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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違紀行為構成要件看取証重點

李國強
2024年04月24日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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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對於不同違紀行為,《條例》規定的構成要件並不相同,筆者對此進行了梳理分析。比如,有的違紀行為以“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為構成要件,有的違紀行為以“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為構成要件,有的違紀行為以“有下列行為之一”為構成要件。實踐中,對於不同違紀行為,不僅需要認識到構成要件不同,也要在取証工作中把握住各自重點。筆者結合《條例》的相關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一、以“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為構成要件的違紀行為及取証要點

以“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為構成要件的違紀行為,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可能造成某種影響,但不需要實際上造成影響,即可認定構成違紀。比如,《條例》第九十九條規定,“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該條款是2023年《條例》修改的一個條款,將2018年《條例》中的“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修改為“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修改后的條款規定的是“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而不是“確定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也不是“不必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而是將影響的可能性作為構成要件要素。即雖然沒有確定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但隻要存在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性,就應認定為構成違紀。

除第九十九條之外,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一條等條款同樣包含“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構成要件。對於此類違紀行為,要注重收集“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相關証據。以第九十九條為例,實踐中要核實是否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況,要重點核實黨員干部的借款對象是否系其管理和服務對象,按照紀嚴於法、紀在法前的執紀要求,黨員干部如果向管理和服務對象借款,則可推定“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比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的干部與私營企業老板之間存在監管關系,私營企業老板是該干部的管理和服務對象,該干部向老板借用錢款,就可能影響其對私營企業違規違法行為的查處,即“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

二、以“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為構成要件的違紀行為及取証要點

以“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為構成要件的違紀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僅實施《條例》規定的行為,而且必須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比如,《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在公務活動用餐、單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宣傳教育、監督管理職責,導致餐飲浪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該條款是2023年《條例》新增加的條款,按照該條款的構成要件,黨員干部如果在公務活動用餐、單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僅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宣傳教育、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尚不構成違紀,必須要有危害結果的發生,即導致餐飲浪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才能認定為違紀。

除第一百三十三條之外,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等條款同樣要求具有危害結果。在核查此類違紀行為時,要注重收集與危害結果相關的証據。對於造成嚴重后果表現為經濟損失的,《條例》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計算經濟損失應當計算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包括為挽回違紀行為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立案后至處理前持續發生的經濟損失,應當一並計算在內”。

三、以“有下列行為之一”為構成要件的違紀行為及取証要點

以“有下列行為之一”為構成要件的違紀行為,是指隻要完成《條例》規定的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危害結果,即可認定構成違紀。比如,《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証據﹔(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証據材料﹔(三)包庇同案人員﹔(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五)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按照該條款規定,行為人隻要實施了串供、隱匿証據等對抗組織審查的行為,即符合該違紀行為的構成要件,無需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便構成違紀。實踐中,有同志認為,認定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必須要對查辦案件造成實質性影響。比如,黨員干部被立案審查前與涉案人員串供,涉案人員在開始接受詢問時便交代了串供事實,黨員干部的對抗行為未對取証工作造成實際妨礙,因此不應認定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對此,筆者認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對黨忠誠老實的基本義務,黨員干部實施完畢對抗行為后已經侵害了這一主要客體,並已達到實行行為的完成形態,無論該行為是否對案件查辦造成實質性的侵害后果,均不影響對該違紀行為的認定。

除第六十三條之外,第五十三條、第八十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等條款同樣隻要完成實行行為,便可認定構成違紀。如果黨員干部在實行行為之外,還造成了嚴重后果或者不良影響,則可將該后果或影響作為違紀情節在事實中予以表述,同時在量紀時將其作為酌定從重處分情節予以考量。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作者單位系天津市市級機關紀檢監察工委)

( 編輯:王曦若   送簽:王曦若   簽發:趙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