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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體現四個統一

劉姝殷
來源:旗幟網2024年04月24日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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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是規范和約束黨組織、黨員行為的基礎性黨內法規,也是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的重要制度依據。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系統總結紀律建設理論與實踐經驗,先后三次對《條例》進行修訂,紀律要求的紅線和違紀處分的標尺更加清晰明確,紀律處分的理念也實現了優化發展。新修訂的《條例》,貫穿凝結了黨的創新理論成果蘊含的立場觀點方法,進一步完善了紀律處分運用的原則、理念和方法,為紀律執行提供了有力有效的指導和規范可靠的依據,為縱深推進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堅強紀律保障。

從根本目標上看,新修訂的《條例》體現了一以貫之以嚴明紀律管黨治黨和與時俱進完善紀律規范的統一

紀律嚴明是中國共產黨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的光榮傳統和獨特優勢,把紀律挺在管黨治黨最前沿是確保黨的團結統一的基本經驗和重要法寶。在不同歷史時期,紀律要求各有側重,紀律規范呈現不同的發展形態和階段特征,但顛扑不破的根本目標在於維護和鞏固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純潔黨的組織、凝聚黨員力量,為黨的各項任務的完成保駕護航。

黨的十八大以來,加強紀律建設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被賦予更高的使命和地位,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律建設功能的科學認識和對黨的建設規律的深刻把握。此次修訂《條例》,再一次釋放以嚴的基調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鮮明信號,貫徹了以鐵的紀律鍛造隊伍的一貫要求。新修訂的《條例》與2018年版本相比,隻作新增和修改而無刪除,並明確增寫“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作為紀律處分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表明嚴的立場不變、越往后越嚴。

與此同時,《條例》通過增寫條款切實推動了黨的各項紀律規范的日臻完善。一方面,將習近平總書記相關重要論述轉化為明確的總體性紀律要求。比如,在總則部分增寫“堅持自我革命”“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堅守初心使命”“踐行正確的權力觀、政績觀、事業觀”等內容,突出了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對紀律建設的引領作用,使紀律規范更好服務於新發展階段的要求。另一方面,根據全面從嚴治黨新形勢新任務,總結近年來監督執紀實踐中發現的多發頻發的違紀行為和突出表現,將其固化為禁止性規定,對違紀內容和事項的規定更加具體細致,將制度的籠子越織越密、越扎越緊。比如,拓展了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破壞黨的團結統一行為的具體表現,增寫了私自閱看、瀏覽、收聽有嚴重政治問題的內容,搞政治攀附、結交政治騙子等違紀情形﹔靶向糾治潛滋暗長、隱形變異的“四風”問題,增寫了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處分條款,充實對違規接待、濫發福利、未經批准租用借用辦公用房,以及擅自舉辦創建示范活動、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等行為的處分規定等。

2024年1月26日,河南省洛陽市偃師區紀委監委機關第五黨支部組織學習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

從預期效果上看,新修訂的《條例》體現了注重從嚴管理監督和鼓勵擔當作為的統一

平衡好嚴管與厚愛、激勵與約束的關系歷來是中國共產黨開展紀律處分工作的重要考量。紀律處分必須避免“一刀切”式的簡單粗暴和有失公正的大而化之。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決心堅定、意志頑強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做到了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嚴是毋庸置疑的底色,但並非圖景中的唯一顏色。全面從嚴治黨和鼓勵擔當作為是內在統一而非彼此對立的,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嚴並不是要把大家管死,使人瞻前顧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氣沉沉、無所作為的一潭死水,而是要通過明方向、立規矩、正風氣、強免疫,形成風清氣正的黨內政治生態,營造有利於干事創業的良好環境。”

新修訂的《條例》遵循了這一理念,並將其以明確的制度表達出來,既對黨員干部面對紀律紅線不能越雷池半步作出明確要求,又為黨員干部在推動事業發展上大膽邁開腳步提供充分保護。比如,一方面堅持高標准、嚴要求,堅決對不作為、亂作為、假作為行為亮劍,在工作紀律中增寫了對不敢斗爭、不願擔當,面對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搞隨意決策、機械執行,搞文山會海,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等行為的處分規定﹔另一方面,充分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鼓勵“四敢”干部,區分一般違紀、輕微違紀、不追究黨紀責任等不同情形給予相應處理,規定“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紀責任”,並在從輕減輕處分條款中預留了與其他黨內法規相銜接的制度接口,將之前的“有其他立功表現”的兜底條款細化為“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情形”。

