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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7年12月15日13:40  来源:旗帜网

为加强归口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促进党的工作全覆盖,根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员外出地点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员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党员组织关系分类管理

(一)行业协会商会专职领导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专职领导人员(包括驻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等领导人员)是党员的,一般应将其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在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所在行业协会商会未成立党组织的,可转入有关联合党支部或待成立党组织后及时转入。

行业协会商会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离任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其意愿,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原单位党组织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党组织。

(二)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领导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领导人员(包括驻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等领导人员)是党员的,应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鼓励其参加所在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三)行业协会商会正式工作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正式工作人员是党员的,应按照规定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在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有关联合党支部或行业协会商会临时党委。

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员离职,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党员退休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人意愿,将其党员组织关系继续留在原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或转至原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或转至其居住地党组织。

(四)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工作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主要工作时间在行业协会商会的兼职工作人员是党员的,一般应将其正式组织关系转移到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所在行业协会商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转入有关联合党支部。

(五)行业协会商会临时聘用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临时聘用人员是党员的,按照聘用时间长短进行分类管理。聘用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及时转入正式组织关系,编入所在行业协会商会党支部或有关联合党支部。聘用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可鼓励其凭临时组织关系参加所在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或有关联合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三、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责任

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每年结合党内统计,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中央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商会临时党委,统一负责办理归口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

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负责直接管理党员组织关系,按照规定,做好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和接收工作,妥善解决相关问题,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收手续时,应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