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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不得擅自改變公務行程,違規接受公款宴請。某單位副主任乙,2022年7月帶隊到某市為地方系統內干部授課期間,臨時決定前往當地某國有企業調研。當天晚上,乙在該企業內部食堂接受宴請,陪同參加的還有當地政府部門和企業人員10余人,餐費由該企業承擔。乙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記大過處分。
參加“站台”性質的宴請要當心。某單位原主任丙,早年援藏期間認識了某新能源公司董事長丁。2021年5月,丁到北京和某國有能源公司洽談合作項目,當晚接受該能源公司宴請,便邀請丙一塊參加,幫他“站站台、撐撐腰”,丙明知本次宴請與自己無關卻欣然赴宴。過程中,其未關注餐費支付情況。事后,該次宴請費用在該國有能源公司下屬子公司報銷。丙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案例解析
乙、丙身為黨員領導干部,違規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違反了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對此作出處分規定。實踐中還需要重點關注兩個問題。
1.參加以私人名義組織、實際卻公款報銷的聚餐,也算違規公款吃喝。
這類行為以私人請客為表面說辭,本質是使用公款吃吃喝喝,應認定為違規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聚餐組織者承擔發起人和召集人的角色,聚餐對象、地點和付款方式一般都由其確定,在整個違紀行為中起主導作用﹔其他參加聚餐的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雖然處於從屬地位,但其本身也擔負著監督、抵制違規公款吃喝等“四風”問題的責任和義務,在參加各類聚餐前對誰出錢、與誰吃等信息以及是否存在違規情形,應盡辨別責任和義務。對未盡到辨別義務、應發現而未發現存在違規情形的參加者,仍應認定其行為性質屬於違規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
2.黨員干部不能參加與己無關的公務、商務等宴請。
在上述丙案中,此次宴請本身是一次正常的商務接待,但與丙無關,其受邀赴宴是違紀的。黨員干部參加與己無關的公務宴請,一方面增加正常的接待支出,造成公款浪費﹔另一方面,參加與己無關的公務、商務宴請,還存在為企業站台、謀求不正當利益的可能,極易引發“由風及腐”的風險。
紀律提醒
公款吃喝絕非簡單的人情往來,飯桌上吃下去的是民脂民膏,酒杯中喝下去的是黨性原則,黨員干部必須嚴守公私界限,避免在酒局中迷失方向。《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令禁止違規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輕則警告處分,重則開除黨籍。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亂花﹔公權為民,一絲一毫都不能私用。任何以“聯絡感情”為名的宴請,只要動用公款買單或報銷,均是對紀律紅線的公然踩踏。黨員干部應當以戰戰兢兢、如臨深淵的敬畏心對待每一次飯局、每一筆公款,始終做到慎獨慎微、慎始慎終。
法規鏈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
(二)違反規定,在公務接待、公務交通、會議活動、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標准、超范圍的﹔
(三)違反規定公款消費的。
(來源:《旗幟》2025年第11期)
( 編輯:孫凱佳 送簽:徐雅維 簽發:林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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