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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想問題作判斷出措施

學習時報評論員 林珊珊
來源:學習時報2025年11月28日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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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想問題、作判斷、出措施,既要合情合理,更要合法合規。堅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內容,是實現全面依法治國目標任務不可或缺的環節。習近平總書記要求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想問題、作判斷、出措施”,為各級領導干部履職盡責提供了根本遵循。

決策做得對不對,事情辦得好不好,根本和前提在於想得正確不正確、思想方法和思維方式科學不科學。法治以其固有的穩定性、可預期性和指引性,為領導干部想問題提供了基本遵循。法律是領導干部從事一切工作的基本依據,在認識事物、分析問題時,必須首先考慮是否合乎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問問法律上“允許什麼”“禁止什麼”“如何作為”,這是依法履職的基本體現,也是增強工作科學性、預見性、主動性的重要保障。領導干部要常懷敬畏之心、戒懼之意,主動學法懂法,明白權力來自哪裡、界限劃在哪裡,什麼事能干、什麼事不能干,在謀劃改革發展時自覺對標法律規范,在分析理解問題時善於運用法治原理,確保思路不偏離法治軌道,避免決策的盲目性和隨意性。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在錯綜復雜的治理實踐中,領導干部要善於運用法治標尺明斷是非、公正履職。在我國,法律是全體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依照法律作判斷,具有天然的正當性和公信力。無論是在行政執法中把握裁量尺度,還是在矛盾糾紛中厘清是非界限,法治都是最可靠的評判依據。領導干部作判斷,既要嚴格遵循法律條文,將具體案情置於法律規范之下進行檢視﹔也要准確把握法治精神,在法律空間內進行價值權衡,確保判斷結果於法有據、於理相通。堅決克服以經驗辦事的慣性思維,避免以個人意志替代法律標准,讓每一項判斷都經得起法律和人民的檢驗。

法律不僅是一套行為規范,更是一種程序保障。嚴格按照規則程序辦事,制定的措施才能立得住、行得通、得民心。現實中,少數領導干部的法治素養還沒有跟上形勢變化的要求和法治實踐的發展,存在隻看結果不看過程、為追求效率而突破程序的現象,損害了法治的嚴肅性和公信力,給經濟社會發展埋下嚴重隱患。領導干部在決策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確保公眾參與、專家論証、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環節落實到位﹔在執法過程中要規范調查取証、告知聽証、陳述申辯等環節,避免因追求效率而損害程序正義﹔在解決重大社會問題時要著力細化決策程序,引導人民群眾遇到問題依靠法律法規、按照相關程序尋求幫助,堅決糾正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現象,讓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使所制定的措施達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

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的形成,既需要領導干部在履職實踐中的自我錘煉,也需要建立科學完善的制度保障體系。一方面,充分發揮考核評價機制的“指揮棒”作用,將依法履職能力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標尺,在改革發展的主戰場、服務群眾的第一線考察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分析問題、運用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另一方面,構建科學、系統、嚴密、可操作性強的法治建設考核指標體系,加強領導干部依法辦事監督檢查,完善綜合性法治評價工作機制,進一步壓實各級領導干部的法治建設責任,力促其依法履職、依法用權、依法行事,對那些法治意識淡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干部,嚴肅執紀問責,形成有力震懾。

“十五五”時期,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克服市場機制的盲目、促進社會建設的和諧、保障公平正義的實現,無不需要法治的力量。當每一位領導干部都能在想問題、作判斷、出措施的各個環節堅守法治標准、遵循法治要求,必將贏得更廣泛的社會信任,凝聚起法治中國建設的強大力量,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更為堅強的保障。

( 編輯:劉瓊   送簽:徐雅維   簽發:林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