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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部门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任免审批工作办法

2017年12月15日13:12  来源:旗帜网

(国工办发〔20101号)

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部门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以下简称机关“两委”)书记、副书记任免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央国家机关党务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厅字〔200029号)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两委”书记、副书记的任免审批工作。

第二条 部门机关党委副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新任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专职领导职数为3名以上的机关党委,应配备140岁左右的副书记;专职领导职数为2名的机关党委,也应注意合理的年龄结构。

第三条 部门机关“两委”书记、副书记任同一职务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四条 部门机关党委书记一般应由部门党员行政副职兼任。常务副书记由部门内设机构正职级别的领导干部担任;副书记由部门内设机构正职级别或副职级别的领导干部担任。

机关纪委书记一般由机关党委副书记兼任。党员人数较多的部门应设专职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由部门内设机构正职级别或副职级别的领导干部担任,机关纪委副书记由部门内设机构副职级别的领导干部担任。

第五条 部门机关党委副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任免、调动,部门党组(党委)应委托人事司或机关党委同工委组织部进行沟通协商后,报工委任免。

第六条 部门内部如无机关党委副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合适人选,则由工委与部门党组(党委)沟通协商后推荐提出。

第七条 部门机关党委任期届满,新一届机关“两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经部门党组(党委)与工委沟通协商后,由部门机关党委报工委审查。对拟新任机关党委副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人选,工委进行组织考察。经党员大会或党代会选举后,报工委审批。

第八条 部门机关党委任期内,机关“两委”书记、副书记如需调整,经部门党组(党委)与工委沟通协商后,由部门党组(党委)或机关党委提出任免建议,报工委审批。对拟新任机关党委副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人选,工委进行组织考察。

第九条 工委组织考察的程序是:

(一)由工委组织部或与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联合组成考察组。

(二)工委组织考察一般听取部门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两委”常委或委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拟任人选所在部门、综合部门负责同志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并向部门党组(党委)分管领导同志反馈。

(三)工委组织部根据组织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报工委审批。

第十条 工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各部门机关“两委”书记、副书记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工委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工委会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 部门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的任免决定,由工委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部门机关“两委”书记、副书记的任免决定下发后,部门党组(党委)或机关党委应通过一定形式及时宣布。

第十三条 部门机关“两委”书记、副书记,在批准任职后由工委分管副书记代表工委进行谈话,并参加工委统一组织的任职培训。

第十四条 选举产生的机关“两委”书记、副书记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届中调整的部门机关“两委”书记、副书记任职时间自工委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行政级别可自部门党组(党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部门机关“两委”书记、副书记辞职必须经部门党组(党委)和机关党委同意,并报工委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