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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正創新 全面規范 推動紀律檢查工作更好服務黨和國家大局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
2022年01月05日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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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黨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從黨的百年奮斗中汲取智慧營養,系統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理論成果、實踐成果、制度成果,對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作出全面規范,對於紀律檢查機關充分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一、制定《條例》彰顯了我們黨勇於進行自我革命的堅強決心

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決議》指出:“勇於自我革命是中國共產黨區別於其他政黨的顯著標志。”紀律檢查機關是黨進行偉大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是管黨治黨的利器重器。在建黨百年之際制定出台《條例》,充分體現了我們黨推進自我革命、深化全面從嚴治黨的堅定決心和意志。

(一)制定《條例》是紀檢機關服務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現實要求

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黨正凝心聚力向著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奮勇前進。紀律檢查機關必須心懷“國之大者”,准確把握進入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對紀檢工作的新要求,緊緊圍繞現代化建設大局,聚焦實現“十四五”規劃、實現2035年遠景目標,為黨分憂、為國盡責、為民奉獻,確保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到位。《條例》立足新時代新征程上全面從嚴治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進一步明確了紀委的職能職責、工作原則,突出強化政治監督,使監督融入“十四五”建設和國家治理之中,為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提供紀律保障。

(二)制定《條例》是更好履行新時代紀檢機關職責使命的重要保証

紀檢機關是黨的政治機關,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是紀檢機關的政治使命和責任。履行好這一重大使命責任,必須嚴格遵守黨章,從捍衛黨和國家政治安全的高度建章立制,研究制定規范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的基礎性法規。《條例》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思想、關於加強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重要指示,將黨章關於紀委的領導體制、任務職責等基本要求進一步細化具體化,涵蓋中央紀委、地方各級紀委、基層紀委,貫穿監督執紀問責,保証紀律檢查機關堅決捍衛“兩個確立”、深入踐行“兩個維護”,做到忠誠履職盡責。

(三)制定《條例》是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紀律檢查工作經驗、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需要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以強烈的歷史自覺、徹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著力加強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持續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取得了顯著成效,積累了寶貴經驗。新時代新階段一刻不停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必須在深入總結歷史經驗和工作規律的基礎上,與時俱進推進制度建設和制度創新,把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固化為法規制度,更好指導紀檢工作實踐、解決管黨治黨現實問題。《條例》堅持守正創新,把堅持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紀委協助黨委全面從嚴治黨,堅持紀嚴於法、執紀執法貫通等重要成果制度化,有利於促進黨和國家監督制度、反腐敗工作體制機制更加成熟定型,使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四)制定《條例》是推進紀檢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的重要舉措

推進反腐敗工作規范化、法治化,前提是紀檢監察工作自身運行要規范化、法治化。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領導制定了一系列紀檢監察法規制度,有力保証了紀檢監察權在規范化、法治化軌道上有效運行。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打鐵必須自身硬,監督別人的人首先要監管好自己,紀檢監察機關要明確權力邊界、嚴格內控機制,堅決防止“燈下黑”,建設高素質專業化隊伍。《條例》著力把紀檢監察權關進制度籠子,對紀委的機構設置、組織運行、履職要求、自我監督作出具體規范,加強紀檢工作的組織制度保障,確保各級紀檢機關嚴格按照黨章要求履行職責,依規依紀依法正風肅紀反腐。

二、《條例》是推進新時代紀律檢查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基本遵循

《條例》共8章59條,體例完整、內容豐富,可以分為三個板塊。第一板塊為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指導思想、職能定位、工作原則﹔第二板塊為第二章至第七章,是主體部分,規定了紀委的領導體制、產生和運行、主要任務、工作職責、派駐派出機構、隊伍建設和監督等內容﹔第三板塊為第八章附則,明確了參照執行范圍、解釋機關、施行日期等。我們要在全面學習理解《條例》的基礎上,准確把握《條例》的主旨要義。

(一)堅守職能定位,把堅決做到“兩個維護”作為最高政治原則和根本政治責任

《條例》堅持紀委政治機關屬性,以肩負的政治使命和責任為根本,把准職能定位,突出“兩個維護”,確保各級紀委堅守初心使命不變、履行職能職責不偏,為忠誠履職提供制度保証。一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在指導思想中鮮明強調各級紀委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要求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構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二是明確紀委政治定位。准確把握紀委在黨的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在黨章規定各級紀委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紀委是“黨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專門力量”,豐富和發展了紀委職能定位的內涵。三是突出紀委政治責任。強調各級紀委把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最高政治原則和根本政治責任,並將其作為貫穿《條例》全篇的主線,把“兩個維護”的要求落實到各章的具體制度措施之中。

