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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查違規收送禮品禮金行為

劉一霖
2024年04月24日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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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郵市紀委監委緊盯違規收送禮品禮金等問題,聯合相關部門組建專項督查小組,深入各大商超、煙酒專櫃等開展專項監督,從嚴查處違規收送禮品禮金問題。圖為近日,督查小組在市區商超走訪了解相關問題線索。譚倩 攝

特邀嘉賓

高文惠 青海省紀委監委第一監督檢查室主任

王美月 吉林省長春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

孔曉曼 浙江省嘉興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

現實中,有少數黨員干部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將禮尚往來變成“利尚往來”,頂風違紀,收送禮品、禮金等財物,且花樣不斷翻新,手段由明轉暗,群眾反映強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了哪些違規收送禮品禮金的典型行為?如何准確界定違規收送禮品禮金與正常禮尚往來?對“快遞送禮”等隱形變異行為怎樣精准查處、綜合治理?我們邀請有關紀檢監察干部進行交流。

 《條例》規定的違規收送禮品禮金行為主要有哪些類型?怎樣把握執紀要點甄別判斷?

高文惠:違規收送禮品禮金包括了“收”和“送”兩方面。根據《條例》第九十七條,違規受禮行為主要有兩類,一是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証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二是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

判斷是否“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重在把握收受行為是否與收受人執行公務相關聯、與公正執行公務相沖突,是否會侵犯黨員干部職務廉潔性,側重於“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的預防性目的,並不要求對公正執行公務發生實際影響。判斷是否“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一看交往關系是否正常,是否有親友、同學等關系,親疏遠近和日常交往情況﹔二看禮品禮金數額是否正常,綜合衡量當地經濟發展、生活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一般禮節性往來范圍等因素作出判斷﹔三看往來方式是否正常,正常人情往來多是雙方互相往來,都有向對方饋贈禮物或其他財物的情形,如果是經常性單方面收受行為,不能算是正常的人情往來。

當然,實踐中也會遇到一些相對復雜的情況,應具體分析,審慎把握。比如,回贈行為,即收受人在收受禮品禮金后,也回贈送禮人一定財物的情況,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於及時回贈或者有正當事由回贈,且回贈財物價值與收受財物價值差距不大的,收受行為一般不認定為違紀。若回贈時間與收受時間相隔較長或無明顯正當事由回贈,甚至具有逃避審查調查目的,或者回贈財物的價值明顯低於收受財物的價值,則涉嫌違紀。

王美月:違規贈送禮品禮金行為主要規定在《條例》第九十八條,具體表現為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証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在執紀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要點:

一是送禮的對象不僅僅是從事公務的黨員本人,還包括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執紀審查過程中,既要查清向黨員本人贈送禮品禮金的情況,也要注意排查送禮的黨員是否將受禮的黨員干部身邊人視為“代言人”,向其贈送禮品禮金,若有,則將向黨員干部的配偶、子女等身邊人贈送的財物一並計入違紀數額。

二是贈送禮品禮金應明顯超出禮尚往來標准。對於超出禮尚往來的具體標准,應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風俗等情況綜合考慮。

三是除違規贈送禮品禮金外,違規贈送消費卡(券)、有價証券、股權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均構成違紀。《條例》列舉的財物只是較為常見的形式,實踐中不限於這些財物,可以折算為貨幣或者需要支付貨幣的財產性利益均包括在內。

四是違規送禮行為不以謀取利益為必要條件,不管受禮方是否為送禮方謀取利益,隻要存在送禮行為且超出正常禮尚往來,就可能構成違紀。若受禮方為國家工作人員,且送禮方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送禮,達到刑法規定的數額標准的,則可能涉嫌行賄犯罪。

針對實踐中隱形變異、變相送禮問題,《條例》第九十八條新增第二款,“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釋放從嚴糾治“四風”的強烈信號,防治以看似合理合規的名義行違規送禮之實的問題。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若黨員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一般應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若黨員違規使用公款變相送禮,還有可能涉嫌職務違法甚至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

 如何准確界定違規收送禮品禮金與正常禮尚往來?怎樣區分違規受禮與受賄犯罪?

王美月:對於正常禮尚往來的具體標准,不能一概而論,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風俗習慣、特定關系群體等情況綜合考慮。實踐中,違規收送禮品禮金與正常禮尚往來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是否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違規收送禮品禮金的行為要求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通常與行使職權存在關聯,往往發生在上下級之間、主管單位工作人員與管理服務對象之間。此時,送禮者主觀上往往存在違規送禮的故意,即使不是立即要求回報也有可能為滿足日后某種需求﹔受禮者則具有某種職務或職務影響力,能夠為送禮者提供幫助。正常禮尚往來不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屬於正常的禮節性往來,往往發生在親屬、朋友、同學之間。此時,收送行為的目的不存在侵害職務廉潔性的可能,而是通過這種方式完成特定情感的表達,如婚喪喜慶事宜時贈送的小額禮金。

