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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解讀 | 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辦法(試行)》

2021年11月04日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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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9日,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辦法(試行) 》,進一步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辦法》全文如下。

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據《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等有關黨內法規,結合中央和國家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黨費的收繳

第一條   黨員應當主動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黨支部按月足額交納黨費。

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也可以委托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黨員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經黨支部研究並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可以少交或者免交黨費。離退休干部職工黨員生活確有困難的,經黨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者免交黨費。

第二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和比例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離退休待遇納入社保發放且不能區分基本離退休費、基本養老金和津補貼的離退休干部職工黨員,可以參照原黨費交納額度或者其他同等收入離退休干部職工黨員黨費交納額度﹔待遇調整的,應當同比例調整黨費交納額度。

基層黨組織年初核定黨員月交納黨費數額,年內一般不變動。

第三條   黨員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由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機關黨委代收,提供該黨員基本情況、現實表現、多交納黨費的考慮等情況,通過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基層組織建設指導部轉交中央組織部。

第四條   各部門機關黨委每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黨員交納黨費總額的20%上繳、匯入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黨費賬戶,並報告上一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二章   黨費的使用

第五條   使用黨費應當向基層黨組織傾斜,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執行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六條   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按照有關規定和標准支出,經批准后據實報銷。主要包括:

(一)教育培訓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基層黨務工作者所產生的住宿費、伙食費、交通費、師資費、場地費、資料費、門票費、講解費等。

(二)開展“三會一課”、主題黨日、創先爭優、黨組織換屆以及黨內集中學習教育所產生的會議費等。

(三)開展黨內關懷幫扶產生的費用,包括走訪慰問離退休干部職工黨員、生活困難黨員和黨務工作者、扶貧和挂職黨員、因公傷殘黨員、因公殉職和因公犧牲黨員家庭等。

(四)評選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等所產生的會議、活動、獎勵等費用,以及組織受表彰同志和代表參加有關會議和活動的費用。

(五)修繕、新建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為活動場所配置必要設施、設備、書籍等所產生的相關費用。

(六)編印黨員教育培訓教材,印制入黨志願書、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黨員証明信、黨費証、黨員檔案等所產生的工本費,購買黨徽黨旗,黨費財務管理中產生的購買支票、轉賬手續費等相關費用。

(七)黨內法規和文件規定的其他支出用途或者項目。

第七條   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章   黨費的管理

第八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黨費管理工作,由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歸口管理。各部門黨費由機關黨委統一管理。

第九條   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的財務機構或者單位內設的財務部門代辦。

黨費應當以機關黨委(黨委)或者其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按照規定存入指定銀行。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十條   部門留存的黨費應當向基層傾斜,所屬基層黨委的黨費留存比例由機關黨委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黨支部一般不留存黨費。

黨費管理部門不得以現金方式保管黨費。機關黨委(黨委)上繳黨費時,不得以個人賬戶匯款轉賬。

第十一條   各部門機關黨委應當明確黨費報銷審批權限和程序。

黨費支出報銷,原則上應當提供規范的財務票據和憑証。黨支部開展活動遇有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取得財務票據和憑証的,應當由經辦人員出具情況說明,經黨支部書記審核簽字,按照程序審批后,將情況說明代作為原始憑証。

第十二條   各級黨組織每年應當檢查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每年對部門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機關黨委(黨委)應當每年向下級黨組織通報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第十四條   對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中違紀違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29日起施行。 

來源:《機關黨建研究》2021年第5期

( 編輯:謝淳子   送簽:謝淳子   簽發:梁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