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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重在“社會”

來源:學習時報2019年04月10日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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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治理中,社會既是主體也是客體,二者共同構成社會治理的完整涵義。重視社會治理中“社會”的作用,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政府負擔,彌補治理空白,更好地培育公共精神。因此,需要從樹立協商合作的治理理念、合理劃分政府行動邊界、充分激發社會主體自身作用等方面加強社會建設。

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既是國家治理的重要內容,也是新時代推進社會建設的重要任務。近年來,在提升國家治理現代化水平的內在驅動和社會建設外在問題“倒逼”的合力推動下,社會治理日漸引起人們的重視。但是,調研發現,當前社會治理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比如,社會力量尚未充分激發出來,其主體作用發揮尚不盡如人意。這些都說明,當前在推進社會治理過程中,需要更加重視“社會”。

“社會”是社會治理的應有之義

從詞源學的角度看,社會治理由社會管理逐漸演化而來。在黨的文獻中,社會管理最早見於1998年《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中,它提出政府有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這三項基本職能。隨后,伴隨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特別是多元社會的日益形成和社會流動性的日益增強,人們逐漸認識到社會管理應該走向社會治理。正是基於這種認識,進入新時代中央審時度勢地提出要推進社會治理。比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從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等方面部署社會治理體制創新。這是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社會治理”概念。黨的十九大則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動。

在實踐探索和理論建構過程中,人們逐漸形成一種共識:社會治理是基於謀求良性社會秩序的目標,多元主體對社會系統的組成部分、社會生活的不同領域、社會公共事務以及社會發展的各個環節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進而推動個人發展和社會有序的過程。由此可見,“社會”永遠是社會治理的重要一維。

這裡,它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對社會的治理。此時,“社會”是客體。如前所述,社會治理是多元主體對紛繁復雜的社會事務展開的合作治理,社會系統、社會事務、社會生活等社會領域自然構成社會治理的重要范疇。實際上,從社會學的角度看,社會是相對於國家的一個相對獨立的復合系統。它雖然可以自治,但是也離不開政府的引導和規范。此時,社會就成為一種客觀存在的治理對象。二是社會參與的治理。此時,“社會”是主體。之所以把“社會”看作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是因為在社會轉型期,各種紛繁復雜的社會事務蜂擁而至,單純依靠政府單打獨斗將是力所不逮,必須重視激發社會主體力量的積極性,推動社會、公眾等多元主體在政府的主導下開展廣泛而又深入的合作。

對“社會”的忽視帶來的消極影響

當前,對“社會”的忽視是社會治理領域存在的一大突出問題,由此產生了一系列消極影響。

其一,增加政府負擔。從原初設計看,政府和社會都是推動社會治理的重要力量,只是二者所發揮的作用不同而已。但是,當前“社會”缺位的情況比較明顯。大量原本可以由社會自己承擔、自己解決的問題最后不得不轉移到政府身上。這就不可避免地導致政府既要當“運動員”又要當“裁判員”,在諸多場合不得不“沖在一線”“打頭陣”,繼而被動地大包大攬。相反,公眾、社會組織等社會主體的作用尚未充分激發出來。當前,廣受人們詬病的基層背負沉重負擔問題,一定程度上講與此不無關聯。作為國家政權的神經末梢,基層政府本身就承擔著大量公共事務治理的任務,政權系統內部的各種考核也使其疲於應付。此時,再把原本可以由社會自主調控的諸多事務轉移到政府手上,則無異於給其增加沉重負擔。

其二,形成治理盲點。在“社會”缺席的情況下,社會治理難免會出現自我矛盾的悖論情況:一方面政府承擔了大量原本可以放手的事務,繼而形成了巨大負擔﹔另一方面政府原以為通過社會自身努力會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但在實際生活中並未出現,相反產生了治理空白。所謂治理空白,就是有些領域,該管的無人管或者管不了,進而出現治理盲點。治理空白所產生的不良后果是極為嚴重的。比如,在社區養老問題上,政府以為社會組織可以獨立承擔相應職責,便將建設、運營、管理乃至自我監督等等都放手給社區或社會組織。但是,囿於自身能力有限,社區和社會組織又無法承擔或者說無力有效承擔起相應職責,繼而導致要麼是根本無力提供養老服務,要麼是留下了安全隱患等問題。

其三,導致公共精神不足。有效的社會治理,往往浸潤著充沛的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是有關公共生活的准則,是現代公共領域的道德准則,它能夠引導社會成員自主地作出判斷和選擇,幫助社會成員形成理性品質。現代社會治理實踐表明,社會既是滋養公共精神的主要場所,也是檢驗公共精神效度的試金石。然而,在“社會”缺席的情況下,公共精神很難培養起來。在城市,公共自行車給人們出行帶來了便利,但是人們的公共精神似乎沒有隨之同步增長。很多人用完后隨地停放,毫無顧忌地擠佔人行道、地鐵站口甚至綠地等公共空間﹔在農村,社會原子化、人與人關系的疏離化帶來的公共精神缺失,使得諸多公共事務無以開展。這些都說明,對“社會”的忽視導致了公共精神的缺失。

把“社會”擺在社會治理的重要位置

重視“社會”、關注“社會”,是社會治理的必然要求。因此,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的過程中,要從多方面把“社會”擺在社會治理的重要位置,發揮社會力量的重要作用。

樹立協商合作的治理理念。當前的社會不僅面臨開放、無界的信息傳播環境,而且還有多元的參與主體。這種客觀情況意味著社會治理不能再沿用傳統、簡單的思路,應擯棄“獨自打保齡球”的理念,轉而堅持“協商合作”的理念。實踐証明,這種理念強調在政府的引導下,尋求多方合作。它不僅可以使政府以指導代替領導,還可以從中塑造“伙伴文化”。作為一種基於共同參與、共同出力的伙伴情誼治理形式,它主張社會治理應形成由政府、公眾、社會組織等主體共同參與的格局。

合理劃分政府的行動邊界。無數事實証明,在社會治理中,政府與社會並不是兩個完全獨立的主體。它們在互動合作中可以構建一種共贏而非零和博弈的關系。而要達至這種良善狀態,就必須明確劃分政府的行動邊界。把政府的行動邊界明確下來,其重點是政府要樹立包容、融合性思維。比如,政府應正視社會組織的成長和發展,把可以放手給社會組織的事情交給社會組織去承辦。在此基礎之上,還應遵循“權力下放、資金下撥、服務下沉”、“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原則,合理劃分政府行政管理與社會治理的權責邊界,將負擔過重的行政事務從群眾自治的任務中剝離開來,以解決長期困擾基層的行政化難題。

積極發揮社會自身的主體作用。社會組織在培育公眾合作意識、提高公民素質等方面具有重要優勢。因此,發揮社會自身主體作用的重點是要推動社會組織健康穩步發展。客觀而言,近年來社會組織逐漸呈現蓬勃發展的良好態勢,但是,總體能力不足、參與度不深等問題依然存在。這說明,要把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充分挖掘出來。推動社會組織發展,可以堅持內外聯合的方略。所謂內,就是要加強社會組織自身建設,比如,加快建立完善社會組織內部管理機制,以制度約束的方式推動社會組織規范有序運行,不斷提高社會組織自身建設水平。所謂外,就是要加大對社會組織的扶持力度,從准入門檻、資金支持、規范引導、管理監督等方面作出配套設置。同時,還可以通過開辦扶持、稅前扣除、以獎代補、經濟獎勵、提供信貸等方式為社會組織發展提供有力支撐。(陳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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