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稿郵箱:qizhixmt@126.com
理論縱橫 | 充分認識黨的紀律懲、治、防的辯証統一


加強紀律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新時代黨的紀律建設既注重懲處違紀行為、形成嚴的氛圍﹔又注重解決制度問題、扎緊制度籠子﹔還注重解決思想問題、擰緊“總開關”,推動形成從嚴執紀、完善制度、強化教育、養成自覺的完整鏈條。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堅持嚴管與厚愛結合、激勵與約束並重,堅持糾正錯誤與預防偏差一起抓,推動新時代黨的紀律建設不斷守正創新。要充分認識黨的紀律懲、治、防的辯証統一關系,加深對《條例》內容及其主旨的理解,推進黨紀學習教育常態化長效化,引導黨員干部真正把紀律規矩轉化為政治自覺、思想自覺、行動自覺。
一、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
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在延安整風運動首次提出,黨的七大將其作為紀律建設的方針寫入黨章,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再次重申並一直沿用至今,是我們黨對待犯錯誤同志的一貫方針。“懲前毖后”是指揭發錯誤、批判缺點要有科學的態度,讓前車之覆成為后車之鑒﹔“治病救人”是指像醫生治病一樣幫助黨員改過自新走上正道。對於黨組織而言,處分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要通過對違紀黨員的恰當處理達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團結同志的效果,並以此教育違紀黨員和其他黨員。
黨的十八大以來三次修訂《條例》都將懲前毖后、治病救人作為黨的紀律處分工作遵循的重要原則之一,規定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要立足於小、立足於早。新修訂的《條例》更是突出了抓早抓小的理念,總則部分對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提出“深化”要求,並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監督執紀實踐中的成功經驗,在第一種形態中增加“及時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等開展批評教育以“紅臉出汗”的方式方法,切實做到用黨的紀律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第十九條規定對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違紀黨員可以免予處分的情形﹔新增第二款規定“黨員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紀情節輕微的”不予黨紀處分,而是適用第一種形態的處置方式,為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提供制度依據。《條例》對黨員免予處分和不予處分的情形作出明確規定,既體現動輒則咎,及時咬耳扯袖、紅臉出汗的理念﹔也堅持錯、責、罰相適應,防止出現追責不力或者濫用處分兩種錯誤傾向,最大限度教育人、挽救人,幫助出問題的干部從“有錯”向“有為”轉變。
“懲”是為了“治”,懲治一個,挽救一片。《條例》規定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黨紀處分宣布不論是對受處分人員,還是其所在單位的其他黨員,都具有強烈的沖擊力。這一規定要求將處分決定“一張紙”變為立體化、觸及靈魂深處的警示教育“一堂課”,放大身邊“活教材”警示效應,旨在引導黨員干部從中汲取教訓、反躬自省、引以為戒。
為了讓因犯錯誤受到處分依然留在黨內的黨員改過自新、看到希望,《條例》專門新增一條明確黨員因違犯黨紀受到處分,影響期滿后黨組織無需取消對其的處分。這一規定既體現了違紀成本、使違紀黨員受到教育,又不至於導致黨員因黨紀處分而長期受到影響,還可省去解除處分的繁瑣手續,為已改正錯誤的黨員在影響期滿后得到組織使用提供了明確的制度依據。
二、堅持嚴管與厚愛結合、激勵與約束並重
黨的干部是黨的事業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推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干部是決定因素。對待黨的干部既要嚴管,也要厚愛,平衡好激勵與約束的關系。特別是紀律處分工作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制度為准繩,避免“一刀切”式的簡單粗暴和有失公正的大而化之。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從嚴治黨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讓人瞻前顧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氣沉沉、無所作為的一潭死水,而是要通過明方向、立規矩、正風氣、強免疫,營造積極健康、干事創業的政治生態和良好環境。”《條例》堅持實事求是,把從嚴管理監督和鼓勵擔當作為統一起來,有針對性地作出紀律規范,促進營造積極健康、干事創業的政治生態和良好環境,更好激發廣大黨員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營造奮進新征程、建功新時代的生動局面。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堅持嚴管和厚愛相結合,加強對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落實‘三個區分開來’,激勵干部敢於擔當、積極作為”。《條例》堅持實事求是和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強調違紀行為需要同時具備客觀違規性和主觀有責性,第十九條明確對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的行為不追究黨紀責任的基本規則,為改革探索、先行先試等工作中的失誤准確認定行為性質、實行區別對待提供法規依據,有助於促使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真正落實“三個區分開來”,進一步用好容錯糾錯機制,精准做到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干事者撐腰。
針對組織人事工作中對領導干部“能上”皆大歡喜、“能下”卻擔心得罪人的普遍心理,《條例》組織紀律部分增加對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避重就輕行為的處分規定,推進領導干部敢於擔當,做到講原則不講面子、講黨性不徇私情,切實將“能上能下”的工作要求落到實處。同時,充實在干部、職工的“職級晉升”“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等工作中違規謀利、弄虛作假行為的處分條款,保障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貫徹執行到位,促進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環境。
針對基層存在的問責泛化濫用、處理簡單化不平衡導致干部消極“避責”、瞻前顧后、畏首畏尾等現象,《條例》工作紀律部分增加對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行為的處分規定,以免除廣大黨員干部投身干事創業、改革創新、推動發展的后顧之憂,督促健全盡職免責、失職追責、精准問責長效機制,保護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營造干事創業的良好環境。
三、堅持糾正錯誤與預防偏差一起抓
貫徹落實黨中央圍繞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作出的新部署新要求,離不開廣大黨員干部擔當作為、真抓實干。紀律是行為約束,也是行動指引,具有保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貫徹執行的重要作用。對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力行為的紀律處分,不僅是對落差偏差等錯誤行為的負面懲處,也是對真抓實干行為的肯定和鼓勵,以令行禁止督促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地見效。
針對監督執紀發現的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條例》堅持靶向施治、充實違紀情形、細化處分規定,完善保障黨中央政令暢通的紀律條款,明確紀律底線和執紀標尺,讓鐵的紀律真正轉化為黨員干部的日常習慣和自覺遵循,切實發揮紀律督促政策落實、優化治理、促進發展的功能。一是充實對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的處分規定,同時將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隻表態不落實行為、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行為等由違反工作紀律調整到違反政治紀律。二是明確對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行為的處分規定,以保障建設全國統一的大市場、暢通全國大循環。三是增加對不敢斗爭、不願擔當,面對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行為的處分規定,引導黨員以知重負重、攻堅克難的實際行動,用斗爭精神、擔當作風詮釋為黨盡責、為民造福。四是完善對慢作為、假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處分規定,充實在社會保障、社會救助、政策扶持、救災救濟和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行為的處分規定,與時俱進將扶貧領域侵害群眾利益行為調整表述為鄉村振興領域侵害群眾利益行為,促進黨員把責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推動黨員干部在增進群眾感情、維護群眾利益上擔當作為。
(作者系中國紀檢監察學院黨建教研部教授)
來源:《機關黨建研究》2025年第3期
( 編輯:謝淳子 送簽:謝淳子 簽發:陳誠 )
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旗幟雜志社版權所有 人民網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承建 版權聲明
轉載請注明來源,京ICP備18060497號-1,京公網安備11010102006249號,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証10120170065,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証0120672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64068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