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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8日,中共中央頒布實施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新修訂的《條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黨章為根本依據,全面總結運用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成果,對於堅持和加強黨中央對巡視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推進巡視工作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新修訂的《條例》共9章53條,與原《條例》相比,從體例到結構、從機制到方式、從程序到內容,進行了全方位、全流程、全要素完善,有很多創新點、深化點,主要包括10個方面。
更加鮮明確定巡視工作的方向和任務,首次從黨內法規的高度對政治巡視定位和巡視工作方針作出規定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巡視制度進行了革命性改造,明確了政治巡視定位、確立了巡視工作方針。新修訂的《條例》首次以黨內法規形式對此予以固化,在總則部分開宗明義指出,“巡視工作是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履行黨的領導職能責任的政治監督,根本任務是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巡視工作堅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方針”。這些規定,更加鮮明地確定了巡視工作的方向和任務,深刻闡明了巡視工作的定位內涵、職責使命,有利於推動巡視工作始終沿著正確政治方向發展。
更加鮮明強調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首次明確巡視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經過新時代以來的實踐探索,巡視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不斷健全完善。新修訂的《條例》專列一條規定,“巡視工作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實行黨組織分級負責、巡視機構組織實施、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協助、有關職能部門支持、被巡視黨組織配合、人民群眾參與的體制機制”。這一規定,集中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監督體系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制度優勢,有利於進一步加強黨中央對巡視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健全各負其責、統一協調、齊抓共管的責任格局,為巡視工作科學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體制機制保障。
更加鮮明強化巡視工作主體責任,細化黨委(黨組)抓巡視工作的具體要求
巡視是黨章賦予各級黨組織的重要職責,隻有黨委(黨組)重視,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重視,巡視工作才會有權威、有效果。新修訂的《條例》專列一條對巡視工作主體責任作出規定,明確了8項主要職責,突出強調,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特別是主要負責人要把巡視作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履行全面監督職責的重要抓手,研究部署巡視工作重大事項,定期聽取巡視工作匯報,統籌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推動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生動局面。
更加聚焦政治巡視重點,明確“四個落實”監督內容
黨的十九大以后,隨著政治巡視理論和實踐不斷深化,黨中央明確了“四個落實”的監督重點。新修訂的《條例》,對政治巡視監督內容作出規范,進一步明確巡視工作應當緊盯權力和責任加強政治監督,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重點檢查4個方面情況:一是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特別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況,二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情況,三是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情況,四是落實巡視監督以及審計、財會、統計等其他監督發現問題整改的情況。這“四個落實”,為深化政治巡視,推進政治監督具體化、精准化、常態化明確了重點。
更加突出“關鍵少數”,明確加強對“一把手”巡視監督的要求
黨的二十大明確部署,增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實效。黨中央專門印發了《關於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意見》。巡視作為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的政治監督,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是應有之義、應盡之責。新修訂的《條例》突出“關鍵少數”,專列一條規定,“巡視工作應當加強對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監督,重點檢查其對黨忠誠、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責任、依規依法履職用權、擔當作為、廉潔自律等情況,對反映的重要問題進行深入了解,形成專題材料”。這一規定,對於破解“一把手”監督難題、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和實踐意義。
更加強化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明確各方整改責任
黨的二十大對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提出明確要求。新修訂的《條例》專列一章,以責任為主線對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作出規定:一是明確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組織領導。二是明確被巡視黨組織的整改主體責任。突出強調把整改作為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主要負責人承擔第一責任人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一崗雙責”。為解決“新官不理舊賬”問題,規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有調整的,應當做好巡視整改交接工作,持續落實整改責任”。三是明確被巡視黨組織集中整改的主要任務。關於巡視集中整改期限,結合工作實際和調研中的意見建議,將原《條例》規定的兩個月調整為6個月。四是明確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的整改監督責任,以及有關職能部門的成果運用責任。五是明確巡視機構的統籌督促責任。這些規定,為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更加突出巡視綜合監督作用,對推進巡視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作出規定
黨中央明確要求,充分發揮巡視綜合監督作用,加強巡視與其他監督的貫通協調,形成監督合力。巡視作為黨委(黨組)履行全面監督職責的重要抓手,具有貫通協調的實踐基礎和組織優勢。新修訂的《條例》從3個方面作出相應規定:一是明確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應當結合職責定位,健全完善巡視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的制度機制。二是明確規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應當協助同級黨組織開展巡視工作,宣傳、統戰、政法、保密、審計、財政、統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巡視工作。三是在巡視准備、了解、報告、反饋、移交、整改等環節的規定中,分別就巡視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提出要求。這些規定,從責任上、機制上、流程上把發揮巡視綜合監督作用的要求細化具體化,推動增強監督整體合力,讓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監督效能。
更加突出規范中央單位內部巡視,首次對中央單位巡視機構設置提出原則要求
黨章規定,中央有關部委和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巡視工作。隨著實踐發展,很多中管金融企業、中管企業、中管高校黨委(黨組)也開展了巡視工作。新修訂的《條例》明確規定,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和中管金融企業、中管企業、中管高校等黨委(黨組)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巡視工作,設立巡視機構,原則上按照黨組織隸屬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對下一級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一般由黨組、黨委書記(包括不設黨組、黨委的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一般由黨組、黨委分管有關工作的領導班子成員和紀檢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擔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單獨設立,也可以與內設機構合署辦公,應當配備相應專職人員,承擔黨組、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更加突出上下聯動,單列一章對巡察工作作出規定
巡察工作是巡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的重要制度安排。黨的十九大修改的黨章對巡察工作作出明確規定。新修訂的《條例》專列“巡察工作”一章,明確開展巡察工作的主體、市縣黨委巡察對象和巡察監督內容,明確巡察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機構職責、工作程序和方式權限等,參照關於巡視工作的規定結合實際確定。這些規定,對於統籌推進巡察工作規范發展、完善巡視巡察上下聯動工作格局具有重要意義。
更加強調打鐵必須自身硬,單列一章對巡視隊伍建設作出規定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強巡視隊伍建設,發揚斗爭精神,增強斗爭本領,著力打造忠誠干淨擔當的巡視隊伍。新修訂的《條例》,專列一章對隊伍建設作出規定,突出高標准、嚴要求,夯實巡視工作高質量發展的組織保障。一是明確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應當加強巡視干部隊伍建設整體謀劃,選優配強巡視組組長、副組長,重視在巡視崗位發現、培養、鍛煉干部。二是進一步明確巡視干部應當具備的條件,強調抽調人員參加巡視工作應當嚴格把關。三是明確作風紀律建設要求,強調巡視干部應當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執行巡視工作紀律。四是對巡視機構和巡視干部自覺接受監督、建立健全內控機制等作出規定,促進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巡視。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黨中央印發新修訂的《條例》時,對抓好學習宣傳貫徹提出明確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和巡視巡察機構要把學習宣傳貫徹《條例》作為重要政治任務,切實把《條例》各項規定落到實處。要加強學習培訓,把《條例》納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重要內容,作為黨校、干部學院教育培訓必修課,結合黨紀學習教育,引導黨員干部特別是巡視巡察干部充分領會《條例》的精神實質、主旨要義、實踐要求。要強化制度執行,推動各責任主體知責、明責、履責、盡責。要完善制度體系,結合《條例》的新部署新要求,進一步規范工作流程、完善制度機制,使巡視工作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崗位都有章可循、有規可依。
(來源:《旗幟》2024年第4期)
( 編輯:張莉 送簽:張莉 簽發:鐘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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