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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善法於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於一國,則一國治。
——《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 全面深化改革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等文中引用
■ 解讀
法律是社會的基本規則。這就要求,法律應該是對國家發展有益、對社會治理有益的,這樣的法才是善法。對於一個國家,所謂的善法,首先要是符合自己國情的法,不可能原樣照搬其他國家地區的法律,哪裡有抽象的適用於所有社會的法呢?其次,它要是以人為本的法,要能正確反映和統籌兼顧不同方面群眾的利益,著力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同時,它還應該是有利於國家發展、社會穩定的法,能把國家各項事業發展納入正確軌道,從制度上、法律上解決國家發展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問題。
■ 原典
蓋君子之為政,立善法於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於一國,則一國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悅之,則日亦不足矣。使周公知為政,則宜立學校之法於天下矣﹔不知立學校而徒能勞身以待天下之士,則不唯力有所不足,而勢亦有所不得也。
——﹝北宋﹞王安石《周公》
■ 釋義
宋神宗熙寧二年(1069年),王安石領導了中國歷史上著名的“熙寧變法”。針對北宋當時的政治、經濟狀況,王安石認為問題的症結在於缺少明確的“法度”。他不僅強調立法,而且強調立“善法”﹔指出要使法“善”,就必須實行改革。
在《周公》一文中,王安石借評價西周初期杰出的政治家周公提出政見:“立善法於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於一國,則一國治。”這裡所說的“國”,是指周朝時的諸侯國,為“天下”的一部分。他認為,周公輔政應將廣設學校之法推行天下。如果不設立學校培養人才,而僅憑自己的“一沐三握發,一飯三吐哺”招賢納士,那麼不僅能力不夠,而且最終也是行不通的。
“善法”之說語出《管子·任法》:“今天下則不然,皆有善法而不能守也。”雖各有側重,但不論《管子》中的“守善法”,還是王安石的“立善法”,均順應時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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