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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马怀德
来源:旗帜网2021年02月26日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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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在五个体系上下功夫: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除此之外,还应当突出重点,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就要紧紧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在五个体系上下功夫,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重大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涉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涉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涉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涉及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涉及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等各方面。因此,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取得新突破,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目标、总抓手;在理论上,必须提炼出一个符合依法治国建设规律、理论统领性强的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这样一个理论概念和总目标、总抓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规划了切实可行的法治发展路线图,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只有抓住了这个总目标、总抓手,才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努力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这五大体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内容。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基础。要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强化价值引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立法的各个具体环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范例,要总结民法典编纂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行政法法典化可以借鉴民法典“两步走”的立法步骤,先制定一部行政法通则或行政法总则,为各类行政活动确立最低标准。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当前,应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制定政府绩效评价法、问责法、信息公开法、行政编制法等法律。地方要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加紧立法,为社会治理提供制度基础,同时要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保持法治统一。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填补空白点、补强薄弱点。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要及时跟进研究,抓紧补齐短板,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点是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完善法治实施体系,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其中,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法治政府建设应该率先实现突破,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掌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要加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力度,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应当成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着力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要研究建立健全行政纠纷解决体系,推动构建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

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要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还要特别注重对监督者的监督。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

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要提供政治和组织保障,加强和改进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领导;要提供人才和物质保障,加强高素质法治队伍建设,加强机构建设和经费支持;要提供制度保障,改革不符合法治运行规律、不利于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制定和修订10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出台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的法规制度,基本做到了有规可依。下一步要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重点做到执规必严,使党规真正落地。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除了加快形成五大体系之外,还应当突出重点,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重点问题。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完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约束机制,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上或法治之外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着力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的紧密结合。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善于通过改革和法治推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或者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将有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强化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从实践来看,部分法律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实施效果不佳。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有的立法本身存在问题。比如立法比较笼统,原则性和宣示性条款较多,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有的存在部门化倾向,在实践中难以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二是法律规范被有意规避,社会公众对法治建设的“获得感”还有待提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应当加强对法律实施的执法检查,保障相关法律制度“落地”后能够真正“生根”。当然,促进法律实施和制度落实是一个长期性、系统性工程,在人大监督之外,还需要司法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等多种方式的配合,共同构建起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与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让日趋完备的法律制度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求是》2014年第21期。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6月第1版。

(来源:《旗帜》2021年第1期,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

( 编辑:钟鸣   送签:屈辉   签发:张桃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