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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解讀 | 江蘇省級機關部門單位黨組(黨委)落實機關黨建領導責任實施辦法(試行)

2022年07月07日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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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級機關部門單位黨組(黨委)落實機關黨建領導責任實施辦法(試行)

(2020年3月6日中共江蘇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2020年3月12日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強化省級機關部門單位黨組(黨委)落實機關黨建領導責任,提高機關黨的建設質量,深化全面從嚴治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組(黨委)落實機關黨建領導責任,必須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黨的組織路線,認真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踐行“三個表率”、建設模范機關,為推動省級機關各項事業發展提供堅強保証。

第三條  黨組(黨委)落實機關黨建領導責任,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抓住“關鍵少數”,防止“燈下黑”問題。

(二)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高舉旗幟、強化理論武裝。

(三)堅持圍繞中心、建設隊伍、服務群眾,推動黨建工作和業務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進。

(四)堅持抓基層、打基礎,提升組織力,鍛造堅強有力的機關基層黨組織。

(五)堅持以上率下,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帶頭,以機關帶系統,全面落實機關黨建工作責任制。

(六)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勇於探索實踐、善於總結提高,增強機關黨建工作實效。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  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帶頭做到“兩個維護”。

(一)推進機關黨的政治建設。牢固樹立政治機關意識,細化實化中央關於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決策部署,認真貫徹省委關於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的規定要求,切實把准政治方向,堅持黨的政治領導,夯實政治根基,涵養政治生態,防范政治風險,永葆政治本色,提高政治能力,在加強黨的政治建設上帶好頭、作示范。

(二)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學習和遵守黨章黨規黨紀作為基礎性經常性工作來抓,做到深學細照篤行。自覺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對標對表,自覺同黨中央決策部署對標對表,始終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強對黨忠誠教育,落實“四個服從”,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加強警示教育,引導機關黨員干部強化自我約束,始終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老實人。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言行要堅決批評制止,問題嚴重的要嚴肅處理。

(三)鞏固發展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嚴格執行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干准則,黨員領導干部帶頭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各項制度,自覺參加雙重組織生活。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發展積極健康的黨內政治文化,打造具有省級機關特色的黨內政治文化品牌。

第五條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提高學習教育針對性和實效性。

(一)發揮黨員領導干部領學促學作用。堅持黨組(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制度,提高學習質量,堅持不懈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工作重要講話指示精神以及關於本系統本領域工作的重要論述,在對標對表中解放思想、統一思想。中心組學習情況和成果應及時在機關黨員干部中通報。認真落實黨員領導干部講黨課制度。突出抓好青年干部理論武裝工作,創設“青年學堂”、評選青年學習標兵,有計劃地對年輕干部進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

(二)嚴格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加強對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每年至少2次專題研究意識形態工作。加強意識形態陣地建設和管理,及時了解掌握動態,做好意識形態領域風險防范。黨員領導干部要發揚斗爭精神,敢於發聲亮劍,堅決與錯誤言行作斗爭。

(三)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堅持並完善談心談話制度,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班子成員和干部職工之間要經常性開展談心談話,及時掌握機關黨員干部思想狀況和心理狀態,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從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勵、關懷、幫扶黨員。定期聽取機關思想政治工作情況匯報。

第六條  堅持抓基層、打基礎,不斷提升機關基層黨組織的組織力。

(一)強化基層黨組織功能。堅持圍繞中心抓黨建,注重優化基層黨組織設置,全面推進基層黨組織創先爭優。加強對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企業等基層黨組織建設的分類指導。加強對群團工作和統一戰線工作的領導。黨組(黨委)書記帶頭建立基層黨組織工作聯系點,發現和解決機關黨員干部在政治、思想、作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建強抓實黨支部。貫徹落實黨支部工作條例,推動黨支部標准化、規范化建設。指導黨支部提升組織力,培育服務高質量發展先鋒行動隊。黨員領導干部要推動所在黨支部建設成為先進黨支部。建立持續整頓軟弱渙散黨支部工作機制,選優配強支部書記,加強黨員教育管理監督,穩妥有序處置不合格黨員。充分發揮黨支部在選人用人中的監督作用,黨員干部選拔任用、評先評優應當聽取所在黨支部意見。

(三)配齊配強黨務干部。機關黨委書記應由政治過硬、熟悉黨務工作的部門黨組(黨委)成員擔任,出缺應在6個月內補齊。嚴把專職黨務干部入口關,注重把政治強、業務精、作風好的干部放到專職黨務崗位培養鍛煉,工作業績突出的注重提拔使用,不稱職的應及時調整。落實黨務干部和業務干部輪崗交流機制,增強黨務干部隊伍活力。

第七條  嚴格正風肅紀,持之以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一)持續整治“四風”問題。帶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防止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反彈,堅決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落實中央以及省委為基層減負相關部署,樹立正確政績觀,把對上負責和對下負責統一起來。堅決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防止利用省級機關的權力和影響力謀求個人利益。

(二)密切聯系基層群眾。帶頭貫徹黨的群眾路線,完善和落實黨員領導干部下基層調研、直接聯系群眾、定期接待群眾來訪等制度,創新群眾工作方法,走好網上群眾路線。堅持重大決策調研先行,廣泛聽取基層和群眾意見,提倡蹲點調研、“解剖麻雀”。

(三)深化黨風廉政建設。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嚴明黨的各項紀律,抓好紀律教育、政德教育、家風教育,帶頭同各種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認真排查廉政風險隱患,健全防控機制。黨員領導干部帶頭加強黨性修養,帶頭遵守《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支持機關基層黨組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進行監督。

