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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國家機關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審核辦法(試行)

2017年12月15日13:42  來源:旗幟網

201739日起執行)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國家機關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審核工作,促進行業協會商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中辦發〔201539號)、中央組織部《關於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后黨建工作管理體制調整的辦法(試行)》(中組發〔201516號)和民政部《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試行)》(民發〔2015166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已脫鉤行業協會商會和直接登記成立的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審核(以下簡稱負責人審核)由中央國家機關工委負責,工委協會黨建部具體執行。

第三條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是指擔任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等職務的人員。

第四條 負責人審核側重於政治審核,主要包括負責人的政治表現、遵紀守法和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五條 負責人審核按照“重點人員重點審核”的原則,對理事長(會長)和秘書長採取實地和函調兩種方式進行審核,對副理事長(副會長)採取函調方式進行審核。

第六條 實地審核主要通過查閱檔案、談話了解等方式進行,其中談話對象包括:審核對象組織關系所在單位或上級單位負責同志、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同志、人事主管單位負責同志、所在單位班子成員或干部職工等。

第七條 函調審核主要通過向審核對象組織關系所在單位或上級單位、工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等發函方式進行審核,由其組織關系所在單位或上級單位、工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出具政治審核表現。

第八條 所有審核對象均需由本人戶籍所在地公安系統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的証明﹔所有審核對象均需出具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如是企業法人代表的,還要出具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企業信用報告。

第九條 負責人審核程序:

(一)行業協會商會在與工委協會黨建部提前溝通基礎上,研究提出負責人候選人建議人選名單,報工委協會黨建部。

1、涉及換屆或新成立的,報送材料主要包括:關於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候選人建議人選的請示,《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政治審核表》《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証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個人或企業信用報告》,行業協會商會換屆方案或成立方案,《章程》,理事或常務理事候選人名冊等。

2、涉及屆中調整的,報送材料主要包括:關於屆中調整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的請示,《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政治審核表》《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証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個人或企業信用報告》等。

(二)接到行業協會商會有關材料后,工委協會黨建部通過查閱材料的方式對負責人候選人建議人選進行初核,並確保行業協會商會報送的材料齊全准確。

(三)按照有關規定,工委協會黨建部對負責人候選人建議人選進行分類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工委會研究決定。

(四)根據工委會意見,工委協會黨建部對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候選人進行核准。

(五)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選舉負責人並將選舉結果20日內報工委協會黨建部審核。

(六)工委協會黨建部根據前期核准意見,對選舉結果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行業協會商會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本辦法屬於過渡階段使用,待中組部制定新的審核辦法后再行修改完善。

第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工委協會黨建部﹔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