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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规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
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来源:旗帜网2022年06月16日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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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13日,在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湾岭镇加章村委会,纪检监察干部(左)在查阅乡村振兴及村级财务支出相关材料。

2021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内容全面系统、政治性规范性指导性很强,是我们党第一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条例,是高质量做好纪律检查工作必须认真遵循的一部重要党内法规,有利于纪律检查机关围绕现代化建设大局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制定《条例》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纪律检查机关是党进行伟大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是管党治党的利器重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明确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赋予了更重的职责。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系列成果,与时俱进推进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为法规制度。在这一背景下,党中央决定制定《条例》这样一部专门规范纪委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把它列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工作要点。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机关认真开展研究起草工作。2021年12月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条例》。12月24日,党中央印发了《条例》。在建党百年之际制定出台《条例》,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意志。

《条例》的制定出台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纪检机关服务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现实要求。《条例》立足新时代新征程上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明确了纪委的职能职责、工作原则,突出强化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使监督融入“十四五”建设和国家治理之中,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纪律保障。二是更好履行新时代纪检机关职责使命的重要保证。纪检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纪检机关的政治使命和责任。《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将党章关于纪委的领导体制、任务职责等基本要求进一步细化具体化,保证纪检机关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深入践行“两个维护”,做到忠诚履职尽责。三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检查工作经验、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条例》坚持守正创新,把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纪委协助党委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等重要成果制度化,有利于促进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四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举措。《条例》着力把纪检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对纪委的机构设置、组织运行、履职要求、自我监督作出具体规范,确保各级纪检机关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履行职责,依规依纪依法正风肃纪反腐。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8章59条,体例完整、内容丰富,可以分为三个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指导思想、职能定位、工作原则;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七章,是主体部分,规定了纪委的领导体制、产生和运行、主要任务、工作职责、派驻派出机构、队伍建设和监督等内容;第三板块为第八章附则,明确了参照执行范围、解释机关、施行日期等。

关于纪委的职能定位和领导体制。《条例》坚持纪委的政治机关属性,以肩负的政治使命和责任为根本,把准职能定位。强调各级纪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纪委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强调各级纪委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并将“两个维护”的要求落实到各章的具体制度措施之中。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都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条例》牢牢把握这一根本目的,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纪委工作的首要原则,并在领导体制、运行方式、工作机制等规定中予以具体化程序化。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坚持并完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双重领导体制,强调纪委监委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决策、一体运行。

关于纪委的组织设置和运行方式。《条例》着眼于促进纪检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发挥新效能,在第三章中对各级纪委的组织设置、产生和运行等作出系统规范,规定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严密组织制度,填补了党内法规的制度空白。分别对各级纪委的产生方式、领导机构的选举及批准权限等作出具体规定;有针对性地明确了各级纪委全会、常委会的职权、决策程序等基本制度;对纪委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以及辞职、免职、自动终止职务等作出规定。其中,专门针对机关、乡镇、企业和高校等基层纪委实际作了更为务实灵活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基层纪委的设置,由所在基层党委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有关党内法规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要求基层纪委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全体会议,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等;规定基层纪委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工作制度,注重发挥纪委委员在监督执纪、议事决策方面的作用。

《条例》第六章专章明确了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工作基本规范。强调各级纪委监委在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同时,可以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派驻纪检监察组。首次以中央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纪委监委派出机构的设置和领导体制,规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派出党的机关工委、街道工委等代表机关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可以相应派出纪检监察工委。充分运用派驻机构改革成果,明确派驻机构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9项职责,将“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等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

关于纪委的任务和职责。《条例》第四章专章规定了纪委的主要任务,围绕党章规定的“三项任务”,着重从内涵、目标、要求等方面作出细化。细化纪委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任务,强调促进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要求纪委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加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全面规定纪委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8项具体任务,促进纪委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进一步明确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的任务,完善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任务;体现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条例》第五章结合新的实践,将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各项经常性工作,细化为纪律教育、纪律监督、处理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开展问责、受理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纪律检查建议等9项具体职责,构建了包含纪委总体职责和具体职责的“1+9”职责体系,为保证和促进纪律检查权的正确有效行使提供了基本制度依据,为更好地落实和维护党章提供了有力抓手。规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机制,明确运用每一种形态的情形、处理处分的种类方式和衔接规则;细化纪律审查的规定,明确党章第四十六条中“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的内涵外延;把纪律检查建议纳入纪委工作职责,推动做好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等等。

>> 2021年1月14日,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纪委监委在当地同兴镇梅园文化广场举行廉政文化进乡村活动。

关于纪委的自身建设和监督。《条例》落实党中央要求,抓住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创新制度安排,完善体制机制,对纪委自身建设提出严格的措施要求。强调各级纪委要带头加强党的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监督下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对纪检干部的管理约束,严肃查处纪检干部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行为,确保将严管严治落到实处。

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

《条例》是党中央制定的重要党内法规,是新时代加强和规范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遵循。党中央印发《条例》的通知中对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学习贯彻《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紧密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自我革命,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包括机关纪委等基层纪委要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政治自觉,认真履行党章和《条例》规定的任务职责,坚决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监督、防治腐败,不断健全符合纪律检查工作规律的组织制度、运作方式和审批程序,加强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来源:《旗帜》2022年第5期

( 编辑:孙丽   送签:孙丽   签发:钟鸣 )