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郵箱:qizhixmt@126.com
站內搜索:
旗幟網>>特稿

“天人合一”思想的歷史淵源與現代傳承

楊新新
來源:旗幟網2023年06月06日11:08
文字縮放:

中華民族歷來尊重自然、熱愛自然,提倡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發展。“天人合一”思想將人與萬物視為有機不可分割的整體,代表了中國傳統社會對於人和自然關系的基本朴素認識,反映了在傳統農業社會生產條件下,中國古代勞動人民同自然生態環境相依共存、相融互促的辯証統一關系,蘊含著極為豐富的智慧內涵,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天人合一”思想的歷史淵源

“天人合一”思想歷史淵源悠久。早在先秦時期,隨著中原地區農耕文明的發展,中國古代先民在勞動生產實踐中,通過對自然環境的利用與改造,初步認識到人類農業經濟生產方式與自然生態環境之間具有極強的“依賴”關系,由此也逐步形成人與自然是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人必須尊重、順應自然規律等觀念。

春秋戰國時期,道家、儒家以及雜家等對上述問題都有過較為朴素的論証,成為中國古代“天人合一”思想的濫觴。道家的代表人物老子最先對“天人合一”的觀念進行了闡釋,他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認為天、地、人三者密不可分,人要實現與自然的和諧統一發展,達致“物我為一”的最佳狀態,就必須遵循客觀自然規律。道家的另一大代表人物庄子則從“物無貴賤”“萬物一體”的視角,指出人與自然之間是共生共存的關系,主張人類社會的生產和生活,應順天行、循天理、合天德,按照自然法則的基本規律辦事。儒家同樣主張人與自然彼此間的相互聯系和作用,反對將二者割裂對立。儒家“天人合一”思想中把對人的道德關懷——“仁愛”傾注於自然之中,強調人類在生產生活中,應按照“天行有常”的自然客觀規律,“制天命而用之”,即根據具體情況,因時制宜、因地制宜,正確處理好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論語·述而》提出“釣而不綱,弋不射宿”﹔孟子建議梁惠王“不違農時,谷不可勝食也﹔數罟不入洿池,魚鱉不可勝食也﹔斧斤以時入山林,材木不可勝用也”﹔荀子強調“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都表達了人類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應遵循時令、用物有度,不違反自然規律等朴素思想。

為幫助秦王室兼並六國,建立大一統王朝,呂不韋及其門客在充分吸收道、儒兩家學說的基礎上,取法兩家之長而棄其短,進一步融合並發展了“天人合一”思想。在處理人和自然關系的總體原則上,《呂氏春秋》以道家學說為底色,提出“因性任物而莫不當宜”等見解,認為世間萬物各有其本性,人類在“任用萬物”時必須“法天地”,因循萬物的內在規律,才能導向“天人和諧”的理想狀態。在具體的社會生產實踐中,《呂氏春秋》繼承了儒家“取之以度,用之以時”的用物原則,強調“竭澤而漁,豈不獲得?而明年無魚﹔焚藪而田,豈不獲得?而明年無獸”,指出經濟社會發展要將眼光放長遠,不能隻顧眼前利益。

陝西省漢中市洋縣洋州街道何家村的油菜花海。漢中是南水北調中線工程重要水源地,近年來,當地因地制宜發展生態農業和鄉村旅游,通過農文旅融合發展“賞花經濟”,助力鄉村振興。

西漢時期,董仲舒在吸收春秋戰國時期各派觀點后,提出“天人相類”“天人感應”等觀念,認為自然萬物規律雖有其“不可違性”,但人和自然具有同樣的“形體結構”。人類在利用改造自然環境時,應“法天道”“順天命”,通過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了解並掌握萬物的運行法則,以使自身的行為處事方式符合“自然之道”,最終實現人與自然的“合而為一”。

宋代理學代表人物張載等人在吸收唐代“眾生平等”觀念的基礎上,沿著董仲舒“天人合一”的思想路徑,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天人合一”的概念,主張“民,吾同胞﹔物,吾與也”,認為世間萬物都是人類的朋友,人類社會在處理人和自然關系時,應尊重自然、善待自然。

時至明清,王陽明進一步明確了“天地萬物與人原是一體”,清代理學大家孫奇逢也有“天人一體”等見解,可見“天人合一”思想早已根植於中國傳統社會內部,影響深遠悠久,成為中國古代先民日常生產生活的重要規范和指導性思想。

中國歷史上“天人合一”思想的政治實踐

隨著中國古代“天人合一”思想的逐步發展與成熟,歷代先賢和統治者根據“天人合一”思想中用物以時、節用有度等原則和觀念,結合中國傳統社會實際情況,制定並推行了一系列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發展的政策和制度。“天人合一”思想也長期貫穿於中國古代國家治理的政治實踐中。