是否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標准。《條例》第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違規受禮行為,並未要求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因此,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行為,一般情況下無數額限制,對於與執行公務相關聯、與公正執行公務相沖突或存在上述可能性的行為,均應予以禁止,視情節給予處理處分。同時,《條例》第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這裡指的是雖然與公正執行公務無關,但明顯超出當地經濟發展、生活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禮節性往來標准。

實踐中,當正常禮尚往來與收受禮品禮金有所交叉時,要注意鑒別,做到不枉不縱,紀法情理貫通融合。如,收送雙方因同學、親友等關系一直存在正常禮尚往來,但在送禮人有請托事項前后雙方突然出現收送不同於平時的大額禮金情況,則應結合証據情況,將收送大額禮金認定為違紀甚至職務違法犯罪。

孔曉曼:實踐中,收受禮品禮金與受賄犯罪經常交織在一起,對於如何准確定性,我們認為主要從以下幾方面把握:

首先,看是否存在謀利事項,即是否具備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若無具體謀利事項,則一般定性為違規受禮﹔若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且收受的財物價值達到刑事追訴標准的,則構成受賄犯罪。需要注意的是,接受請托為他人謀利的時間與收受財物的時間不一定要完全吻合或一一對應,比如送禮一方長期向國家工作人員贈送超出正常人情往來的財物,但不要求立即回報,而是期望在與國家工作人員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礎后,在將來不確定的時間,請托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其謀利,其間隻要發生過具體請托事項,則可以把這些連續收受財物的行為視為一個整體,累計計算受賄數額。實踐中還有一種情形,黨員干部收受的是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送的財物,對此,根據《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收受這兩類對象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價值三萬元以上”可以累計計算,而不以單筆為限。這種情況下,不需要有具體的謀利事項,也可能構成受賄犯罪。

其次,看收受財物的時間、方式、價值大小以及當事人關系的親疏等情況。一般來說,黨員干部收受禮品禮金行為多發生在逢年過節、生病住院、婚喪嫁娶期間,且禮品禮金的數額一般不會太高,送禮一方沒有特定的利益訴求,多系聯絡鋪墊感情。而受賄犯罪收送雙方所謂的“朋友”關系,多是建立在權錢交易基礎之上的權力尋租關系,收送時間沒有一定的規律,可以發生在黨員干部接受請托前、請托過程中以及接受請托后。

實踐中,我們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收受的禮品實物已被消耗或滅失,且無法調取購買憑証、交易記錄等書証的情況,在此情況下,對行為准確定性還涉及証據標准的問題。對於違紀案件,需要達到“明確合理可信”的証據標准,而對於職務犯罪案件而言,則需要“排除合理懷疑”。在上述情況下,因無法確定禮品的真假、價值,而受賄罪對犯罪金額有法定要求,此種情況下達不到刑事訴訟証據標准,一般不能認定為受賄犯罪。如果收送雙方供証一致,足以証明存在收受的基本事實的,可以在對有關違紀違法事實認定的基礎上,對涉案物品依據登記上交的有關規定予以辦理。

 怎樣對“快遞送禮”等隱形變異行為精准查處、有效防治?

王美月: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指出,要有效防治隱形變異現象,精准發現、從嚴處理“快遞送禮”等問題。常態長效深化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防止享樂主義、奢靡之風反彈回潮,要善於發現老問題、新情況,對隱形變異行為精准查處、有效防治。當前,違規收送禮品禮金的行為方式多樣,比如通過電商平台配送禮品、向電子賬戶內充值、贈送電子卡券、利用“跑腿”贈送禮品、將禮金隱藏在禮品或包裝中贈送等。

紀檢監察機關要把握“四風”隱形變異花樣翻新的規律特點,從關鍵點、症結處發力糾治。一方面在提高發現問題能力上下足功夫,精准查處。由於“快遞送禮”收送雙方不直接接觸,在執紀監督中要聚焦重點人群,通過查閱賬目、調閱資料、大數據信息比對等方式,多方收集証據,確保証據鏈條完整。在執紀過程中,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利用物流快遞贈送名貴土特產等問題,同時還要重點關注“快遞送禮”背后其他違規問題,如是否存在用公款送禮的情形。另一方面,要綜合施策破解隱形變異問題,堅持問題導向,深挖根源、精准研判,壓實作風建設主體責任,扎緊制度籠子,監督查處、完善制度、黨性教育一體發力,有效防治隱形變異問題。抓實“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健全完善相關制度。緊盯重要節點開展監督檢查,充分發揮巡視巡察綜合監督作用,形成監督合力。不定期開展機關干部作風建設明察暗訪,對典型問題公開通報曝光,強化宣傳教育常態化建設。

