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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職根基
特邀嘉賓
巫運康 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委常委,州紀委書記、監委主任
裘春華 遼寧省大連市紀委常委、監委委員
黃曉玲 福建省永安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監委代主任
農村基層干部直接聯系服務群眾,其廉潔履職事關黨的執政根基與鄉村全面振興。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始終高度重視“三農”工作,強調鄉村振興,關鍵在人、關鍵在干,強調要建設一支政治過硬、本領過硬、作風過硬的鄉村振興干部隊伍。今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新修訂的《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不斷完善農村權力運行監督機制,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向群眾身邊延伸,為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提供堅強保障。《規定》從哪些方面對農村基層干部的行為進行了規制?紀檢監察機關如何落實《規定》要求,聚焦農村基層存在的突出問題強化監督執紀?我們特邀紀檢監察干部進行交流。
《規定》從哪些方面對農村基層干部的行為進行了規制?
裘春華:新修訂的《規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黨的建設的重要思想、關於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及關於“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細化完善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職要求,為實現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使命任務夯實基層基礎。
《規定》聚焦強農惠農富農補貼資金發放、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鄉村建設項目管理等8個方面,細化“負面清單”、明確行為邊界,有效防范農村基層干部虛報冒領、侵佔挪用、擅權妄為等廉潔風險,保障涉農資金安全規范使用,為鄉村產業發展、人居環境整治、基礎設施建設等重點工作保駕護航,助力以農業農村現代化更好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
《規定》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優親厚友、吃拿卡要、辦事不公等突出問題強化制度約束,擴大監管覆蓋范圍,將駐村第一書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等納入規范范疇,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督體系,促進基層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切實維護農村集體和農民群眾合法權益,不斷增強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規定》以“負面清單”形式明確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職的具體行為規范,將紀律處分條例的紀律要求進一步細化為貼合農村基層實際的實操性准則,精准覆蓋農村基層干部履職中的典型廉潔風險點。實踐中,既要以紀律處分條例的總體要求筑牢思想根基,明確廉潔履職的政治方向和基本准則,又要以《規定》的具體規范校准行動標尺,厘清基層干部履職中的行為邊界,同時依托《規定》明確的監督機制與紀律處分條例設定的處分標准形成閉環,讓紀律要求落地基層實踐,切實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農村基層延伸,為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職、鄉村全面振興提供紀律保障。
黃曉玲:《規定》作為規范農村基層干部履職行為的基礎性法規,為加強農村基層干部隊伍建設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隨著學習貫徹走深走實,其成效正在基層治理中不斷顯現。
紀律規矩意識更加牢固。《規定》以“負面清單”形式,清晰劃出行為紅線和履職底線。在具體實踐中,通過將《規定》與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貫通學習,針對鄉鎮黨政“一把手”、村黨組織書記等重點對象靶向施教,有效推動了“紙面規定”向“心中戒尺”轉化。農村基層干部知敬畏、守底線的思想自覺進一步提升,在推動發展、服務群眾中既能放開手腳,又能行止有度。
村級事務運行更加規范。《規定》將在村級組織中履行管理監督職責的人員均納入適用范圍,並聚焦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鄉村建設項目管理、農村事務監督等關鍵領域提出剛性約束,為精准有效監督明確了重點、劃定了范圍。學習貫徹《規定》的過程,成為推動村級權力運行制度化、規范化的過程,有效推動民主決策、“四議兩公開”等制度執行。比如,我們組建了永安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將集體資源資產納入平台公開競價交易,有效防范了“人情包”“權力包”等問題,促進資產保值增值和交易過程陽光透明。
監督治理效能更加彰顯。《規定》的貫徹落實,有力推動監督力量下沉、監督關口前移。通過片區協作、提級監督機制,有效整合縣鄉村三級監督力量,對重點村、重大事項開展交叉檢查和聯動監督,破解基層監督難題。同時,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信息化手段,打通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強農惠農富農補貼資金發放等數據壁壘,建立智能預警模型,實現對村級小微權力的智慧監督和動態監測。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得到嚴肅查處,基層權力運行的“防火牆”越筑越牢,風清氣正、干事創業的基層政治生態持續優化。
紀檢監察機關如何落實《規定》要求,聚焦農村基層存在的突出問題強化監督執紀?
