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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解读 | 江苏省级机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领导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2022年07月07日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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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级机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领导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2020年3月6日中共江苏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3月12日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省级机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领导责任,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领导责任,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践行“三个表率”、建设模范机关,为推动省级机关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领导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住“关键少数”,防止“灯下黑”问题。

(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旗帜、强化理论武装。

(三)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提升组织力,锻造坚强有力的机关基层党组织。

(五)坚持以上率下,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带头,以机关带系统,全面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

(六)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勇于探索实践、善于总结提高,增强机关党建工作实效。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带头做到“两个维护”。

(一)推进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牢固树立政治机关意识,细化实化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省委关于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规定要求,切实把准政治方向,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夯实政治根基,涵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永葆政治本色,提高政治能力,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上带好头、作示范。

(二)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学习和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作为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来抓,做到深学细照笃行。自觉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对标对表,自觉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标对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对党忠诚教育,落实“四个服从”,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加强警示教育,引导机关党员干部强化自我约束,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老实人。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言行要坚决批评制止,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三)巩固发展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打造具有省级机关特色的党内政治文化品牌。

第五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学习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发挥党员领导干部领学促学作用。坚持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提高学习质量,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及关于本系统本领域工作的重要论述,在对标对表中解放思想、统一思想。中心组学习情况和成果应及时在机关党员干部中通报。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突出抓好青年干部理论武装工作,创设“青年学堂”、评选青年学习标兵,有计划地对年轻干部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

(二)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动态,做好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防范。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扬斗争精神,敢于发声亮剑,坚决与错误言行作斗争。

(三)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并完善谈心谈话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之间要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及时掌握机关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定期听取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汇报。

第六条  坚持抓基层、打基础,不断提升机关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

(一)强化基层党组织功能。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注重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全面推进基层党组织创先争优。加强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企业等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分类指导。加强对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党组(党委)书记带头建立基层党组织工作联系点,发现和解决机关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建强抓实党支部。贯彻落实党支部工作条例,推动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指导党支部提升组织力,培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先锋行动队。党员领导干部要推动所在党支部建设成为先进党支部。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选优配强支部书记,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稳妥有序处置不合格党员。充分发挥党支部在选人用人中的监督作用,党员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应当听取所在党支部意见。

(三)配齐配强党务干部。机关党委书记应由政治过硬、熟悉党务工作的部门党组(党委)成员担任,出缺应在6个月内补齐。严把专职党务干部入口关,注重把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放到专职党务岗位培养锻炼,工作业绩突出的注重提拔使用,不称职的应及时调整。落实党务干部和业务干部轮岗交流机制,增强党务干部队伍活力。

第七条  严格正风肃纪,持之以恒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一)持续整治“四风”问题。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防止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弹,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落实中央以及省委为基层减负相关部署,树立正确政绩观,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统一起来。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防止利用省级机关的权力和影响力谋求个人利益。

(二)密切联系基层群众。带头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完善和落实党员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直接联系群众、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等制度,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走好网上群众路线。坚持重大决策调研先行,广泛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提倡蹲点调研、“解剖麻雀”。

(三)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明党的各项纪律,抓好纪律教育、政德教育、家风教育,带头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认真排查廉政风险隐患,健全防控机制。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加强党性修养,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八条  完善制度体系,推动领导责任落实。

(一)健全完善党组(党委)领导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结合实际,明确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具体责任,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定期向省委报告履责情况。

(二)建立健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机制。把机关党建纳入本部门单位工作总体布局,与业务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结合实际,提出党建与业务融合推进的具体措施或实践载体,有效解决“两张皮”问题。

(三)坚持把有效管用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建立健全体现中央精神、贯彻省委要求、符合本部门单位特点,较为完备、务实管用的机关党建工作制度体系,并抓好落实。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九条  党组(党委)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机关党委书记承担机关党建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

第十条  党组(党委)根据本实施办法,每年初制定党组(党委)领导、机关党委负责、党支部落实机关党建“三级”责任清单,细化责任内容,完善责任体系。

第十一条  党组(党委)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工作情况汇报,专题研究部署机关党建工作。及时研究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指导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加强自身建设,定期召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会议,发挥委员作用。

第十二条  党组(党委)书记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题调研,围绕落实机关党建领导责任,了解和掌握基层党建开展情况,听取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意见建议。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听取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情况汇报。严格按照规定保障机关党建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党组(党委)根据需要对所管理的基层党组织开展政治巡察,可结合实际把机关党支部纳入监督范围,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四章  检查考核和监督

第十四条  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统一领导省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党的工作,指导督促党组(党委)履行主体责任。

省委省级机关工委每年采取走访调研、问卷调查、查阅机关党建网络信息数据等方式,对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领导责任和重点工作、重要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省委、通报党组(党委)。每年开展对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建工作考核。总结宣传党组(党委)领导机关党建工作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五条  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领导责任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每年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通报抓机关党建工作情况、接受评议。

第十六条  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基层党组织落实机关党建责任述职评议考核机制。机关党委书记每年向省委省级机关工委和党组(党委)述职。基层党组织书记向上一级党组织述职并接受评议考核。专兼职党务工作经历纳入干部履历。

第十七条  省委巡视组、省纪委派驻(派出)机构要把机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领导责任情况作为政治监督的重要内容,并按规定将有关情况通报省委省级机关工委。

第十八条  加强对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领导责任情况的督促检查。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领导责任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作为领导班子评价和领导干部确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党组(党委)因落实机关党建领导责任不力受到问责的,领导班子和党组(党委)书记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建立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领导责任负面清单,防止出现下列情形。

(一)责任落实不到位。全年未研究机关党建工作。未按要求制定当年落实机关党建领导责任清单。政治巡视巡察等专项检查督查反馈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二)理论学习未达要求。中心组学习制度不落实。未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理论学习表面化、形式化问题严重。

(三)意识形态责任落实虚化。未按要求担负起主体责任,导致意识形态领域发生重大事件或者负面舆情问题。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未提要求,未落实领导责任。

(四)服务中心工作不到位。未将党建与业务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或者有部署无落实。在贯彻新发展理念中职能作用发挥不明显,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产生恶劣影响。

(五)抓基层党建工作不力。机关党委未按期换届或者基层党组织未按期换届超过三分之一。党支部建设薄弱。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不足,选配机关党组织负责人不当。社团协会党组织不健全、监管不到位。

(六)党员领导干部带头作用发挥不好。不按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全年未给党员上党课。指导所在党支部工作不到位。

(七)关怀激励帮扶机制不落实。因思想政治工作不及时、不到位,导致党群、干群关系紧张。不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对困难党员职工缺乏关心关爱。

(八)“四风”问题严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问题较多,基层群众反映强烈。集中整治组织领导工作不力,对问题整改敷衍了事,不到位、不彻底。

(九)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不力。部门单位违规违纪问题较多。对违纪党员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及时。机关纪律建设缺失,机关纪委(纪检委员)不能发挥作用。

(十)其他不落实机关党建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发现党组(党委)出现第十九条情形时,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向党组(党委)通报提醒、督促整改,问题较多时应向省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现党组(党委)不落实机关党建领导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章制度,追究党组(党委)班子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党的工作机关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省级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党组(党委)。党组织关系在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的其他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机关党建研究》2022年第5期 

( 编辑:谢淳子   送签:谢淳子   签发:梁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