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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织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法律网

姜 洁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2018年10月29日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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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反腐败国际合作与追逃追赃工作中的多个法律空白得到填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际合作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这体现我国正在编织更加严密的反腐败法律网络,持续强化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合作的广度和力度,再次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党中央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顶层设计,再次释放“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强烈信号

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提供司法支持,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所作出的顶层设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出台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再次释放出党中央“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强烈信号,彰显出党中央追逃追赃态度绝不动摇、力度绝不减弱的一贯立场和鲜明态度,体现出党中央深化国际合作、布下反腐败天罗地网、决不让腐败分子躲进“避罪天堂”的坚定决心和高压态势。

据介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起草过程历经10余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通过不久,中央纪委于2004年牵头成立研究实施公约协调小组,明确提出制定司法协助法的任务,司法部会同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等加快研究起草进度。2015年6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被列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经过近3年全面深入的调研论证,在先后5次广泛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此次提请审议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有着密切联系。2014年,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提出了研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任务。201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报告。中央纪委建议在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出规定。

“这些成果来之不易,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部门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的制度优势正转化为治理效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际合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两部法律的修改和出台,一方面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重要措施,另一方面提升了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法治化水平,为我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同外逃腐败分子作斗争,不断加大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力度提供了有力武器。

确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之一,与监察法形成有序衔接

此次通过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确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为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之一,并赋予监察机关在腐败犯罪案件调查等活动中,与外国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刑事司法协助的职责,明确了监察机关和国内有关机关在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职责分工。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主任黄风表示,该法的出台填补了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合作的国内法律空白,改变了之前我国同国外开展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无国内法律可依的局面;同时,和监察法形成有序衔接,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深入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完善了我国对外合作的法律依据,使《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我国同国外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等在国内真正“落地”,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加强追逃追赃工作扫除了法律障碍,有利于我国履行反腐败国际条约义务,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

黄风举例,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出台前,外国如果有腐败分子将赃款转移到我国境内,对方向我国请求司法协助,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赃款,我国由于没有相应的国内法律规定,是无法执行对方的司法协助请求的。出于互惠对等原则,当我国向对方提出相应的司法协助请求时,也有可能遭到拒绝。黄风认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出台后,既为其他国家向我国请求司法协助提供法律依据,也会推动其他国家加大向我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力度。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丰富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手段,对腐败分子形成强大震慑

刑诉法增设的缺席审判程序一章中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认为,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有利于破解多年来制约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深入开展的机制性障碍,织密对外逃腐败犯罪分子的法网。他举例,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建立之前,一些外逃腐败分子的案件由于时间过长,容易导致证人记忆减退、证据灭失等情况发生,证据得不到及时固定,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后,可以对外逃犯罪分子及时作出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彰显法治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还将进一步丰富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工作手段。目前,我国境外追逃的方式主要有4种,即引渡、遣返、劝返和异地追诉,缺席审判则和上述方式一起,为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更强有力的手段。通过作出刑事缺席审判,对外逃腐败分子定罪量刑,对其涉案财产追缴没收,让腐败分子人财两空,对其形成强大震慑。

值得注意的是,刑诉法对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充分保障腐败犯罪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并赋予被告人必要的救济手段。这彰显了司法文明,维护了司法公正,符合国际司法准则。

“两部法律的修改和出台,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宝贵经验的及时总结,可谓水到渠成;同时也为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受访专家表示。

( 编辑:王楠   送签:张桃英   签发:白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