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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國家機關“四強”黨支部創建管理辦法(試行)》未對參評黨支部的上級黨組織或單位資格條件作明確要求。如黨支部涉及所在單位被巡視、審計等指出的問題,應當取消參評資格﹔如黨支部不涉及,不影響其參評資格,但是否能夠被評定為本部門“四強”黨支部、作為中央和國家機關“四強”黨支部推薦對象,要根據上述《辦法》規定的日常考察情況和工作實績來確定。
(來源:《旗幟》2026年第6期)
( 編輯:白 翔 送簽:徐雅維 簽發:林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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