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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指导员工作制度(试行)

2017年12月15日13:44  来源:旗帜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以下简称工委)《关于向行业协会商会派驻党建指导员的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按照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两个覆盖”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委负责选派党建指导员,到已脱钩或新成立的没党员或不能单独建立党支部的协会商会,指导开展党建工作。有关行业协会商会要全力支持配合党建指导员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建指导员接受工委协会党建部的管理。每名党建指导员原则上指导4-5家行业协会商会。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党建指导员主要职责有:

(一)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行业协会商会的贯彻执行。

(二)列席行业协会商会关于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人事安排、工作计划和总结、换届选举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等。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协助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培训、服务工作,健全党建工作制度,夯实党建工作基础。

(四)协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

(五)加强对统战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的指导,坚持党建带工建、带团建,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六)协助做好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审核工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产生方式

第五条 党建指导员可采取多种途径进行选聘:

(一)从退休党员干部中选聘。依托部委,选聘从部委及直属单位、中央企业、北京等地方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党员干部,要求有党建工作经验、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可正常履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党建工作经历、组织协调能力强、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中共正式党员。

(三)选聘兼职指导员。在行业协会商会中选择有党建工作经验、志愿从事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同志担任兼职党建指导员。

(四)选派现职党务干部挂职锻炼。从工委机关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中遴选现职优秀党务干部,派驻行业协会商会担任党建指导员。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六条 工委成立“党建指导员工作室”,为党建指导员提供固定的办公地点,保障集中办公需要。

第七条 工委按照有关规定给每位党建指导员逐月发放工作经费或工资补贴。

第八条 工委为每位党建指导员配备一台台式电脑并提供必须的办公用品,或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配合党建指导员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建立会议制度。每半月初召开一次,每名党建指导员汇报半月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计划,研究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分享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等。工委协会党建部工作人员会上对半月工作进行点评,对工作重点任务进行部署。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条 建立工作日志和定期报告制度。党建指导员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如实填写工作日志,每月填报一次月度工作报告单,月底将工作日志和月度工作报告单报工委协会党建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报告工作情况。工委协会党建部就重要事项及时上报工委。

第十一条 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党建指导员要掌握行业协会商会工作动态,每月至少到分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走访一次,了解情况,传达学习中央精神;每半年至少组织分管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一次活动。

第十二条 建立培训制度。工委协会党建部负责对每位党建指导员进行上岗培训,每半年对党建指导员进行业务培训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党建指导员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建立半坐班制度。党建指导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半坐班的方式,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因故不能正常上班要提前请假。

第十四条 建立考核制度。工委协会党建部每年对党建指导员考核一次,根据党建指导员履职情况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等,对表现优秀的党建指导员给以表彰,对不称职的党建指导员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供内部掌握使用,由工委协会党建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