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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看巡察工作的制度創新

張曉燕
來源:學習時報2024年05月24日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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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全面從嚴治黨戰略布局的高度,把巡視巡察全覆蓋作為黨內監督的戰略性制度安排。2024年2月,中共中央發布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其中新增第八章“巡察工作”專章,對巡察工作作出專門規定,凸顯了巡察工作在巡視巡察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巡察工作的高度重視和深化基層管黨治黨實踐的堅定決心。

實現了黨章對巡察制度規定在黨內法規層面的進一步細化和落實。2016年10月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提出推動市縣黨委建立巡察制度以來,全國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相繼建立巡察制度,設立巡察機構,全面鋪開巡察工作。2017年7月,中央將市縣黨委建立巡察制度、設立巡察機構、開展巡察監督納入修訂后的巡視工作條例,並印發專門意見對市縣黨委建立巡察制度進行全面安排。2017年10月,十九大黨章將市縣黨委建立巡察制度寫入黨章第十四條第三款,與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巡視制度及中央單位開展巡視工作並行。此后,十九屆、二十屆中央巡視工作規劃,《關於加強巡視巡察上下聯動的意見》等都對巡察工作作出進一步規定,市縣巡察實踐探索和制度形成相互交融,不斷向縱深推進。此次修訂巡視工作條例,單列一章對巡察制度作出全面規定,切實回應了黨內監督實踐需求。至此,巡察制度的規定在黨內法規中有了更具體、更細化的落實。

實現了巡視巡察相關法規制度的進一步貫通銜接。實現法規制度間的貫通銜接是不斷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要求。此次《條例》修訂注重與現有黨內法規制度互動和對接,實現了巡視巡察相關黨內法規制度的進一步貫通銜接。具體表現為兩方面。

首先,實現了巡視巡察制度與《關於加強巡視巡察上下聯動的意見》《關於市縣黨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見》《中央巡視工作規劃(2023—2027年)》等黨內規范性文件的貫通。作為巡視巡察工作領域的政策主張、工作部署,上述規范性文件對巡視巡察工作特別是巡察工作作出具體安排。此次《條例》修訂,將上述規范性文件中的成熟經驗上升到黨內法規層面,在巡察制度正當性、合理性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了巡察制度的權威性、規范化和震懾力。同時,對於規范性文件中尚未解決或不得進行創設的內容,在修訂后的巡視工作條例中進行了明確。比如,明確將村(社區)黨組織納入縣級黨委巡察范圍,明確巡察工作運行層面的相關問題結合實際確定,實現了巡視工作條例與相關規范性文件間的相互補充、相互促進。

其次,實現了巡視巡察制度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的進一步銜接。作為規范黨的監督保障的黨內法規,上述黨內法規對巡視巡察監督、對巡視巡察領域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失職失責行為的問責等都有明確規定。比如《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規定對於“領導巡視巡察工作不力,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走過場、不到位,該問責不問責,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相關黨組織或黨的領導干部責任。此次《條例》修訂,對開展巡察工作的主體、市縣黨委巡察對象、巡察監督內容等作出全面規定,為巡察工作提供了統一的規范和標准,為巡察領域違紀問題的處理、對失職失責問題的問責提供了更為權威和精准的黨規依據。

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提供了制度設計和實踐支持。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鞏固黨的執政根基,基層是基礎。把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落實到基層,是全面從嚴治黨體系的組成部分。此次《條例》修訂,設立專章對巡察工作作出具體規定,進一步凸顯了巡察工作在巡視巡察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充分考慮到巡察工作的特征,一方面將其作為黨的巡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使其在指導思想、政治目標、功能定位、工作原則等方面與巡視工作保持高度一致﹔另一方面,明確巡察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職責、工作程序、方式權限等運行層面的問題,參照巡視工作要求,結合實際具體確定。這些頂層制度設計有助於組織開展巡察工作的黨組織更加准確把握巡察特點,提升巡察監督質量和效率。可以說,這一修訂為巡察工作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的黨內法規保障,有助於推動巡察工作更加科學、規范、有效的開展,同時也為基層管黨治黨實踐提供了有力支持。以新修訂的《條例》為指導,做好市縣巡察工作。

一是堅守政治監督定位,堅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此次《條例》修訂,明確指出巡察工作“應當堅守政治監督定位”,並對政治監督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為巡察政治監督提供了更為具體的黨內法規保障。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條例》,做好新時代新征程巡察工作,必須堅守巡察政治監督定位。把巡視工作方針和政治巡視的話語體系落實到巡察監督的具體內容和監督標准上,確保政治巡察的正確方向﹔始終做到立足全局,從政治視角審視、謀劃和推進巡察工作,確保政治引領貫穿巡察工作全鏈條和各環節,保障巡察工作的政治效果﹔保持巡察政治定力,緊盯權力和責任,堅持從政治上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推動解決問題,充分發揮巡察政治“顯微鏡”和“探照燈”作用﹔要緊密結合基層特點,及時發現和推動解決基層黨組織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等問題,把“嚴”的標准傳導到基層,打通全面從嚴治黨“最后一公裡”。

二是提升巡察監督質量,推動巡察工作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中發揮更大作用。此次《條例》修訂,在突出強調巡視巡察目標要求統一性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了基層實際情況和特點,為巡察監督發揮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留出了空間。貫徹落實修訂后的《條例》,要積極運用這一制度優勢,進一步找准巡察監督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中的定位,突出體現巡察監督直插基層的特點,提升巡察監督質量,推動巡察工作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中發揮更大作用。強化巡察工作創新,針對巡察工作重點難點問題,積極創新組織形式和工作方式,探索符合基層實際、群眾容易接受的方式方法,提高巡察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強化成果運用,加大政治巡察與有效治理的對接力度,聚焦基層監督和治理所需的各類資源,不斷進行系統整合,實現資源集聚效應由形式到質量的躍升。

( 編輯:白 翔   送簽:白 翔   簽發:鐘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