(二)完善領導體制,堅持和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全面領導

十九屆六中全會《決議》把“堅持黨的領導”總結為黨百年奮斗歷史經驗的第一條,強調“把黨的領導落實到黨和國家事業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領導下持續深化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紀檢監察機構改革,根本目的都是堅持和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全面領導。《條例》牢牢把握這一根本目的,將“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作為紀委開展各項工作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並在領導體制、運行方式、工作機制等規定中予以具體化程序化。一是強調中央紀委自覺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明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在黨中央領導下履行黨的最高紀律檢查機關和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職責,嚴格執行加強和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各項制度要求,及時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請示匯報工作。二是堅持並完善地方各級紀委和基層紀委雙重領導體制。在接受同級黨委領導方面,強調地方各級紀委和基層紀委貫徹落實同級黨委決策部署,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並在紀委全會、常委會職權和紀委履職程序中細化了相關要求﹔在加強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方面,明確了8個方面具體內容,規定上級紀委督促指導和支持下級紀委開展同級監督,要求各級紀委將審查特別重要或者復雜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即向上級紀委一並報告。三是明確紀委監委在黨的領導下集中決策、一體運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來,黨中央領導制定監察法,組建四級監察委員會並與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賦予了更重的職責,奠定了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四梁八柱”。《條例》總結提煉監察體制改革成果,強調實現紀委監委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統一融合,堅持紀嚴於法、執紀執法貫通。

(三)規范產生運行,健全符合紀檢工作規律的組織制度、運作方式

黨章專設一章規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有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選舉工作條例對地方和基層紀委的設置、選舉等作了規定。隨著全面從嚴治黨的深入推進、紀律檢查工作實踐的深化發展,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紀委組織法規,全面規范各級紀委的組織制度和運作方式。《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意見》《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第二個五年規劃(2018-2022年)》都將制定《條例》作為加強黨的組織法規建設的重點任務。《條例》著眼於促進紀檢機關在組織體系上發揮新效能,在第三章中對各級紀委的組織設置、產生和運行等作出系統規范,規定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嚴密組織制度,填補了黨內法規的制度空白。一是規范各級紀委的產生。分別對中央紀委、地方各級紀委、基層紀委的產生方式、領導機構的選舉及批准權限等作出具體規定。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明確在下級黨代會閉會期間,上級黨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動、任免下級紀委書記、副書記。二是規范各級紀委的運行方式和議事規則。堅持民主集中制這一根本組織原則,以對中央紀委的規范為統領,既注重做到系統協調,又充分考慮不同層級紀委的特點,有針對性地明確了各級紀委全會、常委會的職權、決策程序等基本制度,並對基層紀委作了務實靈活的規定。三是規范紀委委員的管理。對紀委委員的任職條件、履職要求,以及辭職、免職、自動終止職務等作出規定。專門對未在紀律檢查機關擔負具體工作的紀委委員提出明確要求,保障其充分履行委員職責。四是專設一章明確紀委派駐、派出機構工作基本規范。根據黨中央推進紀委監委派駐機構改革的要求,明確各級紀委監委在向同級黨和國家機關全面派駐紀檢監察組的同時,可以按照規定向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和單位派駐紀檢監察組。首次以中央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紀委監委派出機構的設置和領導體制,規定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派出黨的機關工委、街道工委等代表機關的,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委監委可以相應派出紀檢監察工委。充分運用派駐機構改革成果,明確派駐機構開展監督執紀工作的9項職責,將“室組”聯動監督、“室組地”聯合辦案等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規制度。

(四)明確主要任務,強化正風肅紀反腐的使命擔當

紀委的主要任務凝聚著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自成立之日起的初心使命,蘊含著黨百年自我革命、從嚴管黨治黨的歷史積澱和時代要求。《條例》第四章專章規定了紀委的主要任務,圍繞黨章規定的“三項任務”,著重從內涵、目標、要求等方面作出細化。一是維護黨的根本大法、促進依規治黨,鞏固黨的團結統一。《條例》細化紀委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任務,強調促進黨組織和黨員牢固樹立黨章意識、嚴格遵守黨章規定,做到有規必依、執規必嚴、違規必究,保証黨內法規得到有效執行。二是檢查大政方針執行,確保全黨步調一致前進。《條例》要求紀委堅持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檢查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加強對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持跟進監督、精准監督、全程監督,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令行禁止。三是豐富紀委協助黨委任務的內涵,促進協助任務具體化制度化。全面規定紀委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8項具體任務,涵蓋制定規劃計劃、推動主體責任制度執行、加強對同級黨委領導班子監督、開展巡視巡察、參與管黨治黨專項工作等各方面,促進紀委履行協助職責和監督責任有機結合,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貫通協同﹔進一步明確紀委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的任務,將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治“四風”等實踐經驗予以固化﹔完善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任務,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成功經驗,確立“堅持和完善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各級黨委統籌指揮、紀委監委組織協調、職能部門高效協同、人民群眾支持參與”的反腐敗工作體制機制。四是體現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動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等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對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基本任務和基本要求作出規定,實現懲治震懾、制度約束、提高覺悟一體發力。強調發揮紀檢工作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推進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統籌銜接,堅持以黨內監督為主導、促進各類監督貫通協調,形成常態長效的監督合力。

