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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檔案造假、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等行為都會被政務處分

徐夢龍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0年06月23日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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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政務處分法在第三章詳細規定了應當受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對於引導公職人員樹立和強化依法用權意識,以及規范政務處分標准和尺度,都具有重要意義。

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種類較多,危害程度各不相同。梳理發現,政務處分法中所列出的違法行為,既包括貪污賄賂、濫用職權、違反規定公款消費等較為常見的公職人員違法行為,也對一些應當予以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作出進一步明確。

比如,“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被納入政務處分情形。黨的十八大以來,一些落馬黨員干部違紀違法事實中的人事檔案篡改、偽造等問題並不鮮見。“五假干部”盧恩光,年齡、學歷、入黨材料、工作經歷、家庭情況等全面造假,長期欺瞞組織。河北省共青團石家庄市委原副書記王亞麗,檔案中除了性別是真的,其余信息全是假的,檔案中的90多枚公章,有三分之一以上是假的。在這樣的背景下,將檔案造假納入政務處分情形,體現了政務處分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從處分力度上看,政務處分法提出“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既體現了處分的嚴肅性,也符合黨紀與國法有效銜接的要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相輔相成,有利於避免處分力度畸輕畸重等問題。

再如,政務處分法把“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列為政務處分情形,廣受關注。現實中,公職人員在出國(境)方面的確存在一些問題:有的違規獲取外國綠卡,如西安思源學院董事長周延波,未經批准獲取加拿大永久居留權,一直未向組織報告﹔有的出國(境)私自不歸,如廣東省國資委原主任劉富才未向組織報告擅自出國,並在省紀委宣布對其立案調查后拒絕回國配合組織調查﹔甚至有少數黨員干部攜贓款外逃。以上種種,給黨和國家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有的還在經濟上造成重大損失,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在2015年修訂時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增加了“違規取得國(境)外居留權或者外國國籍,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証件”的處分規定。此次政務處分法明確將此類行為納入處分情形,再次體現了紀法貫通、法法銜接的要求。

此外,“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故意刁難、吃拿卡要”“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行為,也都被納入政務處分情形,並規定了其適用的政務處分。

政務處分法注重突出近年來管黨治黨、從嚴治黨實踐中典型多發的違法類型,將其納入政務處分范圍,體現了紀法貫通,有利於推動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效貫通。(徐夢龍)

( 編輯:皮博   送簽:皮博   簽發:馮愛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