巫運康:《規定》第五條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特別是縣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協助同級黨委加強對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持續整治侵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紀檢監察機關要立足職能職責,貫徹《規定》要求,按照二十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持續發力懲治‘蠅貪蟻腐’”的部署要求,聚焦農村基層突出問題,強化監督執紀。
建強隊伍,提升干部履職能力。基層紀檢監察干部是監督執紀的前沿力量,其能力素質關系到監督實效和群眾的獲得感。研究制定鄉鎮紀檢監察機構工作指引,從職責權限、工作流程、文書規范等方面細化要求,為履職提供清晰的“操作手冊”。嚴把案件質量關,加強縣級紀委監委對鄉鎮紀檢監察機構的指導,著力提升基層案件辦理水平。建立“分層分類+實戰實訓”培訓體系,重點加強對項目資金監督、群眾工作方法、基層常見違紀違法問題查處等實務培訓,不斷提升鄉鎮紀檢監察干部精准發現問題、規范執紀執法、有效化解矛盾的能力。
片區協作,破解基層監督難題。按照“地域相鄰、便於協作”原則,跨鄉鎮、村建立協作片區,統籌調配片區內鄉鎮紀委、村務監督委員會等力量,對鄉村振興重點項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等開展聯合監督、交叉檢查。運用“清單化監督+專項檢查”模式,聚焦《規定》明令禁止的侵佔挪用補貼資金、違規處置集體資產資源、鄉村工程建設中搞利益輸送等突出問題深挖細查,增強監督合力。
黃曉玲:紀檢監察機關是推動《規定》落地、維護紀法權威的重要力量。要嚴格對標《規定》要求,認真貫徹落實二十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部署,堅持“查、改、治”一體推進,有效提升基層監督質效。
織密網絡“合力督”。《規定》明確縣級紀委監委可通過提級監督、片區協作等方式整合基層監督力量,為破解基層監督難題提供了制度依據。要優化力量配備,用好市統籌抓鄉促村機制,科學劃分協作片區,充分發揮“室”牽頭抓總、“組”攻堅主戰、“地”靠前監督的協同作用,聯動開展監督檢查和復雜案件查辦。要圍繞《規定》明確的8個方面“負面清單”確定監督重點,推動照單履職、精准發力。要激活前哨作用,引導指導村紀委書記(紀檢委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按照《規定》要求積極履職,通過交叉監督、聯合檢查等方式,持續提升基層主動監督能力。
深挖線索“精准查”。推動《規定》在基層落地,關鍵在於監督執紀精准發力。要對照“負面清單”,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的痛點難點主動出擊。拓展線索渠道,用好用活基層小微權力監督平台等載體,緊盯侵吞集體資產、截留挪用補貼、在民生服務中吃拿卡要等突出問題,全面起底問題線索。集中力量攻堅,運用領導包案、片區協作、巡審聯動等模式,著力突破有影響、有分量的重要案件。提升案件質量,貫通運用《規定》與紀律處分條例和監察法等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對事實証據、定性量紀、手續程序等方面嚴格審核把關,確保案件經得起檢驗。
系統施治“促長效”。堅持標本兼治,做好案件查辦“后半篇文章”。推動建章立制,從個案中發現共性問題,加強類案分析,通過提出紀檢監察建議等方式,督促相關單位整改問題、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構建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的長效機制。深化警示教育,用好農村基層干部典型案件“活教材”,分類組織開展警示教育,引導農村基層干部時刻繃緊紀律弦、筑牢拒腐防變思想防線。
如何堅持嚴管厚愛結合,鼓勵農村基層干部在遵規守紀前提下積極作為?
巫運康:紀檢監察機關既要用監督加壓,又要用信任加力,引導廣大農村基層干部在遵規守紀的前提下積極作為,為鄉村全面振興注入強勁動能。
准確追責問責,保護干事創業積極性。《規定》明確,農村基層干部履行職責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責任。實踐中,要細化認定的情形、程序和結果運用機制。對涉及改革探索、推動發展中出現的偏差,要實事求是、精准區分故意違紀與工作失誤、主觀疏忽與客觀條件限制,確保處理結果客觀公正,既維護紀律剛性,又體現政策溫度。
及時主動澄清正名,為擔當實干者“撐腰”。《規定》要求,農村基層干部受到誣告、錯告,有必要予以澄清的,有關黨組織、單位和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澄清。實踐中,要建立健全核查了結、澄清正名等工作規范。堅持“因人施策、因事而異”,經核查屬不實舉報或誣告陷害的,綜合考慮影響范圍和干部本人意願,靈活採取書面、會議、通報等方式,在適當范圍內予以澄清,幫助干部消除負面影響、恢復名譽。對捏造事實、偽造証據、惡意中傷、誣告陷害等行為,依規依紀依法嚴肅查處,旗幟鮮明地釋放“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的強烈信號,推動形成依規依紀依法有序反映問題、抵制歪風邪氣的良好氛圍。
扎實開展暖心回訪,讓“跌倒”干部再出發。要將受處分(處理)農村基層干部的回訪教育作為監督執紀“后半篇文章”的重要環節,建立常態化、規范化暖心回訪機制。堅持“一人一策”,回訪前全面了解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干部思想動態、現實表現和實際困難。回訪中注重思想疏導、政策解釋、困難幫扶,讓“有錯”干部感受到組織的關懷和信任,幫助他們重塑信心,從“有錯”向“有為”轉變。
裘春華: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關鍵在於激發農村基層干部隊伍活力,需要黨組織扛牢主體責任,紀檢監察機關履行好監督責任、協助職責,以《規定》為尺子,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推動農村基層干部主動擔當作為,為以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更好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提供堅強保障。
嚴明紀律規矩。圍繞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村級工程項目建設等基層權力運行重點環節,梳理小微權力清單,明確村干部履職流程與禁止性規定,推動村務公開常態化,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針對農村“熟人社會”監督難、監督力量分散等問題,推行片區協作、交叉互查機制,整合縣鄉力量開展聯合監督。
精准執紀問責。運用“第一種形態”處置苗頭性問題,通過走訪群眾、專項檢查等方式,及時發現農村基層干部在政策執行、服務群眾中的偏差,以提醒談話、批評教育等方式防微杜漸,避免小問題演變成大錯誤﹔區分不同情形精准追責問責,甄別主觀故意與客觀失誤、違紀違法與工作偏差等情形,做到權責對等、寬嚴相濟,防范問責泛化、簡單化。
激發干事動力。對受到不實舉報的農村基層干部及時澄清正名,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准確認定農村基層干部在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改革創新中因客觀條件限制出現失誤等情形﹔對受處分的村干部開展跟蹤回訪,結合其違紀情節、整改表現等,制定個性化談話方案,幫助其認識錯誤、重拾干勁﹔針對農村基層干部的履職能力,聚焦鄉村全面振興、政策執行等重點任務,有針對性開展紀法教育,提升干部依規干事的意識。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 編輯:孫凱佳 送簽:徐雅維 簽發:林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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