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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登記辦法

來源:共產黨員網 編輯:田延華2020年07月01日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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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登記辦法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 2020年3月3日發布)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務員登記,依法確定公務員身份,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務員登記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依法依規、分級負責、及時准確。

  第三條 公務員登記採取各級機關統一組織的形式,由各級機關按照規定的程序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報審核、審批及備案機關。

  第四條 公務員登記應當在國家行政編制限額內,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對象、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五條 登記的范圍和條件:

  (一)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且在編在職的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二)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登記的對象:

  (一)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

  (二)按規定安置到公務員職位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

  (三)通過調任、聘任、面向社會選拔等方式到機關任職的人員﹔

  (四)原不具有公務員身份,依照法律或者有關章程經選舉等方式擔任機關領導職務的人員﹔

  (五)已經進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因工作需要交流到機關任職的人員﹔

  (六)其他符合登記條件的人員。

  第七條 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入機關的人員,不予登記。

  第八條 登記工作的程序:

  (一)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報審核機關﹔

  (二)審核機關簽署意見,報審批機關﹔

  (三)審批機關簽署意見﹔

  (四)需要備案的,由審批機關報備案機關。

  第九條 登記工作的管理權限:

  (一)縣級以下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市(地)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后,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市(地)級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干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所在機關審核,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后,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干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所在機關審核,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二)中央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干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並審核,所在機關審批后,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三)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省級機關審核,中央垂直管理機關審批后,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省垂直管理機關審核,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四)各級機關領導成員的公務員登記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

  第十條 公務員登記審批一般應當在公務員任職后1個月內進行。

  除新錄用公務員外,公務員登記審批完成后,所在機關方可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工資審批等各項手續。

  審批后的《公務員登記表》應當裝入被登記人員干部人事檔案。

  第十一條 備案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登記備案的方式和時限,但每年度應當至少集中備案一次。

  第十二條 登記備案的材料一般應當包括登記備案說明、《公務員登記備案匯總表》、《公務員登記表》復印件、被登記人員進入機關的証明材料等。

  登記備案說明的內容一般應當包括本單位行政編制數、實有人員數、各職務職級層次的職數及實有人員數等。

  第十三條 備案機關發現存在違規登記情形的,應當責令審批機關撤銷登記。

  第十四條 對因撤銷登記、調出機關、辭去公職、被辭退、被開除、退休、死亡等原因退出公務員隊伍的人員,所在機關應當於次年1月31日前,按照登記工作管理權限,將上一年度退出情況說明及《公務員退出匯總表》報審批機關、備案機關。

  第十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公務員登記工作的監督指導,嚴肅登記工作紀律。對在登記過程中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做好公務員登記的基礎工作,結合公務員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推進公務員登記工作信息化,加強登記數據信息的管理維護。

  第十七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登記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擔任中央管理職務的公務員登記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附件二《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2009年9月22日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公務員登記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

  附件:

  1. 公務員登記表

  2.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表

  3. 公務員登記備案匯總表

  4.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匯總表

  5. 公務員退出匯總表

  6.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退出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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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1.“姓名”(包括少數民族譯名)用字要固定。

  2.“出生年月”、“入黨時間”、“參加工作時間”按公歷填寫到月。

  3.“民族”要填寫全稱。

  4.“政治面貌”填寫“中共黨員”、“共青團員”、民主黨派、“群眾”,民主黨派要填寫規范簡稱。

  5.“健康狀況”根據公務員身體情況分別填寫“健康”、“一般”、“較弱”,有嚴重疾病或者傷殘的要具體寫明。

  6.聘任制公務員應在備注欄填寫“聘任制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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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1.“姓名”(包括少數民族譯名)用字要固定。

  2.“出生年月”、“入黨時間”、“參加工作時間”按公歷填寫到月。

  3.“民族”要填寫全稱。

  4.“政治面貌”填寫“中共黨員”、“共青團員”、民主黨派、“群眾”,民主黨派要填寫規范簡稱。

  5.“健康狀況”根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身體情況分別填寫“健康”、“一般”、“較弱”,有嚴重疾病或者傷殘的要具體寫明。

  6.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聘任制工作人員應在備注欄填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聘任制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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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皮博   送簽:皮博   簽發:張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