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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系列解讀之二

發揮黨員主體作用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1年01月06日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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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黨章規定的黨員8項權利被准確細致描述:“黨員有黨內知情權”“黨員有接受黨的教育培訓權”“黨員有黨內參加討論權”……

這部法規將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明確細化,劃出權利行使的邊界,促進廣大黨員全面知悉和積極行使權利,為更好地保障黨員權利奠定了堅實基礎,有利於發揮黨員主體作用,激活新時代廣大黨員干事創業的“新動能”。

堅持義務和權利相統一原則貫穿全篇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面從嚴治黨不斷深入推進,黨員權利保障工作從認識到實踐都得到深化和發展。在黨員義務和權利的關系上,明確提出義務在先,義務和權利相統一,強調要正確認識義務與權利、責任與擔當、行使權利與遵守紀律的辯証統一,這是黨的建設的重要理論創新。

黨章是在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了黨員的八項義務和八項權利,並把黨員義務規定在先,權利規定在后,強調在履行義務的前提下行使權利。

修訂后的《條例》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將“堅持義務和權利相統一”這一創新理論成果貫穿運用全篇。

修訂后的《條例》第三條規定了黨員權利保障應當遵循的原則,第二項就是“堅持義務和權利相統一,切實履行黨章規定的義務,正確行使各項權利,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

修訂后的《條例》通篇都體現著這一原則。一方面,立足黨員權利保障專門法規的定位,明確黨員享有廣泛的充分的權利,充實完善保障措施。《條例》中的20項保障措施,每一項都圍繞如何保障權利的正常行使進行設計。另一方面,在明確權利、保障權利的同時,還規定了行使權利的相關要求,強調黨員行使權利必須以履行義務、擔當責任、遵守紀律為前提。

比如,第四條規定,“黨員應當增強黨的觀念和主體意識,將行使黨章規定的權利作為對黨應盡的責任,向黨組織講真話、講實話、講心裡話,敢於擔當、敢於負責,遵守紀律規矩,正確行使權利”。

第十一條規定,“黨員進行批評、揭發、檢舉以及提出處理、處分要求,應當通過組織渠道,不得隨意擴散傳播、網絡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實,更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

黨員的義務和權利是辯証統一關系。黨員應當把履行義務、擔當責任、遵守紀律放在第一位,切實履行黨章規定的義務,正確行使權利,在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的新征程中發揮好先鋒模范作用。

明確細化黨員權利的同時劃出行使邊界

翻看修訂后的《條例》全文,第二章“黨員權利的行使”用專章對黨員享有的各項權利作出具體規定,促進廣大黨員全面知悉權利內容,從而樹立積極行使權利的意識。

第二章在2004年《條例》的基礎上做了修改,首先是章名由“黨員權利”改為“黨員權利的行使”。把重音落在“行使”二字上,意味著強調黨員要本著對黨高度負責的政治責任感,積極主動地行使權利,充分發揮黨員主體作用。

本章修訂的一個突出亮點就是,修改了2004年《條例》分別用一個條文對應黨章第四條規定的一個方面權利的體例安排,用13個條文將黨章規定的8個方面黨員權利,進一步明確細化為黨內知情權、接受黨的教育培訓權、黨內參加討論權、黨內建議和倡議權、黨內監督權、黨內提出罷免撤換要求權、黨內表決權、黨內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內申辯權、黨內提出不同意見權、黨內請求權、黨內申訴權、黨內控告權等13項權利,黨員權利名稱更加鮮明、內容更加具體、邊界更加清晰。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后的《條例》還對權利表述方式作了創新,使得對權利的表達更加直觀。具體到每項權利,都採用“權利名稱+權利內容”的方式進行表述,既能直觀反映權利的實質,又能准確表達權利的內容。這樣規定,使黨員權利便於理解、易於掌握、利於行使,更加深入人心。黨員行使權利不是隨意和無限制的。修訂后的《條例》在明確細化黨員權利的同時,也劃出了權利行使的邊界,要求黨員行使權利應當通過組織渠道,按照組織原則,符合有關程序等。

比如,第十一條規定黨員行使黨內監督權時,不得隨意擴散傳播、網絡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實,更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黨員行使黨內被選舉權、黨內請求權和黨內申訴權時,都要“經過規定程序”或者“按照規定程序逐級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強化正確行使黨員權利的自覺

修訂后的《條例》明確了黨員有哪些權利、怎麼行使權利。黨員形成正確行使權利的自覺,發揮好黨員主體作用,就成了題中應有之義。

黨員必須正確行使權利,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客觀要求。現實中,一些黨員由於不正確行使權利或者越過權利邊界,給黨內政治生態帶來了嚴重危害。有的公開發表違背中央決定的言論,制造、傳播政治謠言,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有的為了達到蓄意報復、爭權奪利等不可告人之目的,誣告陷害、惡意誹謗﹔有的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甚至用公款拉票賄選……

為防止黨員行使權利變形走樣,修訂后的《條例》第三條要求,“黨員按照黨性原則行使權利”“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黨員享有特權”,這是在原則上對黨員行使權利立下了規矩。

除此以外,修訂后的《條例》第二章還在一些具體條文中,為黨員行使權利作出了規范。

一系列“應當”“前提”“不得”構成了黨員行使權利的“硬杠杠”,從而保証權利的行使不跑偏。第六條規定,“黨員行使權利時不得侵犯其他黨員的權利”﹔第九條規定,黨員有黨內參加討論權,與此同時,“黨員在討論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的過程中,應當自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第十六條規定,黨員有黨內提出不同意見權,但這一權利的實現是“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

除此以外,《條例》第四十六條還集中規定了黨員不正確行使權利應當追究責任的五種情形,包括“公開發表違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觀點和意見”“不按照組織原則和程序進行批評、揭發、檢舉、控告以及提出處理、處分、罷免、撤換要求,或者隨意擴散、傳播”,等等。(王卓)

( 編輯:張莉   送簽:張莉   簽發:陳 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