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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實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

2024年06月21日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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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對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失職行為列出負面清單,作出處分規定。

(一)履行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失職。《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給予相應處分。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從嚴治黨是各級黨組織的職責所在,強調“壓緊壓實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推動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一貫到底”。黨章總綱規定,強化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規定,“落實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強化責任追究。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中共中央辦公廳2020年3月印發的《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對責任內容、責任落實以及監督追責等作出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則將“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列為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對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相關內容的不斷充實完善,彰顯了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落實“兩個責任”的高度重視。各地區各單位在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實踐中,不斷強化政治擔當,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但從執紀監督發現的問題看,在一些地方和單位還存在落實“兩個責任”壓力傳導不到位、不到底、層層遞減等問題,必須切實加以解決。比如,有的黨員領導干部愛惜羽毛,不願監督,對下屬的錯誤言行不抓不管﹔有的擔心下屬出問題影響自己提拔,要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還有的則因為自身違紀違法,抓隊伍腰杆不硬,放棄管黨治黨責任,導致“底下問題成串”。這些黨員領導干部不敢亮劍,折射出的是政治站位不高、政治擔當不足等問題,背離了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重要要求。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要切實扛起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在強化教育管理監督中將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落實到位。

(二)放任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不報告、不抵制、不斗爭,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相應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講團結不是要搞一團和氣,講和諧不是要“和稀泥”,在大是大非問題上要有正確立場和鮮明態度,敢於站出來說話,敢於表明自己的態度。黨章總綱規定,黨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確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在原則問題上進行思想斗爭,堅持真理,修正錯誤﹔黨章第三條將“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揭露和糾正違反黨的原則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列為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進一步規定,對在大是大非問題上沒有立場、沒有態度、無動於衷、置身事外,在錯誤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爭,明哲保身、當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堅決不用,已在領導崗位的要堅決調整,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處理。

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員領導干部忘記自己的責任義務,對發生在身邊的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態度曖昧、不敢斗爭,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該報告不報告,該批評不批評,該制止不制止,喪失黨性原則和立場,模糊是非界限,給黨的事業造成損害。《條例》對這些行為作出處分規定,進一步強化政治責任,為營造良好的政治生態和政治氛圍、維護黨的執政地位提供紀律保障。

(摘編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明讀本》)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 編輯:王馨悅   送簽:王馨悅   簽發:鐘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