第八條  完善制度體系,推動領導責任落實。

(一)健全完善黨組(黨委)領導機關黨建工作責任制。結合實際,明確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具體責任,加強對機關黨建工作的領導。定期向省委報告履責情況。

(二)建立健全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深度融合機制。把機關黨建納入本部門單位工作總體布局,與業務工作一起謀劃、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結合實際,提出黨建與業務融合推進的具體措施或實踐載體,有效解決“兩張皮”問題。

(三)堅持把有效管用的經驗做法上升為制度規范。建立健全體現中央精神、貫徹省委要求、符合本部門單位特點,較為完備、務實管用的機關黨建工作制度體系,並抓好落實。

第三章  責任落實

第九條  黨組(黨委)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主要負責同志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機關黨委書記承擔機關黨建直接責任,其他班子成員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抓好職責范圍內黨建工作。

第十條  黨組(黨委)根據本實施辦法,每年初制定黨組(黨委)領導、機關黨委負責、黨支部落實機關黨建“三級”責任清單,細化責任內容,完善責任體系。

第十一條  黨組(黨委)每半年至少聽取1次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工作情況匯報,專題研究部署機關黨建工作。及時研究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指導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加強自身建設,定期召開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會議,發揮委員作用。

第十二條  黨組(黨委)書記每年至少開展1次專題調研,圍繞落實機關黨建領導責任,了解和掌握基層黨建開展情況,聽取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干部的意見建議。領導班子成員定期聽取職責范圍內黨建工作情況匯報。嚴格按照規定保障機關黨建工作經費。

第十三條  黨組(黨委)根據需要對所管理的基層黨組織開展政治巡察,可結合實際把機關黨支部納入監督范圍,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第四章  檢查考核和監督

第十四條  省委省級機關工委統一領導省級機關各部門單位黨的工作,指導督促黨組(黨委)履行主體責任。

省委省級機關工委每年採取走訪調研、問卷調查、查閱機關黨建網絡信息數據等方式,對黨組(黨委)落實機關黨建領導責任和重點工作、重要制度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報告省委、通報黨組(黨委)。每年開展對各部門單位機關黨建工作考核。總結宣傳黨組(黨委)領導機關黨建工作的先進典型,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十五條  黨組(黨委)落實機關黨建領導責任情況,列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每年在本單位一定范圍內通報抓機關黨建工作情況、接受評議。

第十六條  黨組(黨委)應當建立基層黨組織落實機關黨建責任述職評議考核機制。機關黨委書記每年向省委省級機關工委和黨組(黨委)述職。基層黨組織書記向上一級黨組織述職並接受評議考核。專兼職黨務工作經歷納入干部履歷。

第十七條  省委巡視組、省紀委派駐(派出)機構要把機關部門單位黨組(黨委)落實機關黨建領導責任情況作為政治監督的重要內容,並按規定將有關情況通報省委省級機關工委。

第十八條  加強對黨組(黨委)落實機關黨建領導責任情況的督促檢查。黨組(黨委)落實機關黨建領導責任情況納入領導班子年度綜合考核,作為領導班子評價和領導干部確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據。

黨組(黨委)因落實機關黨建領導責任不力受到問責的,領導班子和黨組(黨委)書記年度考核結果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建立黨組(黨委)落實機關黨建領導責任負面清單,防止出現下列情形。

(一)責任落實不到位。全年未研究機關黨建工作。未按要求制定當年落實機關黨建領導責任清單。政治巡視巡察等專項檢查督查反饋問題整改不及時、不到位。

(二)理論學習未達要求。中心組學習制度不落實。未按計劃完成學習任務。理論學習表面化、形式化問題嚴重。

(三)意識形態責任落實虛化。未按要求擔負起主體責任,導致意識形態領域發生重大事件或者負面輿情問題。領導班子成員對職責范圍內的意識形態工作未提要求,未落實領導責任。

(四)服務中心工作不到位。未將黨建與業務工作一起謀劃、一起部署,或者有部署無落實。在貫徹新發展理念中職能作用發揮不明顯,出現重大偏差和失誤,產生惡劣影響。

(五)抓基層黨建工作不力。機關黨委未按期換屆或者基層黨組織未按期換屆超過三分之一。黨支部建設薄弱。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不足,選配機關黨組織負責人不當。社團協會黨組織不健全、監管不到位。

(六)黨員領導干部帶頭作用發揮不好。不按規定參加雙重組織生活。全年未給黨員上黨課。指導所在黨支部工作不到位。

(七)關懷激勵幫扶機制不落實。因思想政治工作不及時、不到位,導致黨群、干群關系緊張。不落實談心談話制度,對困難黨員職工缺乏關心關愛。

(八)“四風”問題嚴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問題較多,基層群眾反映強烈。集中整治組織領導工作不力,對問題整改敷衍了事,不到位、不徹底。

(九)黨風廉政建設推進不力。部門單位違規違紀問題較多。對違紀黨員不處理或者處理不及時。機關紀律建設缺失,機關紀委(紀檢委員)不能發揮作用。

(十)其他不落實機關黨建領導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條  發現黨組(黨委)出現第十九條情形時,省委省級機關工委、省委有關工作機關應向黨組(黨委)通報提醒、督促整改,問題較多時應向省委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現黨組(黨委)不落實機關黨建領導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紀委、黨的工作機關應當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相關規章制度,追究黨組(黨委)班子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機關黨的工作機關部(廳、室)務會或者委員會,省級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機關黨組(黨委)。黨組織關系在省委省級機關工委的其他部門單位黨組(黨委)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委省級機關工委、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機關黨建研究》2022年第5期 

( 編輯:謝淳子   送簽:謝淳子   簽發:梁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