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稿邮箱:qizhixmt@126.com
理论纵横 | 充分认识党的纪律惩、治、防的辩证统一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既注重惩处违纪行为、形成严的氛围;又注重解决制度问题、扎紧制度笼子;还注重解决思想问题、拧紧“总开关”,推动形成从严执纪、完善制度、强化教育、养成自觉的完整链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纠正错误与预防偏差一起抓,推动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不断守正创新。要充分认识党的纪律惩、治、防的辩证统一关系,加深对《条例》内容及其主旨的理解,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引导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一、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延安整风运动首次提出,党的七大将其作为纪律建设的方针写入党章,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再次重申并一直沿用至今,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惩前毖后”是指揭发错误、批判缺点要有科学的态度,让前车之覆成为后车之鉴;“治病救人”是指像医生治病一样帮助党员改过自新走上正道。对于党组织而言,处分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对违纪党员的恰当处理达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的效果,并以此教育违纪党员和其他党员。
党的十八大以来三次修订《条例》都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规定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要立足于小、立足于早。新修订的《条例》更是突出了抓早抓小的理念,总则部分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深化”要求,并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在第一种形态中增加“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开展批评教育以“红脸出汗”的方式方法,切实做到用党的纪律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第十九条规定对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党员可以免予处分的情形;新增第二款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不予党纪处分,而是适用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为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供制度依据。《条例》对党员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既体现动辄则咎,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理念;也坚持错、责、罚相适应,防止出现追责不力或者滥用处分两种错误倾向,最大限度教育人、挽救人,帮助出问题的干部从“有错”向“有为”转变。
“惩”是为了“治”,惩治一个,挽救一片。《条例》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党纪处分宣布不论是对受处分人员,还是其所在单位的其他党员,都具有强烈的冲击力。这一规定要求将处分决定“一张纸”变为立体化、触及灵魂深处的警示教育“一堂课”,放大身边“活教材”警示效应,旨在引导党员干部从中汲取教训、反躬自省、引以为戒。
为了让因犯错误受到处分依然留在党内的党员改过自新、看到希望,《条例》专门新增一条明确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这一规定既体现了违纪成本、使违纪党员受到教育,又不至于导致党员因党纪处分而长期受到影响,还可省去解除处分的繁琐手续,为已改正错误的党员在影响期满后得到组织使用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
二、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干部是决定因素。对待党的干部既要严管,也要厚爱,平衡好激励与约束的关系。特别是纪律处分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避免“一刀切”式的简单粗暴和有失公正的大而化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让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条例》坚持实事求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生动局面。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第十九条明确对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为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等工作中的失误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法规依据,有助于促使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真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进一步用好容错纠错机制,精准做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
针对组织人事工作中对领导干部“能上”皆大欢喜、“能下”却担心得罪人的普遍心理,《条例》组织纪律部分增加对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推进领导干部敢于担当,做到讲原则不讲面子、讲党性不徇私情,切实将“能上能下”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同时,充实在干部、职工的“职级晋升”“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等工作中违规谋利、弄虚作假行为的处分条款,保障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到位,促进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环境。
针对基层存在的问责泛化滥用、处理简单化不平衡导致干部消极“避责”、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等现象,《条例》工作纪律部分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免除广大党员干部投身干事创业、改革创新、推动发展的后顾之忧,督促健全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精准问责长效机制,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三、坚持纠正错误与预防偏差一起抓
贯彻落实党中央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的新部署新要求,离不开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纪律是行为约束,也是行动指引,具有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执行的重要作用。对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行为的纪律处分,不仅是对落差偏差等错误行为的负面惩处,也是对真抓实干行为的肯定和鼓励,以令行禁止督促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地见效。
针对监督执纪发现的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条例》坚持靶向施治、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明确纪律底线和执纪标尺,让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切实发挥纪律督促政策落实、优化治理、促进发展的功能。一是充实对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同时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等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二是明确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保障建设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畅通全国大循环。三是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党员以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用斗争精神、担当作风诠释为党尽责、为民造福。四是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和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与时俱进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促进党员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推动党员干部在增进群众感情、维护群众利益上担当作为。
(作者系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建教研部教授)
来源:《机关党建研究》2025年第3期
( 编辑:谢淳子 送签:谢淳子 签发:陈诚 )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旗帜杂志社版权所有 人民网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承建 版权声明
转载请注明来源,京ICP备18060497号-1,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624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5,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2067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4068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