據《逸周書·大聚解》記載,早在夏朝建立前后,為遵循自然發展規律,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農業資源,大禹發布了“禹之禁”,要求“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對順應自然規律作出了嚴格規定。西周時期,周王室嚴厲禁止對自然資源進行過度開發和利用,著名的《伐崇令》有“毋殺人、無壞室、無填井,毋伐樹木,毋動六畜。有不如令者,死無赦”等條文。春秋戰國時代,管仲輔助齊桓公,在發展國家經濟、富國強兵的同時,也十分注重對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提出“山林雖近,草木雖美,宮室必有度,禁發必有時”等可持續發展戰略。

秦始皇統一六國后,“事皆決於法”。依照“以時禁發”等觀念主張,《秦律》制定了嚴厲的法律措施,保障自然生態環境的和諧發展。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簡《秦律十八種·田律》就嚴格規定,春季萬物生長時節,不能隨意砍伐山林木材,捕殺幼獸鳥卵,影響動植物的繁衍生息,破壞自然發展規律。

西漢時期張家山漢墓出土的竹簡《二年律令·田律》明確提出:“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進壅堤水泉,燔草為灰,取產麛鷇﹔毋殺其繩重者,毋毒魚”,與《秦律》條文幾乎如出一轍。王莽執政期間,《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更為詳細地規定,應採取“養用結合”原則,嚴格依照動植物的生長“時令周期”,從事農業生產生活,以達到人與自然生態環境的融合協調。唐宋以后,政府法令進一步注重對自然生物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如《舊唐書》 《新唐書》中多次有春季時節,唐高宗、唐玄宗下詔保護林木、魚、獸生長的記錄。又如《宋大詔令集》記載了宋太祖為保護“鳥獸虫魚”繁衍,下令春二月期間,禁止攜獵器出城,不准傷害獸胎鳥卵,不得採捕虫魚,禁止彈射飛鳥等。明清時期,由於人口與土地矛盾日益尖銳,統治者在延續“以時禁發”“屠釣之禁”等政策法令的同時,還強調必須因地制宜、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礦產以及動植物資源,反對“暴殄天物”和掠奪性開發。

除制定出台相應法律政策外,中國古代統治者還設置了專門的官職和機構,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早在先秦時期,就有“三虞”“三衡”之官,他們根據國家政策法令,“辨其時禁”,管理“山林川澤”,教導民眾合理開發並保護自然資源。秦漢時期,九卿中有大司農、少府等官職,下轄苑官、林官、湖官、陂官等,掌管農林水利生產以及土地等資源的管理和保護。三國及魏晉南北朝時期,盡管戰爭不斷,但大多政權都繼承了先秦時期的虞衡制度,設有虞曹郎中、虞曹尚書等官職,並賦予其管理自然生態資源等權力。唐宋以后,六部制下,工部設有虞部郎中、虞部員外郎等,繼續根據“以時禁發”等法令原則,管理“弋獵採捕”等事務。明清以降,工部同樣設有虞衡清吏司、都水清吏司和屯田清吏司等,專司山林、川澤、獵捕、陂池等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可見中國古代統治者對“天人合一”思想的政治實踐,非一紙具文,而是有專門組織機構和人員予以落實和保障。

中國共產黨對“天人合一”思想的現代傳承

“范圍天地之化而不過,曲成萬物而不遺”,正確處理好人與自然的辯証統一關系,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不懈追求。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之日起,就有著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為人類謀進步、為世界謀大同的崇高理想,致力於探尋一條不同於西方以資本為中心、物質主義膨脹、異化人與自然關系的現代化新路。

早在新中國成立之初,中國共產黨人在領導全國人民恢復和發展經濟的同時,就發出了“綠化祖國”的偉大號召,拉開了新中國生態文明建設的序幕。1972年,中國政府派出代表團參加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開始積極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生態文明建設之路。改革開放后,隨著對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認識不斷加深,我國制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成立了國家環境保護局等行政職能部門,確立了保護生態環境的基本國策。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議程》,中國政府作出了履行該議程的庄嚴承諾,提出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把可持續發展戰略確立為長期指導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大原則和方略。進入21世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得到黨中央的進一步重視,被納入經濟社會發展整體規劃中,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奮斗目標之一。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將“增強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意識”寫入黨章,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全方位、全地域、全過程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開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開創性、長遠性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決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

當前,以氣候變化加劇、生物多樣性喪失為突出代表的全球生態環境危機,正對人類文明發展造成嚴峻挑戰。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入總結人類社會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深刻揭示了人類文明發展的客觀規律,強調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同時,要堅持運用辯証唯物主義原則,提出“我們要以自然之道,養萬物之生,從保護自然中尋找發展機遇,實現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高質量發展雙贏”。要把生態環境視為生產力發展的重要支撐,堅持綠色發展,堅持以人為本,走“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發展之路。

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生動地闡釋了人類社會與自然生態環境的辯証統一關系,破解了保護環境資源與實現經濟增長的難題,蘊含著豐富的東方傳統生態文化智慧,既是對“天人合一”思想的傳承和發揚,更是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發展和繁榮,為應對全球生態環境危機,建設美麗地球家園,提供了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來源:《旗幟》2023年第5期﹔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理論研究所)

( 編輯:劉瓊   送簽:劉瓊   簽發:鐘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