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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副總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獲利2.3億

借他人之名 行謀利之事

陳瑤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1年08月23日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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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黃國旺因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230萬元。此前,黃國旺已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在黃國旺的判決書中,“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頗受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黃國旺曾在來賓市國資委任職,隨后擔任過東來資產運營有限公司董事長、市政府投資總監辦成員。在2010年成為來賓市桂中水城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之后又擔任工投集團董事、副總經理。

在水投公司和工投集團任職期間,黃國旺在公司對外發布招商公告前,擅自利用所掌握的內幕信息,事先安排挂靠好的有資質的建筑公司前來報名,承攬工程項目,攫取項目資金。

類似操作在2010年2月至2018年3月間不斷上演。黃國旺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出資承攬經營與其任職公司同類營業的相關工程項目14個(其中兩個項目未開工建設),獲取非法利益2.3億余元,相當於平均每天有近8萬元非法入賬。

造價數億元的項目,黃國旺為什麼可以屢屢獲利而不被發現?因為他一直是那個“躲在背后”的人。

“與他人承接的項目,由挂靠單位組織施工,我與合作人負責出資,雙方派人承擔採購和資金管理工作,項目回扣則按商定的分成。”黃國旺在懺悔書中說,家人成為其負責材料採購及工程款收付的“白手套”。

經查,在施工過程中,為盡快獲得結算審計報告、減少核減項目總價,黃國旺還多次授意他人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論處。經核實,黃國旺先后向廣西某咨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多位負責預算、結算審核、造價咨詢人員行賄315萬元。

“黃國旺違紀違法行為暴露了他對紀法缺乏應有的敬畏。”辦案人員分析,黃國旺紀法意識淡薄,根源是放鬆了對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改造,錯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謀利工具。

早在2006年,當黃國旺還是市國資委一名普通干部時,其便在未經審批同意的情況下,將考取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高級工程師等資格証書挂到私人企業,受聘擔任該公司專家顧問及挂名股東長達11年,獲取薪酬38.35萬元。

在擔任市國資委企業黨務工作科科長、市政府投資總監辦成員,直至2010年成為國企領導后,黃國旺的野心越來越大,甚至向妻子承諾“這一輩子一定掙夠3個億,如果今生未完成,來世還繼續努力完成”。

為了掩蓋其違紀違法問題,黃國旺極力掩飾自身經濟狀況,在2017年、2018年的《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中均沒有如實報告家庭財產情況。經查發現,他實際持有市值1998萬余元股票、9套房產,隻不過股票由其妻姐等親屬代持,而分散在廣西多地市的房產也是借親友名義購買的。實際上,他開設公司、經營酒店,購買股票、房產、黃金等,都有親屬幫其“打掩護”,總價值達5300多萬元。

黃國旺的違紀違法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與監管制約的缺位有關。“建筑行業管理制度的漏洞為他提供了動手腳的‘舞台’。”辦案人員發現,黃國旺在國企任職這些年,黨內政治生活不嚴肅、“三重一大”決策機制不落實、班子成員之間監督乏力、公司紀委不善監督、下屬干部職工不敢監督,致使權力被恣意濫用,工程招投標走形式。這些問題也警示,在全面加強黨員干部教育的同時,還應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注重加強對重點領域、關鍵崗位、重點人員的監督管理,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 編輯:鐘鳴   送簽:鐘鳴   簽發:張桃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