孔曉曼:隨著支付方式的革新,監督執紀中發現,除了現金紅包,有的人還通過轉賬或電子紅包的方式收送禮金。黨員干部“一對一”收發電子紅包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紀比較容易判斷,而在微信群裡搶紅包的行為是否涉嫌違紀違法,則要根據搶紅包的場合、時間、金額大小等,結合個案實際來綜合分析,以確保定性准確、穩妥。實踐中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一是黨員干部搶管理服務對象在微信群裡不針對特定對象發送的大額電子紅包。比如,黨員干部為開展工作建立微信群,群成員主要為其他參與該項工作的黨員干部和相關管理服務對象。管理服務對象在群內發放接受對象不特定、紅包金額隨機的電子紅包,表面上看是活躍氣氛,但是因為群內成員知悉彼此身份,因此黨員干部搶“非定向”紅包,也就變成了“定向”收取禮金。且管理服務對象在群內發放電子紅包本身隱含著給黨員干部送禮、拉近關系的意圖。黨員干部搶這些紅包,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如果黨員干部既搶紅包也發紅包,但搶到的金額遠多於發出去的金額,也屬於違規收受禮金的違紀行為。

二是黨員干部在單位群內收發電子紅包。黨內要保持清清爽爽的同志關系、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系。在單位群內收發紅包要把握好度,如果動機不純、時機不當,在工作時間頻繁你來我往甚至強制接龍,或者在干部調整、考核評優等期間發紅包拉人緣,即便金額不大、收支基本平衡,也會導致工作群庸俗變味,助長不良風氣,可能構成違紀,應從嚴要求。

三是黨員干部在親友群內搶電子紅包。親友群屬於黨員干部私人社交圈,在親友群內適度收發紅包,屬於正常人際交往,但是也要注重勤儉節約、帶頭移風易俗,做到交往有界、收發有度,避免造成不良影響。同時,也要堅決防范以親情、友情為“幌子”,行違規受禮之實。

 黨員干部不論在職與否應始終保持廉潔本色。對於離退休黨員干部收受禮品禮金的行為如何把握?與離職型受賄怎樣區分?

高文惠:我們黨強調,要把從嚴管理貫徹落實到干部隊伍建設全過程。黨員干部無論離崗與否都必須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1年發布的第一批執紀執法指導性案例中第4號“張某退休后違規接受宴請案”指導精神,離退休黨員干部雖不具有公職人員身份,但仍然具有黨員身份,尤其是曾經擔任過領導職務的仍有一定的職務影響力,更應帶頭嚴以律己,自覺接受監督。對離退休黨員干部收受禮品禮金行為是否構成違紀應參照在職黨員干部執紀要點甄別把握,適用《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廉潔紀律兜底條款,“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並依規依紀收繳其違紀所得。與收受行為相對應,在職黨員違規向離退休黨員干部贈送禮品禮金的行為,也易滋生和助長社會不良風氣,要綜合考量送禮人的動機是否為利用離退休黨員干部原職務影響力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謀取利益、金額是否明顯超過正常禮尚往來以及離退休黨員干部可能產生的職務影響等甄別判斷,對於能夠排除正常禮尚往來,金額較大、多次送禮等情節較重的行為,應對相關黨員進行批評教育甚至作出處理處分。

孔曉曼:當干部是一陣子,做黨員是一輩子,不論離退休與否,黨員身份都是一輩子的底色。但是實踐中,個別黨員干部“退而不休”,離退休后違規收受原管理服務對象的禮品禮金,更有甚者,在職謀利、離職拿錢,“暗度陳倉”實現利益輸送,搞“逃逸式”腐敗。

離退休黨員干部收受禮品禮金與離職型受賄因收受財物的行為均發生在離職后,故在認定上易產生混淆,執紀執法過程中,要圍繞“有無約定”和“是否存在謀利事項”兩個要件來准確定性。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並在離職后收受的,則構成離職型受賄。當然,從辦案實踐來說,對於“約定”不宜做嚴格限制,約定方式可以為明示,也可以是暗示或者默許,約定內容可以具體或者概括,隻要雙方對於在職辦事、離職拿錢達成合意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行受賄雙方沒有約定國家工作人員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但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在職時收受請托人財物,離職后仍不收斂、不收手,繼續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這種離職前后連續收受財物的行為是對其在職權力的連續兌現,應看作一個整體犯罪行為,在此情況下,離職后收受的財物也應計入受賄數額,認定為受賄罪。

黨員領導干部離退休后在當地仍存在一定影響力,如果原管理服務對象基於維持良好關系,向其贈送明顯超出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鑒於離退休黨員領導干部已經不存在影響其自身公正執行公務的客觀條件,對於離退休后的受禮行為,應認定為退休后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適用《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廉潔紀律兜底條款的規定予以處理。需要注意的是,原為國家工作人員的黨員干部,若在離職后利用自己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可能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 編輯:王曦若   送簽:王曦若   簽發:趙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