新修訂的《條例》所體現出的嚴並不是一味的、機械的、片面的嚴,而是體現差別、區分情形、紀法情理融合的嚴,不搞一錯否決、談錯色變,而是充分調動和保護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最大程度促進干部從“有錯”向“有為”轉化,以鮮明的政策和制度導向不斷激發擔當有為的內生動力。

從紀法關系上看,新修訂的《條例》體現了堅持紀在法前和促進紀法貫通的統一

黨紀是專門針對黨組織和黨員的組織內部規則,是管黨治黨的戒尺﹔國法是面向全體公民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是治國理政之重器。中國共產黨的性質和執政地位決定了黨紀必然嚴於國法。以黨的十八大后首次修訂《條例》為主要標志,黨切實推動紀法分開,堅持紀嚴於法、紀挺法前,拉高紀律標准,將黨員不可觸碰的紀律紅線高置於法律底線之上﹔以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為主要契機,將促進紀法貫通、推動紀法銜接作為一條主線和重要目標貫穿改革始終,實現紀法同向而行、雙施雙守。

此次修訂《條例》繼續貫徹了紀在法前、紀法貫通的理念。一方面,以更為嚴明的紀律要求強化了剛性約束。比如,新增了第八十條關於“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証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証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處分規定,表明在黨組織開展紀律審查時,有作証義務的黨員必須牢記黨員是第一身份、組織是根本歸屬,必須剔除私心、放下顧慮,無條件配合組織工作,這是明顯高於普通公民的作証義務,並且以明確規定的紀律處分后果實際體現了對黨員的義務增持要求。再如,新修訂的《條例》關於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公共財產資金分配、項目立項審批和功勛榮譽表彰獎勵等處分規定,違紀主體不再限定“黨員領導干部”,展現了以更高標准、更嚴要求管束全體黨員行為的決心。另一方面,新修訂的《條例》特別關注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法律的銜接,以更為周嚴的規定落實了執紀執法貫通的要求。比如,將“執紀執法貫通”增補到紀律處分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中,並在第二十八條規定“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在具體情形上明確黨員依法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應當依照《條例》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黨員有違反市場經濟秩序、治安管理、財經紀律等違法行為的視情節給予黨紀處分,黨員有涉黃涉毒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從總體要求到具體舉措都推動了紀法銜接條款的進一步完善。

2023年6月29日,江蘇省海安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交警高新區中隊黨員民警在廉政教育基地重溫入黨誓詞。

從思想方法上看,新修訂的《條例》體現了緊盯重點問題和推進全域治理的統一

黨的紀律是一個系統全面的制度規范體系,六項紀律有機連結形成了黨的紀律的整體架構,其中,政治紀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的紀律。對政治紀律部分的修訂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歷次修訂《條例》的突出重點,通過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帶動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各項紀律嚴起來,是嚴肅紀律執行的一項重要策略和方法,展現了我們黨對六項紀律關系的透徹理解和精准把握。

此次修訂《條例》,聚焦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推動全黨更加堅定擁護“兩個確立”這一新時代最大政治成果和更加堅決做到“兩個維護”這一黨的最高政治原則,在政治紀律方面提出了更具體、更有針對性的要求,確保全黨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比如,第五十六條把握“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隻表態不落實”行為的本質屬性和實質危害,將其從違反工作紀律調整到違反政治紀律范疇,突出更加嚴格的政治要求,增加“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的處分情形,要求全黨必須時刻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為始終保持政令暢通、黨中央大政方針落地生效提供堅實紀律保障。

另外,《條例》還著力做到消除盲區、不留死角,全時、全域、全鏈條強化紀律監督。在時間上對黨員實行全周期管理,加強了對黨員在非工作時段的管理和監督。比如,第一百零六條增加了對離職或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利行為的處分規定,彌補了對離職和退(離)休后時期的監管漏洞。在空間上對各渠道全覆蓋。比如,第一百五十三條增加了對在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的處分規定,表明互聯網並不是“紀外之地”。在壓緊壓實責任上凸顯全鏈條。比如,第一百三十條增加對“新官不理舊賬”行為的處分規定,堅決抵制和打擊消極回避、避重就輕、推諉扯皮、推卸責任等行為,倒逼黨員干部守信踐諾、擔當有為。

當前,全黨正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學習貫徹新修訂的《條例》是我們黨推進自我革命的重要表現之一,更是全體黨員當前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必須深刻領會《條例》修訂的重要意義和時代特點,全面理解《條例》的主旨要義和豐富內涵,准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和核心理念,既保持黨的理想信念的高線引導,也恪守黨的紀律的底線約束,增強遵守紀律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為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堅強紀律保障。

(來源:《旗幟》2024年第4期﹔作者單位:中國紀檢監察學院)

( 編輯:王春春   送簽:王春春   簽發:趙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