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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內統計工作規定

2017年12月15日13:25  來源:旗幟網

(中組部199613日印發)

黨內統計是黨的組織工作中一項經常性的重要工作,也是一種特定形式的黨內監督和調查研究工作。為了系統了解和及時掌握全國的黨內基本狀況、黨員隊伍和黨組織增減變化情況,以及黨內組織生活和執行黨內法規等情況,為研究制定有關黨的建設的方針政策和做好組織工作提供數字依據,更好地為研究和加強黨的建設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黨內統計工作在黨委領導下,由組織部門統一部署,實行條塊結合、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下級統計填報、匯總單位的黨內統計工作負有監督和指導責任。

第二條 黨內統計工作要做到:制表簡明、適用、科學,統計准確、真實、完整,報送及時、安全、手續規范,分析依據充分、觀點鮮明、有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 黨內統計報表由中央組織部制定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和其他省級統計匯總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可適當增加少量統計指標和專題調查表或另行制定基層用表,但應從嚴掌握,力求簡明、易填,盡量減少基層負擔,並報中央組織部備案。

第四條 黨內統計根據需要設定年報表、半年報表、季報表、月報表或專題調查表、抽樣調查表。

第五條 黨內統計以黨員的正式組織關系和黨組織的隸屬關系為依據。發展新黨員、預備黨員轉正、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培訓、民主評議黨員以及黨員出黨和黨員受紀律處分情況等,由負責發展、組織培訓、評議或處理的單位統計。

第六條 黨內統計報表的基層填報單位為農村鄉(鎮)和城市街道,以及各級獨立的行政和企、事業單位的基層黨組織。隨著黨內統計基層、基礎工作的加強和先進技術手段的應用,逐步減少匯總層次,向縣級直接統計過渡。

軍隊、武警部隊的基層填報單位由其主管機關確定。

第七條 黨員、黨組織的現狀和增減變化情況,黨內組織生活、執行黨內法規等情況,必須按有關要求和程序進行日常規范登記。各級填報和匯總單位要從各地實際情況和發展趨向出發,相應地建立和完善統計台帳、統計卡片、簿冊或建立電子計算機統計基本信息數據庫。及時掌握有關情況的最新狀態,保証黨內統計數據質量,提高工作實效。

第八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必須保証黨內統計報表上報時間的統一性和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黨內統計報表的填報原則和統計口徑等,以中央組織部編制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統計年報表統計指標編制說明》為准。各級填報單位在匯總上報前,必須對統計數據進行認真、細致、全面的技術審核和邏輯審核,防止和減少差錯。對統計以及數據分析中的一些重要情況和問題,應附必要說明。

第九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不斷研究改進統計方法和手段,縮短統計周期,防止和消除重、漏統計現象。建立、健全黨內統計報表的布置、統計、審核、匯總、整理、分析、上報、立卷、管理等項工作制度。

要逐步採用電子計算機管理黨員、黨組織和其他與黨內統計內容有關的基本信息,建立網絡系統,實現黨內統計手段現代化。

第十條 要加強對黨內統計資料的綜合整理和分析研究工作,充分發揮統計資料的作用。各級黨內統計填報和匯總單位每年要集中一定時間和力量,研究統計數據,確定調研和分析題目,向黨委和上級組織部門報送高質量的綜合或專題分析報告。

第十一條 依照中央組織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內統計資料的提供、公布和密級管理問題的有關規定,加強對黨內統計資料的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縣(市)和縣(市)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要明確專門機構並選配專(兼)職黨內統計干部負責黨內統計工作。選配的統計干部要黨性強、嚴守機密、工作踏實、認真細致、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熟悉組織工作業務,有較強計算能力、文字能力和一定組織能力。統計干部要保持相對穩定,必須調動時,要先配后調、以老帶新,做好交接工作。

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有計劃地培養訓練統計干部,全面提高他們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支持和鼓勵統計干部積極負責地開展工作,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切實關心他們的成長,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第十三條 開展黨內統計質量評優和表彰活動,激勵黨內統計干部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和樹立嚴謹認真的工作作風。統計工作中,要杜絕虛報、瞞報、隨意填報或對數據作不負責任的技術處理的行為。對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內統計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檢查統計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和各項工作制度的執行情況,總結推廣好的經驗,指導解決帶有傾向性的問題,不斷提高黨內統計工作水平。

第十五條 地方和有關部門黨委(黨組)要保証黨內統計工作所必需的經費開支。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由中央組織部組織局負責解釋。各地黨委組織部門和有關政治機關可結合各自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