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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領導干部的家風絕不是個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直接影響黨風、政風、民風的大事,必須用紀律要求對黨員領導干部的家風建設予以規范。《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相應處分。
不重視家風建設,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主要包括黨員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家庭成員身份插手領導干部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人事安排,謀取不當利益,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以及違法犯罪等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等情況。
家風建設是黨員領導干部的必修課。黨員領導干部既要以身作則,又要抓好家風建設,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和弘揚革命前輩的紅色家風,管好家屬子女。第一屆中央監察委員會副主席楊匏安,在省港大罷工期間管理大量錢財,但從未發生挪用貪佔行為。一次,他的孩子在存放過罷工捐款的麻袋裡撿到一枚硬幣,楊匏安發現后讓他們立刻送回省港罷工委員會。他嚴肅地說:“這是公家的錢,一分一文都不能要!”過中秋時,有人給楊匏安家送了幾盒月餅。楊匏安發現后,堅持要家人把月餅退了回去。他告誡家人:“我們不能做貪小便宜、不干不淨的事情。”
黨員領導干部必須清醒認識到,家風問題不僅是道德問題,也是黨性問題、紀律問題。從案件查辦情況看,有的黨員領導干部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當言行疏於管教、放任縱容,以致養癰為患,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有的黨員領導干部家風敗壞,家庭成員見利忘義、沆瀣一氣,為家族式腐敗推波助瀾﹔有的黨員領導干部讓居心不良者從家庭成員打開缺口,在“親情”游說下放棄原則立場,在違紀違法道路上越走越遠,最后淪為階下囚,悔之晚矣。隻有深刻領悟“戀親不為親徇私,念舊不為舊謀利,濟親不為親撐腰”的治家智慧,劃清公私界限,以好家風淬煉好作風,才能以清廉本色守護親情純粹。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 編輯:孫凱佳 送簽:徐雅維 簽發:林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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