的情況。

(五)認真學習黨的各項方針政策、黨規黨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業務水平。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是案件審理工作的法規。各級黨組織和各級紀委審查處理案件,必須按照本條例辦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黨章和《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結合案件審理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案件審理工作,是對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的審核處理工作,是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檢查處理黨員或黨組織違犯黨紀案件的重要環節。做好案件審理工作,對於正確地處理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維護黨的紀律的嚴肅性,端正黨風﹔對於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保証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的貫徹執行,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有著積極的作用。

第三條 審理黨員或黨組織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重証據,不主觀臆斷,不帶框框。對於處理錯了的案件,一經發現,堅決改正。

第四條 對犯錯誤的同志,必須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對他們耐心地進行思想教育,根據其錯誤,恰當處理,既反對懲辦主義,又不得姑息、遷就。

第五條 處理黨員或黨組織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必須堅持嚴肅慎重、區別對待的原則。違紀必究,嚴肅處理,不能含糊敷衍。但在處理的時候,必須慎重從事。對具體案件,要具體分析其錯誤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根據不同情況,做不同處理。

第六條 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必須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論其職位高低,貢獻大小,資歷長短,都要嚴肅查處,決不容許有不受黨紀約束的特殊黨員。

第七條 對黨員或黨組織的處分,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由黨委或紀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少數人決定和批准對黨員或黨組織的處分。

第八條 審查處理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的人員,需要回避的,經批准后實行回避。

第二章 任務和職責范圍

第九條 案件審理工作的任務是:審查處理黨員、黨組織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和復查的案件。實事求是地核對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的事實材料,審核鑒別証據,根據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分析認定問題的性質,按照黨章的規定和黨對犯錯誤黨員的一貫政策以及規定的程序,正確地處理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或黨組織。

第十條 職責范圍:

(一)審理按照批准權限由本級紀委或同級黨委批准的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

(二)審理報送上級紀委或黨委審批的案件﹔

(三)審理下級紀委報的特別重要或復雜的案件﹔

(四)審理下級紀委對同級黨委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請求予以復查或復議的案件﹔

(五)審理下級紀委報來的備案案件﹔

(六)審理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案件﹔

(七)受理本級黨委、紀委及上級黨委、紀委批准的案件中黨員對所受處分或結論不服的申訴﹔

(八)調查研究案件審理工作和執行黨紀的情況,擬定有關案件審理工作規范化的規定,對下級紀委的審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九)為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選擇典型案例。

第三章 審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 事實清楚

事實是定案的基礎。審理案件,必須將錯誤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后果、本人應負的責任,以及產生錯誤的主客觀原因等,審核清楚。如發現事實不清,要責成或協同原報案單位重新查証清楚,要使所認定的錯誤事實符合客觀實際。

第十二條 証據確鑿

証據是判斷事實的依據。對証據必須認真地進行鑒別,去偽存真。認定錯誤的事實,一定要有充分的証據。沒有証據或証據不充分、不確鑿,不能認定。証據充分確鑿,即使犯錯誤的人拒不承認,也可以認定。

第十三條 定性准確

認定問題的性質,必須在事實清楚、証據確鑿的基礎上,以黨章、《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准繩,進行具體分析,是什麼性質的問題就定什麼性質。性質難以確定的,用寫實的辦法作出結論。

第十四條 處理恰當

在事實清楚、証據確鑿、定性准確的基礎上,作出恰當處理。既不要處理過頭,又不要姑息遷就。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株連無辜。

第十五條 手續完備

處理案件要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手續辦理,按照處分黨員或黨組織的批准權限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原報案單位必須補辦。

報請審批的案件,須報以下材料:

(1)處分決定﹔

(2)錯誤事實調查報告和主要証據材料﹔

(3)本人檢查材料和對處分決定的意見以及黨組織對本人意見的說明﹔

(4)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或黨組織的審查意見。

復查的案件須報:復查或復議報告和主要証據材料﹔處理決定及有關黨組織的意見﹔本人意見和黨組織對本人不同意見的說明﹔原處分決定和原定案的主要証據材料。

第四章 保障黨員的合法權利

第十六條 基層黨組織在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處分時,如無特殊情況,應通知本人出席會議,允許他在會上為自己申辯,也允許他人為之辯護。

第十七條 黨組織對黨員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當本人對黨組織所認定的錯誤事實有不同意見時,要認真地進行復核,採納其合理的意見。對事實清楚、証據確鑿,本人堅持錯誤意見或拒不簽署意見的,由黨組織作出書面說明,並根據事實作出處理決定。需要報上級審批的案件,連同本人意見一並上報。

要切實保障檢舉人、証明人的權利,檢舉材料和証人証言,不能給犯錯誤的人看。

第十八條 黨組織作出的處分決定(或結論),需由本人簽字,經上級批准后,連同批復給本人一份,並在適當范圍內宣布。

第十九條 處分決定一經批准即執行。如果本人不服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及時處理或迅速轉遞,不得扣壓,承辦單位不得推諉。對於申訴有理,需要改變的,要實事求是地予以改正﹔對於錯誤事實清楚,証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而本人堅持錯誤和無理要求的,要批評教育﹔對於無理取鬧的,要嚴肅處理。

第五章 審理案件工作程序

第二十條 凡需經本級黨委、紀委決定或批准以及需報上級黨委、紀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決定或批准前,必須經過審理部門審理。

第二十一條 審理部門在接到需由本部門審理的案件后,應即指定承辦人。除案情簡單者外,每個案件應由二人共同承辦,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應組成二人以上的審議組辦理。

第二十二條 承辦人員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基本要求,對案件認真審理,提出審理意見。對於重大或復雜的案件,必要時,對主要事實和証據直接進行復查核實。

第二十三條 審理部門集體審議案件。由承辦人員匯報案情和審理意見。匯報案情要言必有據,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事實。討論中充分發揚民主,暢所欲言,允許為犯錯誤者申辯。然后根據會議決定寫出審理報告。討論中如有不同意見,同時上報。

第二十四條 一般情況下,批准機關在審理過程中應派專人與受處分人談話,認真聽取受處分人的意見。同時根據情況對犯錯誤的黨員進行必要的幫助教育。做好談話記錄。

第二十五條 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案件,在常委審定前進行。

第二十六條 經過審理部門集體審議的案件,將案件審理報告和下級紀委或黨委報來的有關材料,一並提請本紀委常委會審批。

第二十七條 經本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后,按照批准權限,由本紀委批准的案件,立即辦理批復手續﹔需報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審批的案件,及時辦理請示手續。在接到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的批復后,及時辦理給有關黨組織的批復手續。

第二十八條 已經批復或同意備案的案件,及時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給予黨員的處分決定中,有向黨外組織建議撤銷黨外職務和給予其他行政處分時,應將處分決定送黨外有關組織。

第二十九條 案件辦理完結后,由承辦人按照規定立卷歸檔。

第六章 對案件審理工作人員的要求

第三十條 案件審理工作人員應具有的黨性原則和工作作風:

(一)要有堅強的黨性和高度的責任感,堅持原則,剛正不阿,秉公辦案,不徇私情,敢於同一切違反黨紀國法的行為作堅決斗爭。

(二)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不主觀臆斷﹔堅持調查研究,走群眾路線,不偏聽偏信,善於聽取不同意見。

(三)注意總結經驗,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四)模范地遵守黨紀國法,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所辦案件的情況。

(五)認真學習黨的各項方針政策、黨規黨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業務水平。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是案件審理工作的法規。各級黨組織和各級紀委審查處理案件,必須按照本條例辦理。

( 編輯:王楠   送簽:張桃英   簽發:徐雅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