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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系列解讀之一

永葆黨的生機活力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1年01月06日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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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明確細化黨員享有的權利,充實完善黨員權利得以正常行使的保障措施,旨在發揮黨員主體作用、永葆黨的生機活力,把全體黨員更加緊密地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共同奮斗。

夯實黨員權利保障制度基礎,健全黨內民主制度體系

黨章第四條規定了黨員享有的8個方面權利,這是保障黨員權利的根本遵循。

我們黨歷來重視落實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1995年,黨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並於2004年作了修訂。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著力構建積極健康的黨內政治生活,為切實保障黨員權利打下堅實基礎。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堅持義務與權利的統一,行使民主權利與堅持黨性原則的統一﹔黨員的民主監督不僅是權利,更是對黨應盡的責任。這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為加強黨員權利保障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近年來,黨內民主制度體系不斷健全,推動黨員權利保障工作取得重要成效。《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單設一個部分,對“發揚黨內民主和保障黨員權利”作出專門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要求,黨員應當本著對黨和人民事業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行使黨員權利。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暢通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監督黨的組織和干部、向上級黨組織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渠道。十九屆四中全會強調,要完善黨內監督體系,落實各級黨組織監督責任,保障黨員監督權利。

推進黨務公開,發展和用好黨務公開新形式,使黨員更好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暢通黨員參與討論黨內事務的途徑,拓寬黨員表達意見渠道﹔健全黨內重大決策論証評估和征求意見等制度……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要求,黨員權利保障實踐中,積累了不少好的經驗和做法。

“修訂《條例》就是要將黨員權利保障的理論創新、實踐創新成果提煉轉化為制度規定,進一步促進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介紹,修訂后的《條例》共5章52條,相比2004年《條例》增加了14條,既堅持和繼承了2004年《條例》仍然適用的規定,又針對新時代新形勢新任務與時俱進明確和細化權利內容,豐富和完善保障措施,強化嚴格執行制度的責任,夯實了黨員權利保障制度基礎。

激發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熱情,增強黨的生機活力

黨員是黨的生機活力之源,黨的歷史使命要靠千千萬萬黨員卓有成效的工作來完成。進入新發展階段,統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戰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把我們的事業不斷推向前進,必須毫不動搖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毫不動搖把黨建設得更加堅強有力。

發揮黨員主體作用、激發黨員干部參與黨內事務的熱情,凝聚全黨的智慧力量為實現黨的歷史使命而奮斗,是修訂《條例》的著眼點和落腳點,這個精神貫穿《條例》始終、體現在《條例》全篇。

第一章“總則”將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作為根本目的,突出強調發揚黨內民主、尊重黨員主體地位﹔第二章“黨員權利的行使”將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細化具體化,明確了黨員享有的13項權利的內涵﹔第三章“保障措施”充實完善了20項措施,保障黨員各項權利得以正常行使﹔第四章“職責任務和責任追究”,進一步明確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保障黨員權利的職責。

“修訂后的《條例》體現了鮮明的政治性和時代性。”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認為,《條例》的修訂印發,有利於促進黨員增強黨的觀念、強化責任意識、正確行使權利,充分發揮廣大黨員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的主體作用,使全黨正氣充盈、充滿活力,確保我們黨始終成為全國人民的主心骨和堅強領導核心。

從近些年黨員權利保障工作實踐看,黨員主體意識不斷增強,需要積極引導、加以規范﹔黨員權利內涵不斷豐富,行使渠道、載體、保障措施都需要及時跟上。同時,黨員參與民主決策不夠廣泛、有的黨員權利被侵犯后救濟渠道不暢等現象在一定范圍內存在。

修訂后的《條例》堅持問題導向,積極回應黨員關切,明確細化權利內涵外延,充實完善保障措施,重申嚴明紀律規矩,進一步提高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水平和效果,有利於激勵黨員干部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形成建功新時代、爭創新業績的濃厚氛圍。

完善全面從嚴治黨制度,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全面從嚴治黨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管黨治黨的鮮明特征。加強制度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的必然要求,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障。

修訂后的《條例》第二條強調,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推動各級黨組織落實和保障黨員權利,激發廣大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修訂《條例》是完善全面從嚴治黨制度的重要舉措,有利於促進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推動構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體制機制。”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認為。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需要黨組織和領導干部自覺履行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和保障黨員各項權利。如修訂后的《條例》第四條明確,“黨組織必須尊重黨員主體地位,強化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將黨員權利保障融入新時代黨的建設,嚴格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保障黨員各項權利、完善黨員權利保障制度機制”。

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需要全體黨員支持和參與,在堅決履行義務的基礎上充分行使權利,發揚斗爭精神,增強斗爭本領,更好營造良好政治生態。如修訂后的《條例》第四條指出,“黨員應當增強黨的觀念和主體意識,將行使黨章規定的權利作為對黨應盡的責任,向黨組織講真話、講實話、講心裡話,敢於擔當、敢於負責,遵守紀律規矩,正確行使權利”。

修訂后的《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黨員有黨內監督權”,並細化了這一權利的具體內涵。黨組織要引導黨員開展民主監督,廣大黨員要發揚斗爭精神、增強斗爭本領,敢於監督、善於監督,勇於揭露和糾正違反黨的原則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點錯誤,有效監督黨組織和領導干部權力的行使,旗幟鮮明同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作斗爭。(張勝軍)

( 編輯:張莉   送簽:張莉   簽發:陳 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