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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應當設立黨支部委員會。黨支部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一般不超過7人。
黨支部委員會設書記和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律檢查委員等,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
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設1名書記,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
黨支部委員會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書記、副書記一般由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選出的黨支部委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組織批准。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委員出現空缺,應當及時進行補選。確有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派黨支部書記或者副書記。
( 編輯:王春春 送簽:任海軍 簽發:張桃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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