(五)細化工作職責,促進紀律檢查權正確有效行使

紀委的任務與職責相輔相成、辯証統一,任務指明紀委的工作方向和目標,職責是任務得以實現的路徑和方法。《條例》第五章專章規定了紀委工作職責,結合新的實踐,將黨章規定的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和各項經常性工作,細化為紀律教育、紀律監督、處理信訪舉報、紀律審查、紀律處分、開展問責、受理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紀律檢查建議等9項具體職責。對這些職責逐項作出規定,涵蓋紀律檢查工作方式、措施、權限、程序等內容,構建了包含紀委總體職責和具體職責的“1+9”職責體系,為保証和促進紀律檢查權的正確有效行使提供了基本制度依據。《條例》對黨章有關規定與時俱進予以具體化,為更好地落實和維護黨章提供了有力抓手。一是規范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運用機制。把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政策策略轉化為具體法規規定,貫徹依規依紀依法、精准有效運用的原則要求,明確了運用每一種形態的情形、處理處分的種類方式和銜接規則,促進整體理解和系統運用“四種形態”。二是完善監督檢查的內容方式。細化政治監督的重點內容,明確日常監督、專項監督、基層監督等監督方式。為增強工作的針對性操作性,列舉日常監督的12種方式,突出專項監督所針對的4個方面問題,明確基層監督需要整合和銜接的資源力量,促進基本職責、第一職責得到切實履行。三是細化紀律審查的規定。明確黨章第四十六條中“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特別重要或復雜的案件”的內涵外延,使紀檢工作的內容和范圍更加清晰。四是進一步明確紀律處分的程序。在黨章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礎上,完善支部大會討論形成決議、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或者有權處分的黨組織審批的程序,並界定了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紀委有權直接決定給予黨員紀律處分的“特殊情況”范圍。五是把紀律檢查建議納入紀委工作職責。總結近年來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實踐經驗,規定紀委在監督檢查、紀律審查等過程中,應當注意查找分析黨風廉政建設、管理監督等方面突出問題,採取紀律檢查建議書等方式提出意見建議,促進有關黨組織舉一反三、切實整改,推動做好監督執紀“后半篇文章”,打造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的完整履職鏈條。

(六)加強自身建設,實行最嚴格的約束和監督

《條例》落實黨中央要求,抓住紀檢干部隊伍建設的重要方面和監督管理的關鍵環節,創新制度安排,完善體制機制,對紀委自身建設提出嚴格的措施要求。一是強調帶頭加強黨的建設。要求各級紀委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加強黨的各項建設。注重加強監督執紀規范化建設,健全法規制度,規范工作流程,依規依紀依法行使紀律檢查權。二是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強調各級紀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監督下強化自我監督,自覺接受黨的組織和黨員的監督﹔建立完善內部監督工作機制,實現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案件審理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發揮內設干部監督機構、機關紀委等作用,堅決防治“燈下黑”﹔自覺接受民主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各方面監督,依規依紀依法受理對紀檢機關、紀檢干部的檢舉控告。三是強化對紀檢干部的管理約束。緊盯紀檢干部履職行權的風險點,規定了紀檢干部違規過問干預案件的登記備案、履職回避、保密、從業限制、安全責任等具體管理制度,實現對人員、事項、流程的監督全覆蓋,強調嚴肅查處紀檢干部的違紀違法、失職失責行為,確保將嚴管嚴治落到實處。

三、學習貫徹《條例》重在領會貫通、落實見效

學習貫徹《條例》是紀委的本職要求,掌握運用《條例》是紀檢監察干部的看家本領。各級紀委和廣大紀檢監察干部要深刻領會制定《條例》的重要意義,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重要政治責任,提高思想認識,增強政治自覺,推進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一是切實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要把學習宣傳《條例》與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精神結合起來,深刻領會黨中央制定《條例》的政治意圖,堅持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全面領導,強化推進黨的自我革命、深化全面從嚴治黨的自覺。要與學習貫徹監察官法、監察法實施條例結合起來,堅持執紀執法貫通,完整准確地履行紀檢監察職責。要以學習《條例》為契機,教育引導紀檢監察干部自覺加強思想淬煉、政治歷練、實踐鍛煉、專業訓練,學出責任擔當、學出能力素養、學出過硬作風。二是不折不扣貫徹執行《條例》。要深刻理解紀委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領導體制,帶頭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牢把握“國之大者”,更好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要深刻理解紀委的職能定位、產生運行、任務職責,堅持嚴的主基調,緊密結合工作實際,明確著力方向、掌握方法路徑、完善工作機制,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強化監督、防治腐敗。要把《條例》作為破解難題、推動實踐的有力指引,進一步做好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政治監督、開展執紀問責等各方面工作,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斷取得正風肅紀反腐的新成效。三是從嚴從實加強紀委自身建設。要明確紀委權力邊界,嚴格內控機制,不斷健全符合紀檢監察工作規律的組織制度、運作方式和審批程序,強化自我約束和監督,自覺做遵紀守法的標杆。要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教育引導紀檢監察干部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提升把握政策、監督執紀、做思想政治工作等能力,堅持實事求是,保持謙虛謹慎,敢於善於斗爭,做到忠誠干淨擔當。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 編輯:白 翔   送簽:白 翔   簽發:鐘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