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郵箱:qizhixmt@126.com
站內搜索:
旗幟網

學習貫徹《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

實現派駐監督全覆蓋高質量

王卓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2022年07月15日08:31
文字縮放:

7月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召開貫徹落實《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座談會,要求以務實舉措抓好《規則》學習宣傳執行。

深化派駐機構改革、完善派駐監督體制機制,是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方面,是統籌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規則》對派駐監督的指導思想、職能定位、工作原則和派駐機構的組織設置、領導體制、工作職責、履職程序、管理監督等作出系統規定,是黨中央給紀委監委和派駐機構定制度、立規矩、賦職權、明責任,對於推動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明確角色定位,是做好派駐監督的基礎和前提

黨的十八大特別是十九大以來,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派駐監督高質量發展邁出堅實步伐。

派駐監督是體現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的政治監督。《規則》第4條規定了派駐機構開展工作需要遵循的原則,首要的就是“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強化組織自上而下的監督功能”。這表明,派駐監督是黨中央強化組織自上而下監督功能的制度設計,其權威根本來自於黨中央。

派駐機構是派出它的紀委監委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派出它的紀委監委直接領導、統一管理。《規則》第12條明確規定,“派駐機構由派出機關直接領導、統一管理,向派出機關負責,受派出機關監督”,進一步明確了派駐機構和派出機關是一體的。

具體來說,《規則》從兩個層面對領導和管理作出明確。一個層面是,紀委常委會應當定期聽取派駐監督工作情況報告,分管領導應當定期召開派駐機構負責人會議,經常一起研究工作。一個層面是,派出機關相關部門“根據職能職責,加強對派駐機構的指導、聯系、服務和保障”。《規則》第13條還規定監督檢查室協助分管領導聯系派駐機構的6項日常工作,完善了對派駐機構指導聯系的具體內容。

派駐機構與駐在單位是監督和被監督關系,要有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這一點在《規則》中得到明確——派駐機構“與駐在單位是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主要負責人按照規定擔任駐在單位的黨組(黨委)成員,履行監督專責,不分管駐在單位工作”“堅持職責定位,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等等。這實際上進一步強調派駐機構的基本職責是監督,要專司監督,做到敢於監督、善於監督。

此外,《規則》還厘清了派駐機構與駐在單位紀檢機構的關系。《規則》第18條要求派駐機構加強對駐在單位內設紀檢機構及直屬單位紀檢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督促、支持其發揮職能作用,並對推動隊伍建設、加強教育培訓、協調人員力量等作出規定。

擔起派駐監督職責使命,是做好工作的關鍵

紀檢監察機關作為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專責機關,承擔監督執紀問責、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監督是打頭陣、第一位的,居於基礎性、保障性地位。

派駐監督必須始終堅守監督這個基本職責、第一職責,不斷提升監督實效,發揮好“探頭”作用,把派駐監督這一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派駐監督本質上是政治監督,必須聚焦“兩個維護”,確保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規則》第23條規定了4項重點監督內容,結合實際進一步為派駐機構履行政治責任、強化政治監督指明了方向。

政治監督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沒有離開政治的業務,也沒有離開業務的政治。加強政治監督要透過業務看政治,從具體事例入手,見人見事見思想,避免空泛和大而化之。

《規則》第32條明確的9種監督方式為加強政治監督提供了抓手和支撐。從參加會議到談心談話,從聽取匯報到查閱資料,都是立足日常監督,要求派駐機構充分發揮近距離、全天候、常態化監督的優勢,深入監督駐在單位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和作風情況,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建議、作出相應處理。

沒有嚴的主基調,紀律不“帶電”、監督不“長牙”,政治監督、日常監督就會軟弱無力,監督效果也會大打折扣。辦案是最嚴厲最有效的監督方式,既是派駐機構的重要職責,也是保持高壓形成震懾的重要手段。

《規則》第28條至第30條,對派駐機構如何做好參與核查、審查調查、處理處分等工作作出明確規定。派駐機構要用好查辦案件這個最有力的監督武器,既增強“懲”的震懾,又強化“治”的功能,推動構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體制機制。

全覆蓋是目標,抓重點是方法

監督要有威懾、更權威,就要把“關鍵少數”作為著力點。在監督理念上,要著力加強對駐在單位黨組(黨委)及其管理的領導班子的監督。

因此,《規則》突出“關鍵少數”,第24條把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等作為重點監督對象,通過管好“關鍵少數”帶動“絕大多數”。

派駐監督既要聚焦“關鍵少數”,同時也要把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其他黨組織和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納入監督范圍,做實監督全覆蓋。

全覆蓋是目標,抓重點是方法,兩者不可偏廢。要緊緊盯住黨員領導干部尤其是領導班子成員和“一把手”,通過監督並督促其主體責任落實,把駐在單位各級黨組織自上而下層層帶動起來、按照黨的領導層級來層層加強,這樣才能把監督全覆蓋落到各層級各方面。

派駐機構履職內容同樣也要全。除了《規則》第28條至第30條規定的查辦案件職能之外,《規則》還規定了派駐機構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和要求,比如監督駐在單位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等工作,支持督促推動駐在單位黨組(黨委)履行主體責任,開展有關專題研究、專題會商,等等,這些都需要派駐機構認真落實、整體推進。

紀委監委履行雙重職責,就要用好黨紀和國法“兩把尺子”,實現紀法雙施雙守,對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一體進行審查調查,准確恰當地處理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犯罪兩類問題,真正做到全面從嚴、全面覆蓋,錯罰相當、罰其當罰。

派駐機構一體履行紀檢監察雙重職責,貫通規紀法、銜接紀法罪,要按照《規則》第29條規定,既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審查駐在單位“黨組織和黨員涉嫌違犯黨紀的案件”,也要根據派出機關授權,依法調查駐在單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

賦予派駐機構監察權,既是權力也是責任。對此,《規則》厘清職責邊界,對派駐機構能夠使用的措施種類、審批權限和辦理程序作出規定,使派駐機構履職既在程序上有章可循,又做到全留痕、有據可查,杜絕各類措施使用上的失控漏管風險,確保權力不被濫用。

( 編輯:劉瓊   送簽:徐雅維   簽發:張桃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