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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来源: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整理)
( 编辑:徐雅维 送签:任海军 签发:张桃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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