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旗幟網>>中央和國家機關行業協會商會黨建>>政策解讀

中央國家機關部門機關黨委和機關紀委書記、副書記任免審批工作辦法

2017年12月15日13:12  來源:旗幟網

(國工辦發〔20101號)

為做好中央國家機關部門機關黨委和機關紀委(以下簡稱機關“兩委”)書記、副書記任免工作,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中央國家機關黨務干部隊伍,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中央國家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共中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廳字〔200029號)的規定,中共中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工委)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機關“兩委”書記、副書記的任免審批工作。

第二條 部門機關黨委副書記和機關紀委書記、副書記新任人選原則上不超過57周歲。專職領導職數為3名以上的機關黨委,應配備140歲左右的副書記﹔專職領導職數為2名的機關黨委,也應注意合理的年齡結構。

第三條 部門機關“兩委”書記、副書記任同一職務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四條 部門機關黨委書記一般應由部門黨員行政副職兼任。常務副書記由部門內設機構正職級別的領導干部擔任﹔副書記由部門內設機構正職級別或副職級別的領導干部擔任。

機關紀委書記一般由機關黨委副書記兼任。黨員人數較多的部門應設專職紀委書記或副書記。機關紀委書記由部門內設機構正職級別或副職級別的領導干部擔任,機關紀委副書記由部門內設機構副職級別的領導干部擔任。

第五條 部門機關黨委副書記和機關紀委書記、副書記的任免、調動,部門黨組(黨委)應委托人事司或機關黨委同工委組織部進行溝通協商后,報工委任免。

第六條 部門內部如無機關黨委副書記和機關紀委書記、副書記合適人選,則由工委與部門黨組(黨委)溝通協商后推薦提出。

第七條 部門機關黨委任期屆滿,新一屆機關“兩委”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經部門黨組(黨委)與工委溝通協商后,由部門機關黨委報工委審查。對擬新任機關黨委副書記和機關紀委書記、副書記的人選,工委進行組織考察。經黨員大會或黨代會選舉后,報工委審批。

第八條 部門機關黨委任期內,機關“兩委”書記、副書記如需調整,經部門黨組(黨委)與工委溝通協商后,由部門黨組(黨委)或機關黨委提出任免建議,報工委審批。對擬新任機關黨委副書記和機關紀委書記、副書記的人選,工委進行組織考察。

第九條 工委組織考察的程序是:

(一)由工委組織部或與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聯合組成考察組。

(二)工委組織考察一般聽取部門機關黨委書記、副書記、“兩委”常委或委員,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擬任人選所在部門、綜合部門負責同志等相關人員的意見,並向部門黨組(黨委)分管領導同志反饋。

(三)工委組織部根據組織考察情況,研究提出任用建議報工委審批。

第十條 工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各部門機關“兩委”書記、副書記任免事項,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工委組織部負責同志介紹擬任人選的推薦提名、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二)工委領導班子成員進行討論。

(三)進行表決。工委會超過應到會成員半數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一條 部門機關黨委書記、副書記的任免決定,由工委報中央組織部備案。

第十二條 部門機關“兩委”書記、副書記的任免決定下發后,部門黨組(黨委)或機關黨委應通過一定形式及時宣布。

第十三條 部門機關“兩委”書記、副書記,在批准任職后由工委分管副書記代表工委進行談話,並參加工委統一組織的任職培訓。

第十四條 選舉產生的機關“兩委”書記、副書記任職時間自當選之日起計算﹔屆中調整的部門機關“兩委”書記、副書記任職時間自工委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行政級別可自部門黨組(黨委)會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部門機關“兩委”書記、副書記辭職必須經部門黨組(黨委)和機關黨委同意,並報工委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離職守﹔擅自離職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工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