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旗幟網>>中央和國家機關行業協會商會黨建>>政策解讀

黨建指導員工作制度(試行)

2017年12月15日13:44  來源:旗幟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辦發201551)和中央國家機關工委(以下簡稱工委)《關於向行業協會商會派駐黨建指導員的暫行辦法》等文件規定,按照推進行業協會商會“兩個覆蓋”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工委負責選派黨建指導員,到已脫鉤或新成立的沒黨員或不能單獨建立黨支部的協會商會,指導開展黨建工作。有關行業協會商會要全力支持配合黨建指導員開展工作。

第三條 黨建指導員接受工委協會黨建部的管理。每名黨建指導員原則上指導4-5家行業協會商會。

第二章 主要職責

第四條 黨建指導員主要職責有:

(一)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積極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保証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行業協會商會的貫徹執行。

(二)列席行業協會商會關於發展規劃、規章制度、人事安排、工作計劃和總結、換屆選舉重要會議或重大活動等。

(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培養入黨積極分子和發展黨員工作,協助做好黨員教育、管理、培訓、服務工作,健全黨建工作制度,夯實黨建工作基礎。

(四)協助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落實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要求。

(五)加強對統戰工作和群團組織工作的指導,堅持黨建帶工建、帶團建,支持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六)協助做好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審核工作,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及其負責人按照章程開展工作,促進行業協會商會健康發展。

(七)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產生方式

第五條 黨建指導員可採取多種途徑進行選聘:

(一)從退休黨員干部中選聘。依托部委,選聘從部委及直屬單位、中央企業、北京等地方領導崗位上退下來的黨員干部,要求有黨建工作經驗、責任心強、身體健康可正常履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二)面向社會公開招聘。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要求政治素質好、具有一定黨建工作經歷、組織協調能力強、年齡不超過40周歲、中共正式黨員。

(三)選聘兼職指導員。在行業協會商會中選擇有黨建工作經驗、志願從事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的同志擔任兼職黨建指導員。

(四)選派現職黨務干部挂職鍛煉。從工委機關及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中遴選現職優秀黨務干部,派駐行業協會商會擔任黨建指導員。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六條 工委成立“黨建指導員工作室”,為黨建指導員提供固定的辦公地點,保障集中辦公需要。

第七條 工委按照有關規定給每位黨建指導員逐月發放工作經費或工資補貼。

第八條 工委為每位黨建指導員配備一台台式電腦並提供必須的辦公用品,或安排一名工作人員配合黨建指導員工作。

第五章 工作機制

第九條 建立會議制度。每半月初召開一次,每名黨建指導員匯報半月工作開展情況和工作計劃,研究開展工作中遇到的難題,分享工作中好的經驗做法等。工委協會黨建部工作人員會上對半月工作進行點評,對工作重點任務進行部署。特殊情況下,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第十條 建立工作日志和定期報告制度。黨建指導員根據工作開展情況,如實填寫工作日志,每月填報一次月度工作報告單,月底將工作日志和月度工作報告單報工委協會黨建部﹔也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報告工作情況。工委協會黨建部就重要事項及時上報工委。

第十一條 建立定期走訪制度。黨建指導員要掌握行業協會商會工作動態,每月至少到分管的行業協會商會走訪一次,了解情況,傳達學習中央精神﹔每半年至少組織分管行業協會商會開展一次活動。

第十二條 建立培訓制度。工委協會黨建部負責對每位黨建指導員進行上崗培訓,每半年對黨建指導員進行業務培訓一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對黨建指導員進行培訓。

第十三條 建立半坐班制度。黨建指導員可根據工作需要,採取半坐班的方式,合理安排工作時間。因故不能正常上班要提前請假。

第十四條 建立考核制度。工委協會黨建部每年對黨建指導員考核一次,根據黨建指導員履職情況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等,對表現優秀的黨建指導員給以表彰,對不稱職的黨建指導員及時進行調整。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供內部掌握使用,由工委協會黨建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