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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黨委召開全委會會議(常委會會議)、機關紀委召開全體會議時,對實到會人數佔應到會人數的比例有要求,但是比例計算涉及如何確定“應到會人數”,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應怎樣把握這個問題呢?
《關於加強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機關黨委建設的意見》規定:“機關黨委全委會會議(常委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負責人任免、審議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處分黨員等重大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
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有關文件規定:“機關紀委全體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處分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
實際工作中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部門機關黨委全委會會議(常委會會議)、機關紀委全體會議應到會人數,分別為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批復本屆機關黨委、機關紀委組成的人數,不因組織關系轉出等情況而減少。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開會和決策,確有重要事項需研究決策的,應當提交上級黨組織討論決定。同時應當根據情況及時補選或提前換屆。
(來源:《旗幟》2026年第4期)
( 編輯:白 翔 送簽:徐雅維 簽發:林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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