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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一般指各級各類組織和機構中擔任最高領導職務的負責人。在黨建話語體系下,“一把手”專指黨政領導班子中居於首位的負責人,即主要領導干部。“一把手”是黨的事業發展的領頭雁,具有權力集中、崗位重要、責任重大等鮮明特點,因而成為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對“一把手”的監督,通過健全完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設,不斷推動在紀檢監察工作和監督體制機制上對“一把手”監督實起來嚴起來。
進一步強化對“一把手”監督意識。思想是行動的先導,意識是實踐的動力。一個時期以來,由於有的黨組織管黨不力、治黨不嚴而導致一些黨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喪失自我革命精神,監督意識不強,甚至在“一把手”監督問題上存在錯誤認識。比如,有的認為“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監督就是不信任﹔有的認為監督影響領導班子團結,會引發矛盾、影響工作﹔有的擔心監督會得罪領導,影響自身工作和發展前途﹔有的認為“一把手”受下級監督會讓自己丟面子、失威信﹔等等。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做到管全黨、治全黨,在管黨治黨上沒有特殊黨員,不留任何死角和空白。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各級領導班子一把手是“關鍵少數”中的“關鍵少數”。一把手違紀違法最易產生催化、連鎖反應,甚至造成區域性、系統性、塌方式腐敗。許多違紀違法的一把手之所以從“好干部”淪為“階下囚”,有理想信念動搖、外部“圍獵”的原因,更有日常管理監督不力的原因。領導干部責任越重大、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強監督。2016年版《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六條明確指出,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這裡的主要領導干部就是指“一把手”。針對“一把手”監督意識不強問題,各級黨委(黨組)必須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從講政治的高度重視對“一把手”監督,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對“一把手”監督意識,在行使監督執紀問責的職權過程中堅持抓“關鍵少數”和管“絕大多數”相統一,盯緊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這一“關鍵少數”,以抓好“關鍵少數”帶動管住“絕大多數”,以上率下,一級帶一級,上下全面發力,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各級領導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從政治層面認識領導職責中包含監督職責,增強對“一把手”監督意識,履行各自承擔的監督責任,推動“一把手”習慣在受監督和約束的環境中工作生活,積極主動接受監督。
健全完善對“一把手”監督的相關制度。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強化對“一把手”監督,必須從加強黨的制度建設入手,特別是加強和完善黨內監督的制度體系。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都有關於加強對“一把手”監督的相關制度規范。比如,《中國共產黨章程》明確規定,“強化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明確要求:“強化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監督,防止權力失控和濫用。”《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強調,“上級黨組織特別是其主要負責人,對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平時多過問、多提醒,發現問題及時糾正”。2021年制定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意見》(簡稱《意見》),以黨內規范性文件的方式專門對加強“一把手”監督提出明確而具體的制度化規范,對於破解對“一把手”監督和同級監督難題發揮了重要作用。《意見》詳細規定了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重要性和具體措施,強調上級黨組織對下級“一把手”的監督責任,尤其是上級“一把手”對下級“一把手”的監督,以及同級監督的有效機制。巡視監督是黨內監督的戰略性制度安排,也是破解對“一把手”監督難題的有效方式。巡視監督把加強對“一把手”監督放在突出位置,體現了黨中央緊盯“關鍵少數”,強化第一責任人職責,發揮“頭雁效應”的鮮明態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指出,健全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配套制度。對“一把手”監督應納入黨和國家監督制度體系,在貫徹執行好已有監督制度的基礎上,要在健全對“一把手”監督配套制度上下功夫,不斷提升對“一把手”監督的質量效能。比如,二十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指出,加強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建設,擬制定黨委(黨組)對下級“一把手”開展監督談話工作辦法等黨內法規。堅持以政治監督為主線和統領,在對“一把手”監督的主體、內容、方式、舉措等方面加強統籌規劃和協調貫通,明確監督重點,壓實監督責任,細化監督措施,把監督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治理效能。
壓緊壓實對“一把手”監督的政治責任。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全面從嚴治黨是全黨的共同責任,所有的黨委(黨組)、紀委、黨委(黨組)書記、領導班子成員、黨員、干部都要肩負起各自責任。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要知責、擔責、履責。在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體系中,黨委(黨組)書記承擔第一責任人責任,在抓好班子、帶好隊伍、推動落實等方面履行好應盡的管黨治黨責任。二十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指出,督促“一把手”扛起第一責任人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直面問題、敢抓敢管,堅決防止事前當“老好人”、事后當“諸葛亮”。《意見》專門對嚴格執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制度,落實“一把手”第一責任人職責作出七個方面具體規定。在自上而下監督“一把手”方面,圍繞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制度執行、貫徹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履職盡責和廉潔自律、對“一把手”的反映情況等方面,採取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巡察監督等多種監督方式傳導壓力、推動落實﹔特別強調上級“一把手”對下級“一把手”監督,圍繞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廉潔自律,上級“一把手”要將監督下級“一把手”情況作為年度述職內容﹔對下級新任職“一把手”開展任職談話﹔同下級“一把手”定期開展監督談話,針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批評教育,對輕微違紀予以誡勉。貫徹執行好《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聚焦政治問責主題主線,對“兩個確立”不明、“四個意識”不強、“四個自信”不夠、“兩個維護”不堅決、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落實不到位、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堅決追究“一把手”責任,充分發揮政治監督和政治導向作用。通過健全完善精准科學的問責機制,層層傳導壓力,以責任主體到位、責任要求到位、考核問責到位,推動管黨治黨責任貫徹落實到位。
各級“一把手”應當主動自覺接受監督。從“監督就是不信任”到“信任不能代替監督”,不僅是新時代管黨治黨理念上的重大變化,而且是全面從嚴治黨實踐上的重要舉措。新時代縱深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黨的自我革命的偉大實踐表明,信任與監督是辯証統一的關系。信任黨員干部是前提,是基於黨員干部嚴格的自律﹔加強對黨員干部監督是保障,強調的是黨組織對黨員干部的他律。由此可見,黨內監督既包括黨組織對黨員領導干部的他律要求,也包括黨員領導干部的自律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一定要發揮示范帶頭作用,上行下效、上率下行,讓遵守法規制度蔚然成風,切實做到有規可依、有規必依、執規必嚴、違規必究。”加強黨內監督作為黨防患於未然的常態化工作,是對黨員干部的關懷、愛護,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的有效措施,每個黨員、干部都要正確認識並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各級“一把手”要以身作則,自覺置身黨組織和群眾監督之下,強化責任擔當,加強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下級領導干部的監督。“一把手”必須正確對待監督,主動接受監督,養成在監督下開展工作的習慣,決不能拒絕監督、逃避監督。“一把手”在主動自覺接受監督、推動管黨治黨責任落實方面應做到:一是必須旗幟鮮明講政治,履職盡責守忠誠,牢記“國之大者”,帶頭做到“兩個維護”﹔二是必須帶頭貫徹執行黨內監督各項制度,在履職盡責、嚴格自律上率先垂范,把他律轉化為自律,內化為日用而不覺的言行准則﹔三是必須帶頭遵守黨的各項紀律,首先要遵守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帶動各項紀律全面從嚴貫徹執行,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四是必須始終保持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嚴格遵守執行廉潔自律准則,堅決反對特權思想、特權現象,整治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帶頭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態。
( 編輯:韓衡許 送簽:韓衡許 簽發:林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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